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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失真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大硬伤,会计法虽经多次修改,一而再加重对会计作假处罚的力度,但是见效甚微,各种骇人听闻的会计作假事件还是层出不穷。 关于会计作假的成因,专家们在宏观理论层面上研究了很多,给出了很多的参考答案,但给人的感觉是不着边际,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扭转局面。 本人从事的是微观实际的会计工作,每一个工作日都会和企业的会计人员、会计资料接触,关于对会计信息失真有一些自己的看法。在1994年我国最大规模税制改革开始到上世纪未,主导企业会计核算的法律法规基本是税法,如〈增值税条例〉、〈企业所得税条例〉等,而不是〈会计法〉,检查监督企业会计行为的政府机关主要也是税务机关,在会计监管法定的财政部门基本是处于缺位状态,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无所作为。在这样的监管条件下,会计核算跟着税法走也就顺理成章了,税法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巨大差异,加之经济环境本身的缺陷,企业经济活动的载体—税法所要求的合法票据无法全面取得(要开发票往往要另行支付费用),还有票据取得和实际业务发生的时间差(如有关增值税的核算),其结果是企业的会计核算往往沦落成为应付税务的一种工具而已,根本不能真实完整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企业还需另行设置一套不对外公开的内部帐来核算实际经营状况。会计信息失真在基层是带有普遍性、制度性特征的。 在2000年以后,普通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那就是在金融机构推动下的明目张胆的会计作假。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国内大量企业也进入了快速扩张期,对资金的需求日益膨胀,除少数上市公司可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外,绝大多数企业都是通过金融机构来融资。金融机构(特别是股份制金融机构)在发放货款过程,为了转嫁贷款风险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往往要求企业提供符合本金融机构要求的会计报表,而不理会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而企业为了融到资金,也是不惜手段,金融机构要什么报表就给什么报表,而且会计作假基本上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授意和指导下恶意进行的。 发展到近几年,又有了更为恶劣的情节,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开始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经过审计,由于绝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守住了自己的法律底线,提供给金融机构的会计报表通过正常途径无法通过审计,但是企业往往通过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实际会计报表取得审计报告,然后进行变造审计报告(伪造更换附件)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在金融机构的授意、指使、胁迫下进行有组织进行会计造假,发展到伪造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和印章。这种现象在浙江中小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尤为严重。 如果在2000年以前会计信息失真的一大成因是税务机关和税法使然的话,到了新世纪,金融机构已成为会计作假最大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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