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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coco339 - 

[脑力无限] 请你来当律师:谁是杀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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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2-14 13:45:00 | 只看该作者
精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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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14 16:20:00 | 只看该作者
是的。A和B都有罪。
但是A 给的是毒酒,B 给的是“无水”。在沙漠,没有水,就没办法生存。因为案列当中说C是渴死的,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假设B没有钻孔,毒酒依旧会存在,C最终可能会死,也有可能被救活,比如得到解药。而B钻孔后,水完全流出,则无药可救,是他制造了C的死亡,所以B才是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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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2-14 17:09:00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按照楼上的假设推论方式,C比如得到解药而被救活,那么我也可以假设C得到另外的水源而获救。如此纠缠下去就没完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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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14 22:37:00 | 只看该作者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听说法律是以犯罪事实和犯罪结果为判定标准的。他们二人都有犯罪动机和事实,但并没有直接的犯罪结果,有罪,杀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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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14 23:57:00 | 只看该作者
我也来搀和。

以上都是律师们的意见,正好我家里有人在检察院,要不先听听公诉人/检察官的观点。


公诉人的观点:
A和B均构成犯罪,使用的理论是犯罪未遂理论。具体如下:

1.a和b均基于各自的犯罪故意,分别使自己的犯罪决意付之行动,并且已经按照自己的犯罪意图完成了犯罪的实行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主观方面,二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认识因素应当认识到投毒行为和放水行为必然发生c的死亡后果。投毒在通常情况下能毒杀人,一般没有争议,b的放水行为在水源充足的情况下,并不能成为杀人的手段,但是,按照一般人的通常认识,在沙漠里,缺水是必然会造成死亡后果的,且b的行为也证明了他的这种认识。所以二人的认识因素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意志因素上,二人均希望c死亡后果的发生,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完整的构成了其主观故意。

     在客观方面,二人均已按照自己的犯罪决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完成,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

2,a的行为属犯罪未遂。a在完成了犯罪故意支配下的全部行为后,由于b的放水行为而使其投毒行为与c的死亡结果不产生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使a的行为无需对c的死亡后果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但仍应承担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没有得逞的犯罪形态。本案例中,并没有发生a所预见并追求的c被毒死的后果,且这一后果是由于其未能预见、不能控制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即b的放水行为所致,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a已完成了其实行行为,在犯罪未遂形态的分类中,属实行终了的未遂,其社会危害性大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3.关于处罚。按中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中美的比较。手上没有美国的示范刑法典,但该法典只是学者们的理想构建,没有法律效力,仅供实务参考使用。各州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犯罪未遂的理论本来就是舶来品,是刑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各国基本一致。

5.其他问题。惩罚未遂犯的理论依据,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便没有发生其期待的犯罪后果,其刑事违法性、反社会性均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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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2-15 01:49:00 | 只看该作者
oh my god!你也太专业了吧!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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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17 15:32:00 | 只看该作者
B无罪,因为A的行为使得,水已经有毒了,无论B钻孔与否,C必死无疑,而且是立即死亡。在沙漠中无水替代的同时,人渴死是需要时间的,在这段时间内,C还是有被人救起的可能;而中毒死亡,无任何可能使得C的生命得到挽救。此外,我们知道B的动机和C的死亡结果所以主观认定B有罪。如果C在将渴死的一刹被人送了水,那么B还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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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21 23:29: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别忘了,是“数日后”C渴死。
所以,显然C应该在这几日内喝水的,但他没喝着。因为他的壶被B扎了个洞,壶中没水了。
而AB眼睁睁地看着C渴死(他们是穿越撤哈拉大沙漠的旅行队,显然是在一起的),无论投毒还是扎眼,见死不救,两人都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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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23 10:44:00 | 只看该作者
c是自杀因为...在沙漠里没有水一天就会死
而c是在几天后才死的 由此可见 c是有水喝的
既a,b的目的没达到!不构成c的主要死亡因素
a,b都是犯罪未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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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25 11:08:00 | 只看该作者
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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