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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搀和。
以上都是律师们的意见,正好我家里有人在检察院,要不先听听公诉人/检察官的观点。
公诉人的观点:
A和B均构成犯罪,使用的理论是犯罪未遂理论。具体如下:
1.a和b均基于各自的犯罪故意,分别使自己的犯罪决意付之行动,并且已经按照自己的犯罪意图完成了犯罪的实行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主观方面,二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认识因素应当认识到投毒行为和放水行为必然发生c的死亡后果。投毒在通常情况下能毒杀人,一般没有争议,b的放水行为在水源充足的情况下,并不能成为杀人的手段,但是,按照一般人的通常认识,在沙漠里,缺水是必然会造成死亡后果的,且b的行为也证明了他的这种认识。所以二人的认识因素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意志因素上,二人均希望c死亡后果的发生,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完整的构成了其主观故意。
在客观方面,二人均已按照自己的犯罪决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完成,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
2,a的行为属犯罪未遂。a在完成了犯罪故意支配下的全部行为后,由于b的放水行为而使其投毒行为与c的死亡结果不产生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使a的行为无需对c的死亡后果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但仍应承担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没有得逞的犯罪形态。本案例中,并没有发生a所预见并追求的c被毒死的后果,且这一后果是由于其未能预见、不能控制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即b的放水行为所致,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a已完成了其实行行为,在犯罪未遂形态的分类中,属实行终了的未遂,其社会危害性大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3.关于处罚。按中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中美的比较。手上没有美国的示范刑法典,但该法典只是学者们的理想构建,没有法律效力,仅供实务参考使用。各州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犯罪未遂的理论本来就是舶来品,是刑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各国基本一致。
5.其他问题。惩罚未遂犯的理论依据,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便没有发生其期待的犯罪后果,其刑事违法性、反社会性均应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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