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一:C遗留下来的132头羊A和B各得一半,即每人66头。
方法二:首先每人将自己送给C的羊拿回,即A拿回5头,B拿回1头。余下的(132-6=)126头羊,兄弟二人各得一半,即:A:5+63=68头羊,B:1+63=64头羊。
方法三:B建议,应当按照在C开始饲养时各人对C的“资助比例”来计算。那么B当时将他1/3的羊给C,而A将他1/6的羊给C。那么相应地分配就是1/3:1/6=2:1。即B可以得到88头,A可以得到44头。
方法四:A认为方法三不公平。当他们不能取得一致的时候,一个朋友建议方法三中以其他方式从“资助比例”出发:B当时将自己1/3的羊给了C。他现在就应该得到C羊的1/3即132:3=44头羊。A将他1/6的羊给了C,相应的他就应该得到132:6=22头羊。余下66头羊应该友好地分成两部分。也就是A得到22+33=55头羊,B得到44+33=77头羊。
方法五:A建议,应该以当时赠与C的羊的比例为基础,也就是以5(A):1(B)的方式分配。因此考虑到兄弟俩为C提供的“原始资本”。这样以5:1的比例分配,A得到110头羊,B得到22头羊。
方法六:B提供了一个相反的意见:这里两兄弟的法律行为(A和B为C提供羊)明显与继承存在着“混合”。因此,一半羊按照继承法的观点,而另一半羊则按照提供羊的份额(A:5/B:1)或者按照资助比例(A:1/6 / B:1/2)来分配,这才是公正的。因此,应当这样分配:
(1)继承法的分配(132:2=66):A=33;B=33
(2)法律行为的分配:
①按照提供羊的份额:(此处原文应有误,在此已经修改)
A:66:6/5 B:66:6/1=11;
A=55 B=11
②按贡献比例:
A:66:3=22, B:66*2:3
A=22 B=44
在情况①中A获得88头羊,B获得44头羊;
在情况②中A获得55头羊,B获得77头羊。
这样①的结果与方法三背道而驰。因为依据不同,②的结果又与方法五大相径庭。
方法七:一位友好的法官建议,如果A和B都没有给过C羊,那就照下面的方案分配。A的羊由当初的25头羊变成现在的50头,也就是增加了一倍。如果当初是30头羊,现在就应该变成60头羊。因此他现在应该分到10头羊。B的羊从2头变成10头,是原先的五倍。如果是原先的3头羊,现在就应该得到15头。那么B现在应该分到5头。余下的117头羊就平分。每人得到58头羊。最后剩下一头可以用来庆祝分配成功,成为气氛友好的晚餐。
这个故事引自熙行天下的博客, 据说是2007年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的考研题。
最终两兄弟用的那种方法哈
在8年中C养羊增加到22倍,而A和B都不太好,分给他们很多羊,可能也养不活。
所以可以按方法七的前面部分,各人拿回部分,剩余的117只就捐献吧!说不定下次有可以分的更多!
不错慢慢 有空在慢慢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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