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点法律----物权法讲座------的东西 《物权法》的制定工作自1993年启动,历经立法机关八次审议,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物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另一部分是他物权。前者是物的归属法律关系问题,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问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开篇:物权法与每个人的关系密切程度 下面是我对物权法与每一个人的关系的一个通俗的描述,说给大家听听: 事实上,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都与《物权法》和物权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让我们来看一看《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对我们每一个人的关系吧:――每个人早晨起床,要穿自己的衣服,对这衣服享有的物权就是私人所有权;要吃饭、吃菜,对这粮食、蔬菜的物权也是私人所有权。享有了这件衣服的所有权,享有了这粮食、蔬菜的所有权,您就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它。您出了门,走在大街上,这是国有的土地,它的物权是国家所有权。您走到农村的乡道,这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民对土地享有的集体所有权。购买了商品房,您取得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因此,您就有了对于这座房子的物权,对自己专有的面积享有专有权,对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对整栋建筑物享有管理权。与相邻的邻居之间,装空调、设置太阳能热水器,甚至是坐卧行走,都应依法行事,不要妨害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因为您都与上下左右前后的邻居发生相邻关系。结婚之前,您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享有单独的所有权;结婚之后,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夫妻之间婚后取得的财产就是共有财产,夫妻享有共同共有的共有权。请看,《物权法》第二编规定的所有权,哪一个不与自己有关系呢? ――如果您是一个农民,那么,您要耕种田地,那就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这个物权,你就可以安心地耕种和收获,不必再像“文革”那样,吃“大锅饭”,多数人出工不出力,干活一年还要倒贴工分;自己想要种点什么、养点什么,那就是“资本主义的尾巴”,必将其割除而后快。自己盖房子的土地,自己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怕别人抢占了你的宅基,因为《物权法》保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您是一个城里人,看起来《物权法》好像没有规定城里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其实,城里人购买了商品房,同时就购买了属于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使您是在高层居住,并没有接到“地气”,但是,高层建筑也不是空中楼阁,同样也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要面积,只不过这是一个观念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在全部小区的地基里面了,比方一个五亩地的建设用地建设了100户居住单元,您买到了一套房子,您就享有了0.005亩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谁能说城里人没有自己的宅基地呢?这就是用益物权!就是那个更为生涩的地役权,好像距离人们的生活较远,但实际上也现实地存在于我们的身边。农民经过几家承包的土地修建沟渠从河里引水浇地,这种对他人承包土地的利用权,就是地役权。高层建筑物为了保持居民的观瞻不受阻碍,与自己距离较近但又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协商不得建设高层建筑遮挡自己的视线,这也是地役权。这样看来,《物权法》第三编规定的那些用益物权,哪一个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看起来,好像只有担保物权距离人们的生活较为遥远。只要不经商,不做生意,不去借贷,好像用不着抵押和质押,就不存在设立抵押权和质权的必要,就不需要担保物权。其实不然!您总要加工服装、修理车辆,以及诸如此类吧?可是你一旦不足以支付费用,或者不及时支付费用,那么成衣店和汽车修理部的老板就会留置您的财产,过了宽限期仍然不能支付加工费,那他们就可以变卖您的财产,用以支付加工费,剩下的当然要找给您,但它已经不是衣服和汽车以及诸如此类了,而是剩余的零钱。即使是抵押权和质权也并非距离我们遥远,如果一旦需要借贷,那么就可能需要设立质押和抵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否则人家不借给您;或许您还要借钱给别人,那您千万不要假大方,为了把握起见,也不妨让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者质押,避免借款人借而不还,白白损失自己的钱财。这样的事情见得多了,还是“先小人后君子”为好,亲哥们也要明算账嘛!可见,《物权法》第四编规定的担保物权,也都与我们的生活和生产息息相关,绝非毫无关系。 ――即使是占有,也并非与我们毫无瓜葛。对于一件没有所有权的物依法进行占有,他人如果侵夺,你也有权保护这种占有,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这样一则典型案例,说的就是某甲租用他人的汽车经营,汽车被某乙损坏。某甲依据自己的合法占有,就有权请求某乙赔偿损失,不仅可以请求赔偿汽车的直接损坏,还可以请求加害人承担耽误运营所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您说,这个占有与我们能没有关系吗? ――最后要说的,也就是《物权法》的第一编,规定的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抽象规则。其中基本原则是统管物权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准则,我们每一个人作为物权人,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都要遵守基本原则,违反了基本原则,就可能得不到物权法的保护。《物权法》第二章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以及第三章规定的物权保护规则,都是我们每一个人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必须遵守的规则。要买房、卖房吗?那就必须进行不动产的物权登记,不登记,买受人无法得到房子的所有权。因此而吃亏的买主难道还少么?要买菜、买米吗?那就要进行动产交付,这倒是简单,还没有人傻到只交钱不要货或者只交货不要钱的。这些都是所有权变动的规则,是必须遵守的。还有,当自己的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怎么办呢?那就要寻求物权法的保护,那您不用《物权法》的第三章规定吗?不可能! 从以上五个方面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我们每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生活和生产中,到处都有物权存在。可以说,我们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法人如果离开了物权,就无法生存发展,就无法进行经营活动。因为任何人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物质条件,都离不开物质财富。因此,《物权法》规定的每一个物权,都是我们自己的必须具有的权利,因为这些物权就是我们的财富的保护神。 一、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有什么作用? (一)物权法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 物权法所说的“物”,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是与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相对应的。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就是说,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 所谓“归属”,指某项财产归属于谁,实际上就是讲所有权。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如我们对自己的房屋、汽车、家用电器享有所有权。 所谓“利用”,指利用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即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畜牧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国有土地建造厂房、写字楼、商品房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如借款人把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抵押、质押给银行,担保银行的贷款债权,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时,银行将拍卖该抵押、质押财产,从拍卖所得价款获得清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物权法,就是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 (二)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所有权属于谁。野生动物,属于无主物,谁抓住就是谁的,因此一只野兔,百人竞逐;街市上卖兔的多的是,就连小偷也不取。
不是不想取,是不敢取。因为那些兔子的所有权有所归属,谁要擅自拿取就要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山区老百姓有句俗话:“沿山打鸟,见者有份”。因为是野鸟,属于无主物,所有权归属未定,因此根据习惯,“见者有份”。而养殖专业户在自己承包的鱼塘捕鱼,为什么就不能“见者有份”,因为鱼塘里的鱼,其所有权归属已定。你的财产就是你的,我的财产就是我的,防止出现你的财产可以是是我的,我的财产也可以是你的这种权利的混乱现象。 可见,财产所有权归属确定,就可以消弭纷争。反之,财产权归属不定、权利界限不清,就会引发纷争。一些农村发生山林纠纷、土地边界纠纷、用水纠纷,甚至导致流血事件,就是因为山林、土地归属不明,所有权、使用权界限不清。国有企业之间,甚至国家机关之间,也会因房屋产权不清,发生房屋纠纷。因此,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可以确定财产所有权归属,明确权利界限,哪些财产是国家的,哪些财产是集体的,哪些财产是私人的,哪些财产是张三的,哪些财产是李四的,有利于减少和消弭产权纷争。物权法还规定了解决产权争议的手段,发生产权争议,可以通过物权法规定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