一、经营环境的重大变革
1.法律上的空白和实践中的混乱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一章第二条
而在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实施之前,我国没有任何对信托关系和行为的法律界定,唯一相关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在1986年制定的一个33条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暂行条例,信托制度在法律上处于真空状态。
与之相行的是信托业的混乱经营,作为对单一银行投融资体制的拾遗补缺,信托投资公司在金融领域中定位模糊,业务范围不清,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上“乱”业经营。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的明确,长期不务主业的信托投资公司积累了很大的市场风险,业务空间变得越来越小,伴随信银分离、信证分离的实施,信托投资公司开始发现自己“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2.回归主业,制度先行
从1979年10月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信托业先后于1982年、1985年、1988年、1993年、1999年进行了五次大规模的治理整顿。肇始于1998年广东国投破产案的第五次整顿被认为是信托业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在这次清理整顿中,《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法两规”)相继颁布和实施,信托关系和行为的法律关系被确定,信托业明确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同时,信托机构开始重新登记,监管机构(中央银行)本着“坚决把信托办成真正的信托,不让有问题的公司留下来”的态度将众多规模小、资不抵债的公司一律砍杀,现有的239家 公司最终被批准重新登记的将只有60家左右。
表1 截止2003年10月重新登记的42家信托投资公司
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省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济南英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陕西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黔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青海庆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中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 \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 \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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