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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金宏伟 - 

[原创]逼上死路的黄静与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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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02:33:01 | 只看该作者
后人哀之 后人复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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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11:34:50 | 只看该作者
对相关法律条文不太熟悉,感觉索赔500W有些不合情理
13
发表于 2008-12-18 11:10:47 | 只看该作者

栖息谷法律界的朋友应该蛮多的吧

给我们来分析一下呢,大家欢迎

[em10]
14
发表于 2008-12-18 11:12:30 | 只看该作者

你的逻辑也不咋的啊

QUOTE:
以下是引用金宏伟在2008-12-14 10:18:29的发言:

看了你貌似逻辑严谨的帖子,我有话要说。

1、你以我国类似于大陆法系为理由,认为,500万美元的索赔额太多,是不应该的。那么,请问,如何界定索赔额度的标准?何为多,何为少?也许应该按双倍返还的标准?毕竟消法是这么规定。但是,该规定是上限吗?消法以及其他的法律中,有无明确的规定说,超过什么标准就是勒索,就是诈骗?请告诉我们具体的法律条文,让我们这些法盲学习一下。

2、如果法无禁止,是否认为对黄静的羁押是错误的?检察机关的做法已经证明了。另外,关于不起诉,不等于无罪,呵呵,请问,决定对刑事案件起诉与否是哪个机关的职权?当然是公诉机关---检察院。判决是否有罪是判决机关---法院。检察院说不予起诉,并且给给与国家赔偿,说明什么?这些是我刚刚从初中普法材料上学来的,不知是否正确?请指点。

3、你以周在一个节目现场的表现以及其是否有案底来判断,其人在此案中是否诚信,是什么逻辑问题呢?貌似叫做“诉诸人身”。这个逻辑是告诉大家,周,恶人也。所以,此次一定是在为恶。似乎与逻辑不靠谱啊。

4、你说,笔记本电脑送修时,维修人员不会拍照。那么消费者呢?难道说,在买笔记本电脑时要当着销售人员的面逐一把零件拍照,并要对方签字画押,以在维修时证明自己没有换其中的配件?这个举证责任应当在哪方?工程cpu是个可以买到的东东吗?请告诉我们你的答案。而且,我的内心隐约觉得,你似乎应当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从华硕方面的到什么利益哦。

5、你用了一个例子来说明,黄和周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把合法权益组合起来行使就有问题。我不明白。而且,认为你举的例子不恰当。黄和周的行为是:因为华硕有过失,所以向华硕索赔500万美元。如果,华硕不赔偿,那么就要向新闻媒体公布此事件。你的例子说:如果老师把这两件事合在一起说:“你付费让我给你进行课下辅导,否则我就让你罚站。”这是不是就有问题了?----看一下,问题何在?你的例子中,老师是直接对学生进行处罚的---罚站啊。而黄和周把事件向新闻媒体披露是惩罚华硕吗?通过你的例子可以看出,你也是把向新闻媒体披露事件看成是在惩罚华硕的。但这么认为是否确切呢?黄和周可以对媒体说自己想说的,华硕难道是哑巴啊。华硕为什么那么怕黄和周对新闻媒体说话呢?

6、有一点,你说的很有道理,的确,黄静的人生被异化了。但责任究竟该由哪方负责,是自己?是周?是华硕?

那啥啊,今天天气真好啊。

15
发表于 2008-12-18 14:03:44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就应该给给华硕点教训,欺瞒消费者。
16
发表于 2008-12-19 11:00:24 | 只看该作者

很有道理,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成了对名誉鬼迷心窍者的工具,真是悲哀

17
发表于 2008-12-20 18:42:01 | 只看该作者
分析好像有道理,但怎么看,都是你再为华硕搞辩护。你把全国人民都看成法盲也是不对的,一看你就是站在利益人的立场上,因为好多问题你也是臆断。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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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09:41:53 | 只看该作者

华硕电脑,用过的人都知道!

如果有人这样搞联想,我鄙视;但是被逮住的是华硕,华硕的报应。

19
发表于 2008-12-22 10:27:24 | 只看该作者

个人支持大额索赔!

20
发表于 2008-12-22 15:01:03 | 只看该作者

我经常受到骗子骗钱的短信、电话;

报案好像也没有骗子因此被抓嘛,

那可是真正的诈骗啊!!

为什么华硕一报案就有效果呢????

哈哈哈。。。。

大家思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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