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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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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6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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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治腐败的效益与腐败的「高收益、低风险」问题
腐败的收益就是从腐败行为中的「所得」,这种所得不仅仅只局限於某一方面
的内容,包括了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等多方面的因素。而且,人们在探讨这一问
题时也涉及到了社会是否能够从某一腐败行为中得到收益的问题(我们将在下一节
对此进行讨论)。先来看个人能够从腐败行为中得到一些什么样的收益:
(1)物质形态的「超经济暴利」,如巨额的贿金、房产,或其它物质方面的
财富;
(2)信息或机会的优先性,如政治晋昇的机会、政策改变的事先透露及由此
带来的政治上和经济上安全性等;
(3)在向上和向外方面,加强自身与组织或组织其他成员的整合程度(对於
腐败的认同可能引起其他腐败者的认同,甚至形成一个较紧密的腐败「小圈子」);
(4)在向下方面,由腐败引起的一部分下属对自己的倾向性政治支持和忠诚;
(5)由於腐败而带来的周围环境所施加政治、道德压力的降低;
(6)腐败还可以使自己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僵化的政治、法律体制的束缚而达
到自己的目的。
与此相对应,个人廉洁行为的收益则主要包括:
(1)工资的稳定化和可能的晋昇;
(2)官员公务职业的荣誉与心理上、道德上的满足感;
(3)职业的稳定性;
(4)可能的政治性支持(包括了政治体系内外两个方面,在一个腐败严重发
展的社会里,这种政治支持可能更主要地来自於政治体系之外);
对於腐败行为、廉洁行为的成本和效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二者有一个
突出的特点是:腐败行为呈现出「高收益、低风险」趋势,而廉洁行为则是典型的
「高成本、低收益」。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官本位」社会文化根基逐步
动摇、择业流动性不断增强、市场机制开辟了许多新的自我价值实现渠道,这更使
廉洁行为的收益在政府官员心目中的重要性大为降低。同时,至少在目前腐败行为
的风险成本的伸缩性是相当巨大的,因为这些风险成本要变成为现实的腐败成本,
其关键在於腐败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和被惩罚的可能大小及其严厉性,而这种可能
性和严厉性在目前要大打折扣。这种状况导致的一个直接的严重后果就是腐败现象
的迅速蔓延並在社会当中取得合理性合法性地位。比如,如果一个人贪污或受贿
10000元没有被发现,或是被发现后只给一个行政处分,既不没收非法所得又不予
以经济上的重课,照样当他的官。这样的腐败行为不是很划算吗?或者说,一个人
贪污数量较大,被查出时他已经将脏款挥霍殆尽或进行转移,即使他被开除公职或
判一、二年刑罚,过了这几年他照样可以风风光光地过日子。这样的低成本和高收
益的反差,不也是很诱人的吗?
所以,正如有人所说,「如果一个拥有公权的人可以通过腐败行为得到比从事
遵纪守法还要多的纯收益,那么就意味着社会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适宜的制度
基础,某些私心严重、意志薄弱的公仆就很容易堕落成为以权谋私的腐败分子。」
四、对腐败正功能观点的几点认识
近年来,国内不少学者,主要是经济学学者提出了腐败的正功能问题。比如,
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寻租行为是理性的行为,因为寻租者花精力去影响政府对「
租」的保留、分配甚至是创造,从而使他对某种资源取得了垄断,这种活动是低投
入高产出的,因而是理性的。他们还提出,特别在存在非理性干预的经济环境中,
腐败对经济的发展具有正功能。
我们可以先把国内外关於腐败的正功能的观点进行一点更为详细的说明。综合
起来,他们认为,腐败所具有的可能的正功能主要包括:
(1)腐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的起飞。前文中塞缪尔、里夫和白利等
人的观点都承认和强调这一点;
(2)能推进竞争和效率。里夫认为,在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存在竞争,因为生
产还没有发展到那样的高度,市场和生产都有相当高的垄断性,要想获得机会和资
源,就得付出较高的贿赂,当每个人都这样做时,竞争就开始形成了。从长远的观
点看,这也有利於企业效率的提高;
(3)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政府决策的失误。当腐败手段被各个社会力量用来
反映自己的利益要求时,有可能形成一种较好的利益综合和较好的政策决策;
