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不能为行业自律埋单
7月20日《新京报》报道,从7月23日起,“买几送1”的特价销售行动将在京城乳品市场上消失。原因是,北京市奶业协会召集了伊利、蒙牛、三元、三鹿、光明5家行业巨头,表示在全国率先执行“终端销售自律行为”,要求取消所有涉及乳与乳制品产品的捆绑、搭赠,即变相降价活动被一律取消。 以笔者之见,这种“终端销售自律行为”涉嫌垄断,而且是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经济福利危害最大的“价格垄断行为”,通常也称“价格同盟”或“价格卡特尔”。此类行为,因其对竞争和消费者福利产生的巨大“杀伤力”,在许多国家受到竞争法的严厉禁止。 在美国,根据《谢尔曼法》之规定,企业若发现此类行为会被课以高额罚金。受害的消费者可提出三倍的损害赔偿要求以及要求支付律师费。直接参与价格同盟的企业负责人,通常是负责市场和定价的高官,还将面临“牢狱之灾”。在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工作期间,笔者也亲眼目睹了德国官员对价格垄断协议是怎样的“铁面无私”。当看到在我国市场上,行业巨头和行会这样坦然、公然实施涉嫌价格垄断协议,真让人很是惊诧。 那么,为何价格同盟属于垄断行为?为何不能为了“防止行业恶性竞争”而允许企业联合定价?简言之,价格垄断协议会减少行业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经济福利。竞争,尤其是价格竞争,能够使广大消费者获得最优的市场价格。价格下降后,消费者用口袋里同样多的钱可以购买更多、更好的商品,以满足需求。作为企业,价格降低自然会减少其利润,但不意味着企业一定会亏本经营。 价格垄断协议,尤其是占有很高市场份额的企业串通定价,将根本性地扭曲价格竞争机制。消费者必须承受直接由此引发的供应量少和高价的恶果,导致其福利的减损,最终殃及整个社会的经济福利。在价格垄断的情况下,企业只需找处风景优美的地方开个会,商量一个对厂商都有利的价格,实在是最惬意不过的事,而消费者却要为此“埋单”。 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时,人们经常听到的理由是“防止恶性竞争”。但到底什么是“恶性竞争”,谁说了算?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难道企业和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会说他们在“恶性”竞争,就说明竞争真的被扭曲了吗?行业的整体利润下降,说明该行业的竞争加剧。从价格的角度来看,能够称为“恶性”竞争的,当属低价倾销。但是,低于成本的倾销行为,实为极其冒险的商业行为。一般企业不敢、也不会做这样的“亏本生意”。除非企业有强大的市场支配力和经济实力作支撑,将所有其他对手逐出市场。据称,中国乳业市场上大大小小近1500家,要以自己“割肉”的方式打败这么多竞争对手,简直不可思议。其次,这么多乳品企业,其原料奶采购、生产加工和销售不可能一致,那么到底以谁家的成本为标准呢?总之,企业不能动不动因为别人价格低,就说人家“倾销”。对低价倾销的说法,应当由国家权威机关,而不是由行业协会出面认定。 此处,笔者联想起,今年二月份,欧盟委员会对达成“价格同盟”的美国联合技术公司下属的奥的斯电梯公司等知名电梯企业,处以总额高达9.92亿欧元的罚款。那么,面对同样涉嫌破坏市场竞争,并可能造成消费者和整体经济利益损失的奶业垄断行为,我国监管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更何况,根据2007年6月部分乳品企业在南京达成的《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之“精神”,这个所谓的价格自律行为还是“全国性”的。 □毛晓飞(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学者)
以笔者之见,这种“终端销售自律行为”涉嫌垄断,而且是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经济福利危害最大的“价格垄断行为”,通常也称“价格同盟”或“价格卡特尔”。此类行为,因其对竞争和消费者福利产生的巨大“杀伤力”,在许多国家受到竞争法的严厉禁止。 在美国,根据《谢尔曼法》之规定,企业若发现此类行为会被课以高额罚金。受害的消费者可提出三倍的损害赔偿要求以及要求支付律师费。直接参与价格同盟的企业负责人,通常是负责市场和定价的高官,还将面临“牢狱之灾”。在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工作期间,笔者也亲眼目睹了德国官员对价格垄断协议是怎样的“铁面无私”。当看到在我国市场上,行业巨头和行会这样坦然、公然实施涉嫌价格垄断协议,真让人很是惊诧。 那么,为何价格同盟属于垄断行为?为何不能为了“防止行业恶性竞争”而允许企业联合定价?简言之,价格垄断协议会减少行业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经济福利。竞争,尤其是价格竞争,能够使广大消费者获得最优的市场价格。价格下降后,消费者用口袋里同样多的钱可以购买更多、更好的商品,以满足需求。作为企业,价格降低自然会减少其利润,但不意味着企业一定会亏本经营。 价格垄断协议,尤其是占有很高市场份额的企业串通定价,将根本性地扭曲价格竞争机制。消费者必须承受直接由此引发的供应量少和高价的恶果,导致其福利的减损,最终殃及整个社会的经济福利。在价格垄断的情况下,企业只需找处风景优美的地方开个会,商量一个对厂商都有利的价格,实在是最惬意不过的事,而消费者却要为此“埋单”。 