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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年终奖年底双薪合并计税 算算怎样缴税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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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09:50: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年终奖、年底双薪的单独计税法取消,那么对于我们平时拿工资的人来说,到底是多缴税了还是少缴税了呢?现在给大家详细算一算。



    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使用的是9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征收办法是,税前工资-五险一金-2000元得到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对应下表相对应的税率,为了避免高级税率纳税后实得金额小于低级税率的出现,所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得到本月应交个人所得税。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不超过500元的, 为5% 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 为10% 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 为15% 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 为20% 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 为25% 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 为30% 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 为35% 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的, 为40% 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 为45% 15375
    我们国家的年终奖,年底双薪采用单独的计税法: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目前以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注意这里只减一个速算扣除数,而不是减12个);
    其二(这种情况很少出现),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看到这里可能大家都糊涂了,其实简单算一下就知道了
    假设张某每月税前收入(已扣除五险一金及其他税前扣除项目)6000元,年终奖为18000元,按照以前的计税规则:
    每月缴税:(6000-2000)*15%-125=475元,全年共纳税475*12=5700元
    说明:每月收入6000-2000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125,最后得到每月纳税额475元
    年终奖缴税:18000*10%-25=1775元
    说明:年终奖金额18000/12=1500 对应的税率是10%,乘以税率减一个速算扣除数,应当缴税1775元。
    一年共缴税:7475元
    那么是不是说年终奖就一定节税呢?未必
    比如某人月收入2400元,年终奖为:61200元,虽然每年的税前收入是一样的,都是90000元,但是,他的工资需要纳税:(2400-2000)*10%-25=15元,年缴税:180元,年终奖61200元纳税:61200*20%-375=11865元,一年一共纳税12045元
    两者相差4570元。
    可以看出,当年终奖纳税的税率低于工资薪金的税率时,会获得税率优惠,当年终奖纳税的税率高于工资薪金的税率时,则会多缴税。可见年终奖也未必能够避税。
    年终奖征税办法取消后是不是一定亏损呢?由于没有出台细则,我们分两种情况考虑。
    1、 年终奖按照单独一个月的工资进行扣税。
    还是如上面的第一种情况张某每月税前收入(已扣除五险一金及其他税前扣除项目)6000元,年终奖为18000元,则年终奖按照一个月的工资,需要扣除2000元之后再进行计算     应纳税:(18000-2000)*20%-375=2825元,全年纳税8525元
2、 年终奖与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合并计税:这样因为只能扣除2000元,所以如上面张某的情况,应纳税:(18000+6000-2000)*25%-1375=4125元。全年纳税:9825

    可见这种情况下税负明显升高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假设张某每月工资7250元,年终奖为3000元,税前年收入仍然是90000元,需要缴税
    工资收入:(7250-2000)*20%-375=675元,全年缴税:8100元
    年终奖缴税:3000*5%=150元
    共缴税:8250元
    按照新规定的第一种情况,年终奖缴税:(3000-2000)*5%=50元
    共缴税:8150元
    所以这种情况下,新规定反而能够节税。
    但如果是合并到某个月的工资里来计算的话,因为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单月的收入越高缴税越多,所以税负都比以前重。
    综上:取消年终奖后大部分情况税负都比原来要重了,除非你的年终奖特别少而月收入特别高的情况下才会有节税效果。
  其他节税避税的方法:
    年终奖缴税多了,那有没有其他节税避税的方法呢?
    1、通过住房补贴来避税
    根据规定: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地区,企业按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     在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企业给你提供月租金为2000元的住房一套,这样你这2000元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2、合同直接约定


    牛人可以在合同里直接约定,在某企业工作的税后月工资(或年薪)为多少钱,这样你就不用考虑税收问题了,但是这样约定对企业来讲这部支出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会被重复征税,企业一般不会同意。
    3、交通费通信费
    根据规定,办公的交通费,通信费可以税前扣除,所以可以和企业把这些费用约定的高一些。但是这个一般企业的操作是走报销流程,这样就可以避税了。
    4、其他避税方法:
    福利费,如果发现金要扣税,但是如果企业发购物卡什么的,一般来讲可以避税(擦边球)
    避税的几个误区:
    1、公积金交的高能避税
    很多地区都规定,企业按照公积金缴存上限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补贴高能避税
    一般来讲现金补贴都不能税前扣除,除了住房。
    投资理财方式税负及优惠汇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们通过各种理财方式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
    但是对于投资理财所涉及的税收,以及优惠政策成为广大投资者的盲区,本期就为广大投资者进行详尽解读。
  债券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利息免税,企业债券利息征税;
    个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所得、教育存款专户利息所得,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持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所得,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基金投资——股息红利利息免税属误解;

    1、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对投资者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代扣代缴。
    2、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投资——境内股票股息红利减半计税、转让免税,境外股票无优惠;
    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用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申报缴纳20%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财产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合理费用指卖出股票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并非全免税;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2008年10月8日之前孳生的利息,由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由证券公司支付,并非属于银行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因此仍要按税法规定利息所得的20%税率。
  股权投资——股息红利、转增股本应缴税,外籍人员有优惠。
    股份制企业分红派息,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包括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利息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代扣代缴。
    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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