(4)腐败可以提高政府官员的质量。这是因为腐败所得可以起到弥补正当收
入不足、吸引优秀人才留在政府内部工作的作用,否则最优秀的人才都会离开政府
而另谋他就;
(5)可以调整社会运转过程中的某些冲突。亨廷顿认为,暴力和行贿都是非
法向权力体系提出要求的方法,而行贿要温和得多,在它能起作用的地方,它起的
是稳定性力量的作用。国内也有论者提到了这一点,认为腐败化解了一部分人的革
命愿望(因为可以通过行贿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从而起到社会整合的作用;
(6)有些腐败行为未必就一定是非道德的,反之亦然。从法律上讲,有些腐
败行为是被禁止的,而有些腐败行为则虽然不一定符合道德要求,却具有合法形式
或半合法形式。要达到二者的普遍要求,会使自己居於竞争的不利地位。另外,一
个国家、民族的文化也有可能是有利於腐败的,这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起到积极的作
用。
我们认为,以上这些观点有很多是似是而非的,模糊了人们的视线,因此需要
加以澄清。实际上,只要我们重新思考一下人们对於腐败的基本共识「利用公共权
力谋取私人利益」,就会发现问题的根子在於,这样一种「公权私用」的行为到底
是不是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了危害?我们可以设想有几种情况:
(1)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危害,但私人得到了利益;
(2)对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私人也得到了利益;
(3)在私人利益得到增长的同时,社会公共利益也得到了增长。前一种情况
非常明朗,是一种腐败现象,后两种情况则比较模糊。就第二种情况言,只要我们
考虑到,这里就单个案例的结果进行分析时只是就其直接后果而言,正如下文我们
所阐明的,公权私用行为的后果並不仅仅只是经济上的危害,还包括了政治、社会
和道德等多方面的因素;既有直接的后果,也有间接的后果,这样我们就可以发现
腐败行为总是造成了危害的。对於第三种情况,如果某种公权私用行为可以同时促
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共同增长,那么我们就应该把它正当化、合理化,也就是把
这种行为纳入到合法轨道,仍然不是腐败行为。
认为腐败具有正功能的分析从其运用的方法和具体的结果看具有很大的缺陷。
(1)只看到腐败似乎具有一定的推动经济发展的功能,而没有看到腐败行为
的后果是全面的、综合的,不能也不应该单纯从经济角度来考察。王沪宁认为,人
们关於腐败行为的正效应,概而言之就是两个方面的内容:效率和资金。从效率来
看,有人认为,收贿对政府官员可起计件工资一样的作用,收得越多力气卖得越多,
工作积极性也越高;同时也可以使经营者摆脱某些僵化的规章制度的束缚,比如「
速度钱」可以大大提高速度,等等。也许,从某一个个案来看,腐败方式确实可以
提高政府运转的效率,在经济角度具有积极性,但腐败行为总是以公共权力的不正
当运用为前提的。这种方式,必然会引起其它方面的后果,比如政治制度的毁坏、
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人民对政府的不信任和敌对等等。
当然,另外也有人指出了腐败有可能有助於社会精英的整合,起到维护国家正
常秩序和稳定的作用。但这並不说明腐败有益论者就是自觉地从社会整体背景的角
度来考察问题。因为,他们仍然只是就腐败行为可以实现寻租者经济上的利益为分
析前提的,没有考虑到一个社会中个人的利益要求是多方面的。
(2)从局部与整体的关係看,片面强调了腐败主体所得到的收益,並把这种
收益当作整个社会所得到的收益,事实上腐败者的收益是以整个社会所付出的巨大
成本为代价的。以腐败者所得到的收益中的资金为例,这些资金大部分都流入到人
腰包中,很难成为投资资金,既不可能投入再生产,也不可能进行投资。比如,一
个人在80年代的外汇双轨制下,用100万元人民币行贿得到一笔外汇指标,但他不
是用於投资而是直接拿到外汇市场上套取利差,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租金」,
扣除行贿所用成本,净赚200万元人民币。这笔钱他会怎么使用呢?一方面,中国
对於政府官员个人而言並不完全就具备了进行生产投资的条件,另一方面出於畏罪
心理也不会考虑把钱公开投入到生产领域。因此,最为可能的是(1)继续用於腐
败活动;(2)用於个物质上的挥霍;(3)通过某种方式把钱存储进来,等待时机
再进行消费或生产。这样,这笔钱就被腐败者「净赚」了,但代价却是由国家来承
担的。
(3)从管理活动双方的相互关係看,片面强调了政府体系外寻租者行为的理
性,认为自觉行动就一定能够结出「理性的果实」,即最大化利益,没有认识到腐
败者的理性行为所导致的就是「挖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墙脚」这样一个恶果。经济学
家们喜欢从经济人的理性出发进行各种问题的分析,这並不错,但必须注意把握好
方法和限度。在本书开始的地方,我们就已经讲到了政治是一个极为複杂的交换过
程,其多次交易、交换的结果,可能与参与交换、交易者的初衷大相径庭。比如,
我们开始所提出来的政治生活过程中的腐败「负秩序」的形成和发生作用就是最典
型的例子。说到底,问题的根本就在於,个人的理性行为是否就一定能够结出「理
