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增值税 (一)基本规定 1.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2.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3.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支付的地价款和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过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A.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B.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C.建筑安装工程费。以出抱方式支付给承包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D.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支出 E.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3)房地产开发费用。 A.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费用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据实扣除;开发费用再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扣除。 B. 凡不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开发费用再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 (4)与转让有关规定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非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可扣除印花税。 5.其他扣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直接转让土地的不能加计扣除)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二)预征规定。 1.预征基本规定。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于2005年9月26日以昆地税发〔2005〕92号文件联合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81号)中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5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预售或转让房地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包括预期收款和预收定金),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2.预征范围的规定。除经济适用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普通住宅、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开发用地使用权转让。 3.预征率的确定。 (1)普通住宅:0.5%;(普通住宅是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2)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等商品房1%; (3)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2%; (4)房地产开发企业既从事普通住宅开发又从事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经营收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律按1%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4.项目申报及申报纳税期限。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取得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后30日内进行项目登记申报。 (2)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在发生房地产预售或转让,取得(包括预收款和预收定金)后,于次月10日前,进行纳税申报。 (3)申报地点。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备案和进行纳税申报。 (三)清算规定。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规定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7〕180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昆明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意见(昆地税法发〔2008〕1号) 1.清算范围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开发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除外。 2.清算对象 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项目申报表(登记表)》中明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3.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A.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B.整体转让未竣工结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C.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D.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A.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90%(含)以上的。 B.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C.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出借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不含2年)再出售的,应按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4.清算申请 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项目竣工结算、销售完毕后90天内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窗口提出清算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