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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逼上死路的黄静与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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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10:18: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逼上死路的黄静与华硕

一个女大学生买了一个问题笔记本,然后维权不成反而因这个问题笔记本而坐牢。这就是很多媒体在最初报道“黄静vc华硕”事件时向读者灌输的观点。但今天在《一虎一席谈》中看到了周成宇的表演之后,我个人基本认为,这件事就是周成宇策划出来的闹剧,黄静和华硕都是受害者。

1、是否应该走刑事程序。

这一点被很多同情黄静的人看做是华硕最大的恶。

这种观点反应出了很多人不了解刑事法律程序。

报案,是每个人的权利。只要怀疑有人正在进行侵害自身权利,怀疑者就可以报案。如有人电话说:“你父病危,速汇钱”。你不需要先查明自己的父亲并未病危,并把钱给到对方手里作为证明,然后才有资格去报案。只要你觉得对方在骗你,你就可以报案。

昨天的《一虎一席谈》中,有观众说华硕报案太霸道,甚至黄静的女律师也说华硕可以就500万美元的索赔谈判但不应该报案。这实在有些法盲,仅凭这一点,如果黄静想继续她的诉讼,首先应该换掉她的律师

2、是否应该索赔500万美元

昨天,对于500万索赔额的问题,黄静方都认为合理,连主持人也说国外有大额索赔。

这又是法盲。大额索赔只出现在英美法系,甚至是只出现在美国。你听说过大陆法系的大额赔偿吗?少之又少,近乎于零。中国是什么法系?类似大陆法系啊。

当然,大额索赔是否应该被引入我国,这在学术上有争论。你可以认为缺少大额索赔的法律都是烂法律,你也可以呼吁中国引入大额索赔制度。但是,只要大额索赔还没有被引入中国,你就不能使用它作为诉讼依据。在中国的打官司却要用美国的法律,这不是扯谈吗?这么扯谈的事居然被很多人看做理所当然,甚至连维权多年的王海同志也认为没错,也不知道是不是因为美国电视剧看多了。

3、是不是敲诈勒索

黄静是不是敲诈勒索,由于我没有接触到证据,这里不便发表观点。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支持黄静的论述逻辑是错的。

有观众大义凛然地说,黄静肯定不是敲诈勒索,因为1、黄静有权索赔;2、黄静有权曝光。所以,黄静说不给钱就曝光这件事不是敲诈勒索。

这个观众逻辑不清。

没错,黄静即有权索赔,也有权曝光,两个权利单独行使哪一个都没有问题,但是两件事连在一起,可能就错了。这就像一个老师1、有权给学生课下收费辅导;2、有权对学生罚站,两个权利单独行使那一项都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老师把这量件事合在一起说:“你付费让我给你进行课下辅导,否则我就让你罚站。”这是不是就有问题了?

这里我也提醒看我日记的人,没事的时候一定要学学逻辑。很多单独看是合理的事情,放在一起可能就是错误。因为把孤立的事放在一起要考虑因果关系,一旦因果关系搞错了,结论当然也就是错的。在我接触的事情中,很多人就是因为这种错误,把本来自己有理的事情弄成自己没理的。

4、是不是黄静被放了就证明华硕错了。

有观众说,公安都放人了,难道你华硕还不认错吗?这更是逻辑错误加法盲。

公安放人,是因为检查机关不起诉。请注意,是“不起诉”。在刑事法律上,不起诉是因为检查机关认为事情虽然确实存在,但达不到刑事处罚的程度,或虽然感觉事情可能存在,但没有证据而无法定罪,所以就不起诉了(感兴趣的话,可以去翻翻刑诉关于不起诉的六点规定。)这里各位一定要明白的是“不起诉”和“无罪”完全是两个概念。“不起诉”仅仅是无法起诉。而“无罪”是要做无罪证明的。这就像一个人因为打架被抓了,检查机关经审查虽然证明了被抓的人确实把别人打伤了,但还没严重到要判刑,或者虽然抓对人了,可不能证明就是他干的,就不起诉而放人了。

