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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结构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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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9 17:1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人治理结构的定义

    法人治理结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公司制企业都必须建立的一种比较规范的企业领导制度,其基本构成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法人治理结构,便是这些机构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化表现。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过程、生产力水平、政治体制、文化环境以及企业的股权结构不尽相同,因此在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表现形式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日本、德国3国法人治理结构比较:

    股东大会——

    美:由于大股东(主要是一些养老基金、互助基金、社会慈善团体等机构投资者)因法律限制不直接出面干预公司的运行,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掌握了较大的权利,股东会的权利趋于淡化。

    日:各企业法人间进行环状持股,使自然人持股的比例很低,加之股权的极度分散化,因此股东大会基本上是流于形式,不少企业的股东大会从开始到结束只需要几十分钟的时间。

    德:股东大会能够正常的发挥作用,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的举行股东大会,在一些股东较多、股权较分散的大公司,小股东们通常是委托银行或投资机构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

    美:董事会一般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外部董事一般占董事会成员的60%左右。董事会的主要作用依次是监督与评价经理层的工作、对经理人员进行任免,以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咨询。

    日:董事会成员一般由公司内部产生,多数董事由公司各部门的行政领导人兼任,外部董事平均只占8%。日本公司的董事名义上是最高决策机构,但实际上是由社长(总经理)领导下的常务会或经营会等形式决策权。

    德: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叫监督委员会,决策执行机构叫理事会。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多为企业内部成员,企业外部成员很少。理事会主席(总经理)虽然不是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但有较大的决策实权,重大的决策方案通常由理事会主席提出,然后由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

    监事会——

    美:公司一般不设监视会,监督的职能由董事会履行。

    日:公司虽设有高级监事职位,但监督的职能更多地是由主银行来执行。

    德:公司的监事会职能是由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的监督委员会来行使的。

    民主管理——

    美:不发达。

    日:比较发达。

    德:比较发达。

    激励机制——

    美:公司对经理人员采取股票期权制度进行激励。

    日:公司以低薪和很高的社会声望来实现对经理人员的激励。

     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责划分的灵活性与相互制约

    前面介绍了美、日、德3国的公司治理权限在股东与股东大会、董事会、高层经理人员和监事之间的划分,这些都是各国公司管理中的一般规定。事实上,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在各个公司中这种权限划分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上,有些公司的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非常大,甚至授权其决定公司的收购与兼并事宜,而有些公司的股东大会则对董事会的授权非常小,这样的事情由股东大会直接决定;多数公司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任免总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有的公司则由股东大会直接任免。又比如,在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的权限划分中,有的公司董事会只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总经理任免;有的公司则是总经理、副总经理统一由董事会任免;有的公司的董事会较多地负责战略决策,有的公司董事会则把较多的决策权交给高层经理人员;有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可以与高层经理人员相互交叉,有的公司则严格禁止这种交叉(如德国)等。

    但是,无论在管理权限的划分上有多大的区别或灵活性,其目的都是为了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高层经理人员、监事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它们之间有效的分工和制衡关系,以保证公司的有效运行。归结起来,这些大的总体性原则是:

    一、股东作为所有者掌握着最终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决定董事会人选,并有推选或不推选直至起诉某位董事的权利;但是一旦授权董事会负责公司后,股东就不能随时随地地干预董事会的管理了。

    二、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全权负责公司,具体委托经理人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并有监督和激励经理人员的权力;但是,董事会最终要对股东负责。

    三、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定代理人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只有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之内,经理人员有权决策,其他人不能随意干涉;但是,经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和代理权限不能超过董事会决定的授权范围,经理人员经营成果的好坏也要受到董事会的监督和评判。

    四、股东大会任命的监事掌握着广泛而巨大的权力,从公司内部对董事会、高层经理人员进行广泛的监督,对公司的有效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及类型

    近年来,我国在进行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引进了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其基本内容是对企业的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和监督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进行规范,从而解决企业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与风险、激励与约束等问题,建立起企业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高效率的企业领导制度,确保企业各方利益的均衡和合理目标的实现。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我国的公司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这种特殊形式。由于公司的形式不同,因此在法人治理结构上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这3种公司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分如下:

    公司形式、法人治理结构情况如下:

    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由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对公司的监督主要是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来承担,公司的高层经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一般都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任命。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可以分为两种,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和监视会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而对除此以外的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必这样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不但一些职工代表能够通过法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监视会,参与决策和监督,而且职工还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如职工持股会)选举代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产生。
沙发
发表于 2009-3-26 15:23:00 | 只看该作者
传道解惑,谢谢
板凳
发表于 2009-3-26 15:24:00 | 只看该作者
传说中的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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