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时,人们经常听到的理由是“防止恶性竞争”。但到底什么是“恶性竞争”,谁说了算?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难道企业和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会说他们在“恶性”竞争,就说明竞争真的被扭曲了吗?行业的整体利润下降,说明该行业的竞争加剧。从价格的角度来看,能够称为“恶性”竞争的,当属低价倾销。但是,低于成本的倾销行为,实为极其冒险的商业行为。一般企业不敢、也不会做这样的“亏本生意”。除非企业有强大的市场支配力和经济实力作支撑,将所有其他对手逐出市场。据称,中国乳业市场上大大小小近1500家,要以自己“割肉”的方式打败这么多竞争对手,简直不可思议。其次,这么多乳品企业,其原料奶采购、生产加工和销售不可能一致,那么到底以谁家的成本为标准呢?总之,企业不能动不动因为别人价格低,就说人家“倾销”。对低价倾销的说法,应当由国家权威机关,而不是由行业协会出面认定。 此处,笔者联想起,今年二月份,欧盟委员会对达成“价格同盟”的美国联合技术公司下属的奥的斯电梯公司等知名电梯企业,处以总额高达9.92亿欧元的罚款。那么,面对同样涉嫌破坏市场竞争,并可能造成消费者和整体经济利益损失的奶业垄断行为,我国监管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更何况,根据2007年6月部分乳品企业在南京达成的《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之“精神”,这个所谓的价格自律行为还是“全国性”的。 □毛晓飞(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学者)
以笔者之见,这种“终端销售自律行为”涉嫌垄断,而且是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经济福利危害最大的“价格垄断行为”,通常也称“价格同盟”或“价格卡特尔”。此类行为,因其对竞争和消费者福利产生的巨大“杀伤力”,在许多国家受到竞争法的严厉禁止。 在美国,根据《谢尔曼法》之规定,企业若发现此类行为会被课以高额罚金。受害的消费者可提出三倍的损害赔偿要求以及要求支付律师费。直接参与价格同盟的企业负责人,通常是负责市场和定价的高官,还将面临“牢狱之灾”。在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工作期间,笔者也亲眼目睹了德国官员对价格垄断协议是怎样的“铁面无私”。当看到在我国市场上,行业巨头和行会这样坦然、公然实施涉嫌价格垄断协议,真让人很是惊诧。 那么,为何价格同盟属于垄断行为?为何不能为了“防止行业恶性竞争”而允许企业联合定价?简言之,价格垄断协议会减少行业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经济福利。竞争,尤其是价格竞争,能够使广大消费者获得最优的市场价格。价格下降后,消费者用口袋里同样多的钱可以购买更多、更好的商品,以满足需求。作为企业,价格降低自然会减少其利润,但不意味着企业一定会亏本经营。 价格垄断协议,尤其是占有很高市场份额的企业串通定价,将根本性地扭曲价格竞争机制。消费者必须承受直接由此引发的供应量少和高价的恶果,导致其福利的减损,最终殃及整个社会的经济福利。在价格垄断的情况下,企业只需找处风景优美的地方开个会,商量一个对厂商都有利的价格,实在是最惬意不过的事,而消费者却要为此“埋单”。 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时,人们经常听到的理由是“防止恶性竞争”。但到底什么是“恶性竞争”,谁说了算?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难道企业和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会说他们在“恶性”竞争,就说明竞争真的被扭曲了吗?行业的整体利润下降,说明该行业的竞争加剧。从价格的角度来看,能够称为“恶性”竞争的,当属低价倾销。但是,低于成本的倾销行为,实为极其冒险的商业行为。一般企业不敢、也不会做这样的“亏本生意”。除非企业有强大的市场支配力和经济实力作支撑,将所有其他对手逐出市场。据称,中国乳业市场上大大小小近1500家,要以自己“割肉”的方式打败这么多竞争对手,简直不可思议。其次,这么多乳品企业,其原料奶采购、生产加工和销售不可能一致,那么到底以谁家的成本为标准呢?总之,企业不能动不动因为别人价格低,就说人家“倾销”。对低价倾销的说法,应当由国家权威机关,而不是由行业协会出面认定。 此处,笔者联想起,今年二月份,欧盟委员会对达成“价格同盟”的美国联合技术公司下属的奥的斯电梯公司等知名电梯企业,处以总额高达9.92亿欧元的罚款。那么,面对同样涉嫌破坏市场竞争,并可能造成消费者和整体经济利益损失的奶业垄断行为,我国监管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更何况,根据2007年6月部分乳品企业在南京达成的《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之“精神”,这个所谓的价格自律行为还是“全国性”的。 □毛晓飞(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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