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5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另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按照以上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应是强制性的。不过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为节省费用,不愿意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于牵涉面太广,监管部门也无力改变,于是造就了现在普遍的“有法不依”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