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系列的外资贿赂案件浮出水面,涉案企业强生、丰田汽车、力拓等无不是知名跨国企业,联系之前的德普、西门子、高露洁等,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那就是:外资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的驻华机构,其商业道德水平并不比中国本土企业好多少。从行贿人员的层次来看,外资企业可谓“上得厅堂、下得厨房”,上到省部级高官、下到汽车销售店的店长,通吃;从行贿的手段来看,外资企业的手段更丰富,本土企业只会送钱、请吃、找小姐,而人家送的是美元,可以把钱存到境外,可以邀请你境外考察,可帮你把孩子办到国外读书,可代你境外置业,可以请你担当顾问理所当然地拿报酬,也可把钱通过曲折的方法打给你的关联公司;很多外资企业的中国总部都有一些年纪轻轻、身世显赫的高薪职员,他们的工作很简单,就是帮助企业拿项目和订单……这些事情实在不稀奇,至少在十多年前就是人所共知的“秘密”,只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由于我们对外资企业的神秘感,以及其所享有的超国民待遇,国人对它们普遍呈“仰视”态度,追捧唯恐不及,这些行为在当时早已被耀眼的光环掩盖了,国人及执法者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了“选择性近视”。
这有点当下流行的大片《山楂树之恋》(由老谋子炮制的《血疑》中国版),一段没有结局、不完美的爱情总被视为艺术品,令人扼腕、叹息、动容;而鲁迅的一句大实话却说得很煞风景:“现实总是将人生的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假设《山楂树》中的静秋已人到中年、拉扯着孩子衣衫不整、做“秋菊”(参见《秋菊打官司》)状,而孙建新开着手扶拖拉机,风尘仆仆,超载着一车从山上盗砍的树苗奔驰而来……我年轻的孩子们,你们将做何感想?而这恰恰很可能是他们美满十年之后的某一瞬间。今天我们看到的外企之商业贿赂频频曝光,实在有类于此。可以大胆地推断:在中国企业可能行贿的任何领域,都不能排除外企行贿的踪影;在中国企业之力所不及之处,也不能排除外企“国际化运作”的可能;随着天使成为凡人,面纱已被挑开,类似问题的曝光将会越来越频繁。
随着中国国力的崛起,中国市场在某些领域(比如:汽车)已是全球最大的市场,占领中国市场已经成为许多跨国企业全球战略的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举措。而由于改革开放的程度和速度,在中国的某些行业、领域、地区还存在着大量审批、许可制度,这就为牟利者提供了一定的寻租空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如果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为了中国市场巨大的利益,为了在竞争中攫取更大的份额,外资企业在中国行贿其实是一种必然。坦率地说,如同全球各地的商业行贿和腐败现象一样,要根除这一问题,显然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尤其是在中国当前的情况之下。在这个问题上,不需要把外资企业格外看待,因为他们的本质首先也是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跟内资企业没有区别。
基于这种情况,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加强管理的应当是两个方面,首先是如何通过提升管理水平应对商业贿赂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其次是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主动维护商业秩序,逐步加强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减少直至杜绝行贿事件的发生。
(一) 约束重大受贿行为。
要堵塞行贿所造成的漏洞,首先需要了解:在公司内部,哪些事情是可能被行贿的?哪些权力是可能导致行贿的?哪些部门、岗位是容易被行贿污染的?从企业的受贿来说,影响和危害比较巨大的主要是“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对于这三重一大,需要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重点监管、集体决策、程序规范、过程透明、群众监督、独立审计。
所谓重点监管,是强调对上述重要事项、重大项目、重点采购等行为加大管理和监督的力度;
所谓集体决策,是强调个人对于决策效果的不可控,提高行贿者的门槛。中央音乐学院的老教授为什么自首?因为他收受了学生的金钱加性贿赂而无法令这名学生考上博士,如果决策者就是他本人呢?
