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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老动法如何规定离职的员工的同行限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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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8 12:3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我印象中,劳动法有规定,如果一个员工离开企业时,如果企业需要跟员工签订同行就业限制协议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在同行或竞争对手处就业),需要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不知劳动法是如何具体规定的。我听说有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就规定如果离开企业,必须自动遵守同行就业限制协议,并表明对员工的补偿在工资中已经体现,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
沙发
发表于 2003-8-18 16:52:00 | 只看该作者
敬业禁止,在劳动法中最初是约束合伙人,在事业的成熟期,带走资源,令立门户的!
现在,很多公司(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公司的核心成员掌握了公司的技术或者客户资料等,公司可以签订敬业禁止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束员工在离开本公司后规定时间内,不能去竞争对手那里工作,或者成立和本公司业务相同的公司.这样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和持久的竞争力.在员工离职时,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板凳
发表于 2003-8-18 21:11:00 | 只看该作者
不过这东西,执行起来很难

他不到同行哪儿去,他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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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9 11:15:00 | 只看该作者
劳动部劳部发(1996)355号文《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以及和你签订有关竞业禁止的协议,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是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一般来说,经济补偿的额度是你要求职工在多长时间内不得去同类公司工作,那么就要补偿相应的工资,如规定三个月内,应补满三个月的基本工资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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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9 11:27:00 | 只看该作者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的问题,各地的劳动合同规定不一样。上海与深圳有明确规定员工离职后限制择业需要补偿。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并没有明确此点,只谈到劳动者如果通过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因此如果你在北京,只能参考楼上的文件。具体赔偿数额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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