性之果」?显然,这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当个人只是作为一个极低层次的环节处於
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当中时,就更不能保证这种选择的结果就是理性的了。从大量
的腐败实例看,腐败者的理性选择几乎总是以「挖国家和民族利益墙脚」为目标的,
其选择的结果,只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受损而已。
(4)片面强调了腐败行为可以改变「坏的制度」而产生的「积极意义」,没
有认识到改变「坏的制度」完全可以通过反腐败的方式加以解决,並起到更好的作
用。对於处在一个怎么样的社会制度环境之下,我们大致可以区分三种情况来观察:
一种是「完美的」社会,社会制度的各个环节都能够极为和谐地配合;一种是基本
是「好的制度」的社会,也就是整体上是好的,但也有个别或者某些方面存在问题
的社会;一种是基本是「坏的制度」的社会,也就是整体上、根本上存在问题的社
会。
第一种情况,完美的社会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在此情况下利用腐败来改
进制度的结构、提高其效率的理由也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不予讨论。关键是后两
种情况下,腐败可以起到的作用。
在一个「基本上是好的制度」的社会里,存在着一些缺陷或者说漏洞,於是有
人就利用这了这些缺陷进行寻租活动。那么是不是就一定可以改变这些缺陷呢?並
不是这样。我们以胡鞍钢曾经举出的「跑部钱进」的例子来分析:假设某中央部门
有1000万财政拔款或项目资金,其中有10个省想得到这笔资源。由於资源有限,不
可能每个省都得到,於是形成无形竞争。每个省代表准备花100万作为贿赂成本,
对该部门进行公开或半公开的「贿赂」,以期得到十倍於成本的资源。假定某一省
以高於100万的成本得以成功。结果贴现后的垄断值为1000万,当资源总量不变时,
资源就会从九个省失败者那里重新流入到一个省成功者那里。在这一假设中,我们
可以看到,从成功者角度观察,确实得到了「低成本高收益」的效果,是一种好的
改变;但对於其他九个省来说,则是一种坏的改变。如果在以后的多次交易博弈中,
各省仍然是採取贿赂的这种方式争取中央政府的支持,那么,这只是一种正式制度
之外的「负秩序」的形成,而並不一定就是好的秩序和制度的出现。而且最为根本
的是,体制上、程度上和其它诸多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並不是只能通过腐败手段纔
能解决;相反,我们可以通过完善体制设置、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和工作作风来实
现,其中,就包括了通过消除腐败现象来实现高效率。事实上,中国改革开放以来
的大量现象说明,腐败行为並不能起到改进坏的制度的积极作用。
从基本上是「坏的制度」的情况来看,此时最为主要的恐怕已经是革命愿望极
端强烈突出的时候了。虽然,腐败可以实现一部分人的利益要求而化解他们的革命
的、暴力的行动倾向,但令人怀疑的是,通过腐败这样一种「坏的手段」竟然可以
实现一个好的制度居然会有其现实性、可能性。这在逻辑上不大能讲通,至少在一
个较短的时期里实现不了这个良好愿望。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可以保持「适度腐败」来保证腐败的正功能的发挥,但
这也是不现实的。因为腐败所具有的强烈传染性和示范性,即使在「适度」打压的
空间之下,也还是会发生强大作用而促使腐败不断趋向严重化。这将极大地加大反
腐败的社会成本。
(5)从效果上看,片面强调了腐败产生的近期的、可以「看得到的」「正功
能」,而没有充分估计到腐败行为可能产生更为深刻、深远的负面的影响,两相权
衡,其负面效果可能远远大於其「正功能」。关於腐败具有正功能的观点,其分析
的出发点的一个特点是把腐败的正功能和负功能当作两个彼此独立而非相互依存的
问题来看待。这种分析方法留下了极其消极的后果。
综合以上几个特点,历史的、现实的事实告诉我们,腐败可以说是有百害而无
一利,关於腐败的正功能都具有似是而非的性质。即使是主张腐败具有积极功能的
人也不得不承认,儘管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腐败可以有经济价值,但它作为一场人类
社会的「负和博弈」,是一场就社会整体而言损失远远大於收益的竞赛。比如,就
从经济方面来看,腐败一方面造成了巨大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实证研究表明,腐败
活动泛滥的国家,社会总投资和私人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呈现偏低的趋势。
在某些重大项目上掌握公共权力者有可能会使投资偏离最有价值的项目,从而造成
对有益投资项目的阻碍,引起社会资源的「空耗」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腐
败产生了巨大的超经济暴利,严重地扭曲了社会分配。从中国社会目前的状况看,
这种扭曲已经达到了相当突出的地步,並且有可能在以后的发展中构成巨大的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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