黄静是不是因为这种情况而“不起诉”的呢?由于案件没有最终结束,我不便断言。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即便公安真的抓错了,也只是公安错了。公安错了,不等于华硕错了。放人,只表示抓人这件事错了,但不表示华硕就不能报案,更不表示抓错了就等于华硕有问题。公安有错和华硕有错,办事的人不一样,办的事也不一样。两件独立的事往一起扯就是逻辑错误,更是法盲。

现在很多网上评论都是揪住公安放人这件事来证明华硕有错,真是让人感慨国人的逻辑能力之低下。

5、是不是周成宇在个人炒作。

这是我最怀疑的。

网上流传的周成宇与华硕讨价还价的录音、录像资料可以清楚地表明,周成宇是在制造这件事,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当然,由于这段录音、录像资料并没有经过司法鉴定,所以我不能以此为证据来认定周的行为。

那么退一步说。即便我们不去管那段录音资料的真伪。周成宇为什么伪造身份?为什么伪造公证材料?一个正当的维权行为有必要伪造这些事情吗?就我个人的接触案例来看,我似乎还从没有见过或听说过有人用伪造的材料来进行正当维权。

就算我孤陋寡闻,上面伪造材料的事情我们还是不去管他,单看周成宇在节目现场的表现。周有什么证据和表达?

周的证据居然只是一张维修单。我们大部分人都身在it圈工作,应该知道一些电脑的检修程序。你认为你拿一个故障电脑去维修,维修人员会先检测电脑的每一个零件,然后将每一个零件拍照作证吗?

肯定不会。

周的证据只能证明第一次维修时华硕没有对cpu提出异议。维修单的证明能力仅此而已。难道不可能是周先拿原装产品去检测,然后回去换个cpu再向厂商要钱吗?笔记本一直掌握在周的手中,按照办案的合理推测,一旦出现无法证明的事情,东西在周的手里,就要作出对周不利的结论。(补充一点知识,证据能够成为胜诉凭据,首先要有证据能力,其次要有证明力。举例说,一个人扇你一个耳光,给你向卡里打200块钱。你能说是者200块钱就证明了他打你吗?法律上是不能的。200块钱只能证明有人给你钱,但不能证明为什么给你钱。这就是证明能力。如何才能让证据完整起来呢?你还要有人提供证明,说见证过事件过程,或者有欠条,内容证明确有其事。)

除了维修单这个没有证明能力的东西之外,周成宇还有其他材料吗?至少从媒体反应的情况来看就再没有了。

就掌握了这么一个没有证明能力的东西,你看周成宇的表现。说话句句不离“骗子”,还拿出横幅来挑逗观众的情绪。这简直是“犹太人都是骗子”的翻版。李敖曾经说过:“我不会像泼妇骂街一样只会说你是王八蛋。我不但骂你是王八蛋,我还证明你是王八蛋。”周成宇在做的是什么事?不就是李敖眼中的泼妇骂街吗?

最终让我认定周成宇就是事件炒作者的关键是周说的一句话。节目中有人说周是事件炒作者,主持人让周回答。周成宇是怎么说的:“我错了。既然黄静没有错,华硕也认为自己没有错了,那么只能是我错了。我错就错在不该让黄静知道真相,什么都不知道才最快乐。”

你发现周的这句话有什么错误了?周的这种表现是诡辩术中典型的概念偷换。

观众和主持人问的问题是:“事情是不是你做的。”对这个问题的正规回答只能是“是、或者不是”。但周的回答是:“我不该让黄静知道。”虽然周说“我错了,似乎是种对问题的回答,但实际上他用“我错了”三个子回避了对“是,或者不是”的回答,继续希望用情感诉求来博得观众的认同,而回避问题。

如果说周是一个完全逻辑不清的人,我能理解他仅凭一张维修单就敢诉讼,以及伪造材料等行为,因为傻人不懂事嘛。但这次对问题的回答反应出,周对逻辑上的一些辩论手段及其熟悉。同是一个人,在证明别人的过程中表现如泼妇一般的完全没有逻辑,而在证明自己的时候却娴熟地运用诡辩术,这不能不说是中行为上的背离。这种背离很难不让别人怀疑他的主观目的。

