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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由原来的8—30元/吨调整为14—3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由原来的2—15元/千立方米调整为7—15元/千立方米。
这次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调整,一个直接原因是公众和三大集团(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之间的矛盾突出,而其深刻的背景则是我国的资源约束越来越强。所以,资源税标准上调格外引人瞩目,也被赋予了更多的假想。那么,这次调整能影响三大集团的行为,改善上述矛盾,缓解资源约束吗?
理论上讲,资源税税额标准上调可能会提高生产成本,影响企业的利润,并促使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来消化成本增加。但这种影响的大小要取决于以下四个因素:资源税额标准上调的幅度,资源税占企业成本的比重,企业的税负转嫁能力,以及资源产品的定价机制。我们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分析一下这次资源税改革对三大集团及公众的影响:
第一,这一次的调整幅度并不大。以原油为例,目前国内原油的市场价格在每吨3800元左右,而据这一数据推算,14—30元/吨的原油资源税在市场价格中所占比例还不到1%。
第二,资源税在我国油气企业生产成本中的比重很小。国内原油平均生产成本约为600—800元/吨,调整后的原油资源税也不超过生产成本的5%。调整后的天然气资源税也不超过生产成本的3%。也就是说,这次调整只是使油气企业生产成本轻微上升。
第三,更重要的是,三大集团有很强的税负转嫁能力。首先,油气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即使价格上涨较多,需求量也不会有很大下降,使油气企业具备了转嫁税负的客观基础。其次,我国的成品油批发和零售市场基本为三大集团所控制,属于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又为油气企业转嫁税负创造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面对成本的上升,企业都会采取手段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第四,现行的油气资源产品定价机制使企业转嫁成本成为可能。比如,我国的成品油由国家确定零售中准价,并允许企业在中准价基础上浮动8%。以三大集团目前的垄断地位及其对政府的影响力,是有可能通过影响政府来提高零售中准价,并将具体零售价格确定在浮动区间的上限。
综合来看,这次资源税税额标准上调,对三大集团企业行为和经济利益的影响都不会很大(但由于竞争程度的不同,对下游企业的影响会大于上游企业)。也正因为此,这次调整对于改善三大集团与公众之间的矛盾和缓解资源约束所产生的效果,尚待观察。
实际上,面对国内外成品油价格倒挂和下游企业的亏损,三大集团自身也有说不出的痛,并始终在履行国家职能和获取商业利益之间徘徊。从理论上说,中石化向海外销售石油,也是市场经济企业的理性行为。但这种行为受到指责,是因为三大集团在国内并不是以市场方式获取资源,而是享受了国家的许多优惠,包括资源税。我国的资源税税率水平还不到德国、法国这样低税率国家的1/30,并且12年间只有两次小幅度上调,频率远低于沙特、伊朗等中东产油大国。
资源税开征的理论依据,是需要政府来减少资源产品开发中的负外部性,并遏制资源的过渡开发,维护代际公平,使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由于我国油气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严重,所以,不仅资源税税额标准需要进一步提高,征收方式也应从按产量征收转向按储量征收,以提高资源的开采效率,缓解资源约束的压力。
还有人将这次资源税改革和油气资源产品定价机制联系起来,并期望通过更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来减轻或者消除三大集团向消费者转移成本。但笔者认为,在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起来之前,完全放开价格,反而会鼓励和怂恿三大集团的税负转嫁行为。所以,今后的资源税改革应和油气资源的市场化改革同步进行:第一,理顺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政府和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的不同职能,建立规范的政资、政企关系,包括资源税征管关系;第二,放松市场准入的实际标准,增加市场主体的数量,维护竞争的公平性,增强市场的竞争性;第三,用法律形式规定所有市场主体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的具体义务。第三点应适用于所有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这也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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