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转让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转让其所有权;另一种是转让其使用权。这里所讲的所有权是指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按知识产权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为了完整反映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业务,全面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无论采取哪种转让方式,转让所得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都应作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处理,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帐户进行核算。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作为成本处理,通过“其他业务支出”帐户进行核算,并按不同的转让方式确定并结转其转让成本。若为所有权的转让,其转让成本应按所转让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计算,将其从“无形资产”帐户转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若为使用权的转让,只将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转让其使用权的转让成本,而对其帐面价值不作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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