所谓程序规范,是建立明确的流程,经过严格的程序,减少产生舞弊的可能;
所谓过程透明,是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把采购等行为在一定程度内公布。某省采购车辆的公告价格,就曾受到广大网民的广泛质疑,这就是透明的好处。
所谓群众监督,就是打开群众举报的通道,让基层的声音能够反映上来,事实证明,我国近期破获的一些行贿案件,很多都是由于基层的反映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
所谓独立审计,就是企业内部由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或外聘审计机构开展定期审计、干部离任审计、重大项目结案审计等,对经济行为进行严格的事后评估和审核。
(二) 减少软性受贿可能。
值得警惕的是,企业不仅面临重大贿赂的诱惑,还有一些介于正常商务交往与行贿之间的灰色行为,对于企业机体的损害也非常大。比如说,正常的商务活动,双方吃顿饭属于正常交往,但一次吃饭花了一万多元,属于什么?再比如,中秋节送盒月饼是一份客情,而送台刚上市的IPAD,又属于什么?说是行贿,这些事情显然还算不上,而说它仅仅是客情,似乎又不太对。这种事情在现实中很多,实际的情况是,送出者从容不迫,接受者欣然笑纳,但中国古语“吃人嘴短、拿人手短”,接受者在决策的过程中很可能由于感情原因而产生偏向;久而久之,不提供礼遇者就会令当事人不满。从这里起步,向真正的受贿出发,已经不远,如同温水中煮的青蛙,不知不觉已经习惯了这样的温度环境。
对于这种灰色交往,公司不可能投入巨大的力量去监管和控制,况且,这些行为往往也不触及法律。对于这种现象,更加应当认识到它的隐蔽性与危害性。因此,在公司内部应倡导阳光交往、阳光采购,减少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的请客、礼品往来,这些做法看似是为供应商省钱,其实是为自己,更是为服务于企业的员工的长期发展着想。
(三) 警惕搭车受贿现象。
很多企业的受贿行为,是在不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发生的。例如丰田事件,丰田金融、售车企业都是得利的,受损的只是消费者。这种情况在员工集体受贿中非常典型,也是行贿者经常劝导接受者的说法“这事情对你们企业有利,对你个人也有利,为什么不做呢?”而企业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也往往持有与企业自身受损所不同的态度,默许甚至纵容这种事件的发生,甚至把它当做员工的一种“福利”。
根据价值守恒定律,在这种行、受贿现象发生的同时,企业、供方都得了好处,那么就必然是有利益相关者产生了损失,最大的可能要么是消费者、要么是国家,这两者“怨大头”的可能性最大。但是,这种事情恐怕是不能长久的,在舆论监督日益透明、消费者意识日益觉醒的今天,这种问题往往最终是遭遇曝光的结局。表面上看、短期来看,虽然对企业的本体经济利益没有损害,但给企业的公信力、品牌造成的伤害是长久的、甚至是致命的。最极端的例子是“三鹿事件”,售奶者、收奶者都默许了三聚氰胺的游戏,因为企业没有损失,不排除个别人、甚至相当多的人有利益,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但结局呢,大家可以看得到,企业垮塌,没有幸存者。
(四) 逐步杜绝行贿行为。
2006年,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与中央党校进行了一次联合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92%的被调查者认为“在中国做生意,给回扣和好处费、请客送礼是普遍和比较普遍的现象”,只有2%的人认为“是个别情况”。
当被问及“您感觉在中国做生意,如果不行贿、不送礼,生意能做好么”,有72%的人认为“做不好,只能勉强维持”,还有18%的人认为“做不好,肯定要做垮”。
坦率地讲,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在某些领域,如:工程建设与承包、重大设备采购、土地出让与国有产权交易、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政府采购等,如果完全杜绝行贿行为,很多企业的业务开展将举步维艰。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完全杜绝不可能,但逐步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主动推动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有可能的,也是可行的。
从本质上说,没有一个商人愿意付出额外的成本,行贿行为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属于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如果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大家可以不通过行贿而公平地开展商业活动,我想是每一个企业都期望的。问题是,具体到个体,又希望自己通过行贿而走捷径、捷足先登,这就形成了行贿的大环境,甚至不行贿就无法正常开展生意。德普公司的案件中耐人寻味的事实是,2002年开始,德普曾经尝试放弃给医生回扣,但第二年其业绩就出现下滑,并持续两年亏损。德普是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商,其产品质量前后并无重大变化,是否采用贿赂手段已经成为企业赖以经营和盈利的关键性因素,不能不让人深思。
所以,我在这里保守地说,不期望所有企业从今天开始完全停止行贿,只希望每家企业“不得不做的,少做”,“可做可不做的,不做”,就像节能减排一样,逐步减少行贿行为的社会密度,如此,在违法成本逐步提高的前提下,这个利益的天平就有可能发生逆转。
应当看到,随着国家监管的透明、反腐倡廉的深入、反商业贿赂体制的完善,相对于获得的利益来说,这种行为的风险正在逐步加大。
想想很多年前,我们的城市里不是有很多盗窃分子,破门撬锁,把人家的大衣柜、缝纫机搬走吗?而在今天,很多人的财富都存在信用卡和银行,家里东西的价值一般都不高,而震慑犯罪的手段已经很多,所以,这种破门盗窃的行为也就少了很多,因为犯罪的成本和获利已经不成比例。
商业世界没有“山楂树”。在大环境没有改变的前提下,依靠一个企业完成对于行贿、受贿问题的封堵,不太现实也不太可能,只有每个企业都行动起来,通过提升管理堵住重大受贿的漏洞,减少软性受贿可能,警惕搭车受贿行为,通过主观努力逐步杜绝行贿行为,加之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公平、清洁的营商环境才能逐步形成。同是华人社会的新加坡、香港,也曾经有这样的阶段,但它们今天的转变就是最有说服力的例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