6、是不是有和解的可能

节目的最后,嘉宾都劝双方最好能私下和解。但我个人认为,只要黄静还让周成宇参与此事,双方绝没有和解的可能。

周已经把事情炒成这样了,基于周的表现,一旦华硕希望达成和解,那么周很可能继续他的诡辩术说:“你看华硕愿意和解吧,那就证明他们错了。他们没错,干嘛和解啊。”到那个时候,华硕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

如果你学习过逻辑,你觉得上面那段话有因果关系吗?

完全没有。但是,这种表述却是很多煽动者惯用的伎俩,因为多数群氓很吃这一套。这一点在集体行为学方面有很多研究,感兴趣的可以去看看。从华硕的角度来看,周已经把事情搞到必须决战到底的地步了。一旦和解就可能引发更大的群体反应,但那个时候,事情的结果就无法收拾了。

从黄静的角度看,由于没有资料,我不清楚黄静为什么要让周成宇作为代理人。但我非常肯定,黄静完全在周成宇的操纵之下。周完全在用群众运动式的手段来混淆法律问题,周完全是制造关于华硕的负面舆论而不关注法律问题,这就导致了黄静无论怎样继续她的诉讼程序,成功的可能性都微乎其微。

这件事走到最后,如果黄静还用周成宇作为代理人,那么事件的结果只能是双方再一次走刑事程序,看到底是谁对cpu做了手脚。如果是周做了手脚,那么周的下场是入狱。如果是华硕作了手脚,那么是华硕方面的人入狱。双方都已经没有了退路。二者必死其一。

写到这里,我特别想提醒各位朋友,有事一定要找律师,至少要找懂法律的人。千万不要像这件事情这样,找会骂街的。因为我相信一句话:“事,从来都是越搞越大;话,也总是越说越明”。找个会骂街的,只能把双方都逼上死路,最终的结果是两败俱伤。黄静这个女大学生,无论最终看到周成宇入狱,还是华硕方面入狱,她那10个月牢狱之灾所带来的心理创伤都是无法弥补的,她的未来也将是异化的。各位千万不要重复这个悲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14 10:19:27编辑过]
沙发
发表于 2008-12-15 23:06:09 | 只看该作者
同意!从周成宇的表现来看,的确是个骗子,而且是个财迷心窍的骗子。
板凳
发表于 2008-12-16 09:22:39 | 只看该作者

虽然没有看到一虎一席谈的这期节目,但详细关注过华硕事件。周确实是一个有案底,别有用心,为达到个人目的,想一个人愚弄大众的纯粹骗子。

4
发表于 2008-12-16 09:24:54 | 只看该作者
确实是这样
5
发表于 2008-12-16 10:19:39 | 只看该作者

黄静是个受害者,但华硕不值得同情!包括微软也不值得同情!

6
发表于 2008-12-16 10:24:12 | 只看该作者
想钱想疯了,为黄静悲哀,堂堂一个大学生,连起码的理智都没有,入狱也是社会给她上了生动的一课。而留给我们大家是深深的思考,这里折射出来的种种问题需要时间来慢慢改善。特别是道德与法律。
7
发表于 2008-12-16 10:31:53 | 只看该作者

两人都不是什么好鸟。

一个爱财,一个惜财。

几百万美圆,足够请好多黑社会把你家毁灭好几遍了。

8
发表于 2008-12-16 14:25:29 | 只看该作者
感觉是这么回事。
9
发表于 2008-12-16 17:07:27 | 只看该作者

分析的很有道理!

10
发表于 2008-12-17 00:33:50 | 只看该作者

不用放在一起看,独立来看,华硕有错在先,如果华硕做奶粉,估计也是三聚氰胺的使用大户,而且还不一定是被动添加。

至于敲诈勒索成立否,法院已经裁决了,不用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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