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金宏伟在2008-12-14 10:18:29的发言:
看了你貌似逻辑严谨的帖子,我有话要说。 1、你以我国类似于大陆法系为理由,认为,500万美元的索赔额太多,是不应该的。那么,请问,如何界定索赔额度的标准?何为多,何为少?也许应该按双倍返还的标准?毕竟消法是这么规定。但是,该规定是上限吗?消法以及其他的法律中,有无明确的规定说,超过什么标准就是勒索,就是诈骗?请告诉我们具体的法律条文,让我们这些法盲学习一下。 2、如果法无禁止,是否认为对黄静的羁押是错误的?检察机关的做法已经证明了。另外,关于不起诉,不等于无罪,呵呵,请问,决定对刑事案件起诉与否是哪个机关的职权?当然是公诉机关---检察院。判决是否有罪是判决机关---法院。检察院说不予起诉,并且给给与国家赔偿,说明什么?这些是我刚刚从初中普法材料上学来的,不知是否正确?请指点。 3、你以周在一个节目现场的表现以及其是否有案底来判断,其人在此案中是否诚信,是什么逻辑问题呢?貌似叫做“诉诸人身”。这个逻辑是告诉大家,周,恶人也。所以,此次一定是在为恶。似乎与逻辑不靠谱啊。 4、你说,笔记本电脑送修时,维修人员不会拍照。那么消费者呢?难道说,在买笔记本电脑时要当着销售人员的面逐一把零件拍照,并要对方签字画押,以在维修时证明自己没有换其中的配件?这个举证责任应当在哪方?工程cpu是个可以买到的东东吗?请告诉我们你的答案。而且,我的内心隐约觉得,你似乎应当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从华硕方面的到什么利益哦。 5、你用了一个例子来说明,黄和周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把合法权益组合起来行使就有问题。我不明白。而且,认为你举的例子不恰当。黄和周的行为是:因为华硕有过失,所以向华硕索赔500万美元。如果,华硕不赔偿,那么就要向新闻媒体公布此事件。你的例子说:如果老师把这两件事合在一起说:“你付费让我给你进行课下辅导,否则我就让你罚站。”这是不是就有问题了?----看一下,问题何在?你的例子中,老师是直接对学生进行处罚的---罚站啊。而黄和周把事件向新闻媒体披露是惩罚华硕吗?通过你的例子可以看出,你也是把向新闻媒体披露事件看成是在惩罚华硕的。但这么认为是否确切呢?黄和周可以对媒体说自己想说的,华硕难道是哑巴啊。华硕为什么那么怕黄和周对新闻媒体说话呢? 6、有一点,你说的很有道理,的确,黄静的人生被异化了。但责任究竟该由哪方负责,是自己?是周?是华硕? 那啥啊,今天天气真好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