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定义
1. 公司定义: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各项规定的组织或企业的整体,包括所有员工(即董事、主管、经理、监察以及非管理类人员,不论是直接聘用、合同制聘用或以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员) 。
2. 供应商/分包商定义:给公司提供货物和/或服务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构成公司生产的货物和/或服务的一部份,或者被用来生产公司货物和/或服务。
3. 下级供应商定义:在供应链中直接或间接向供应商提供货物和/或服务的经营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构成供应商和/或公司生产的货物和/或服务的一部份,或者被用来生产供应商和/或公司的货物和/或服务。
4. 补救行动定义:给SA8000所涵盖权益受侵害的工人或前雇员的补救。
5. 纠正行动定义:为确保给不符点提供及时、持续补救而实施的系统化的改进或解决措施。
6. 利益相关方定义:关心公司社会行为或受此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7. 儿童定义: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所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如果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为十四岁,并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以较低年龄为准。
8. 青少年工人定义: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9. 童工定义:由低于上述儿童定义规定年龄的儿童所从事的任何劳动,除非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号规定。
10. 强迫劳动定义:任何人在任何受惩处威胁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务。
11. 救济儿童定义:为保障曾从事童工现被遣散儿童之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援及行动。
12. 家庭工人定义:在直接或间接合同下,不在公司场地内为公司做工的人。不论由谁提供设备、原材料或其它物料,只要提供了雇主界定的产品或服务并为报酬而做工的人均属家庭工人。
IV. 社会责任之规定
1. 童工
准则:
1.1 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
1.2 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1.3 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
1.4 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2. 强迫性劳动
准则:
2.1 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 或寄存身份证件。
3. 健康与安全
准则:
3.1 公司出于对普遍行业危险和任何具体危险的了解,应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
3.2 公司应指定一高层管理代表为全体员工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并且负责落实本标准有关健康与安全的各项规定。
3.3 公司应保证所有员工经常接受健康与安全培训,并应记录在案,还应给新进及调职员工重新进行培训。
3.4 公司应该建立起一种机制来检测、防范及应付可能危害任何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
3.5 公司应给所有员工提供干净的厕所、可饮用的水,在可能情况下为员工提供储藏食品的卫生设施。
3.6 公司如果提供员工宿舍,应保证宿舍设施干净、安全且能满足员工基本需要。
4. 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
准则:
4.1 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之权利。
4.2 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公司应协助所有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自由结社以及谈判的权利。
4.3 公司应保证此类员工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5. 歧视
准则:
5.1 在涉及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事项上, 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基于种族、社会等级、国籍、宗教、身体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政治归属或年龄之上的歧视。
5.2 公司不能干涉员工行使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和政治从属需要的权利。
5.3 公司不能允许强迫性、虐待性或剥削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6. 惩戒性措施
准则:
6.1 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协迫以及言语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