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做了说明,一共是三条,其中第一和第二条没有什么问题,问题是第三条的描述好象有点问题: 劳动合同法中描述:“有下列情景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情景一:不谈了 情景二:不谈了 情景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景,续订劳动合同的。 问题来了:假设一员工和公司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都表现良好,现在劳动合同要到期了,劳动者向企业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必须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关键:企业是否在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有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因为条款描述中有“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这么一个说法,究竟应当是从这里理解,还是说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双方都同意续签的前提下才可以? 很拗口哦,家人们赶紧给点建议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