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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专业人士帮帮忙吧!
我想离开目前的公司,但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解约补偿金数额为:解除劳动合同当日至合同终止日之间的月数乘以500元。这是指在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不提前通知还要再扣当月工资。
请问这条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劳动部《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四)的规定?
劳动部《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另外有这方面的咨询电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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