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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关于注会经济法中合伙企业法的有关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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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08:24: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合伙企业法中>>,当合伙企业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还......该债权人不能参加合伙企业内部问题.......该债权人因获得财产份额而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为什么前面说不能参加内部问题而后面说成为了合伙人?
成为了合伙人不就可以参加内部事物了嘛!前后矛盾啊~~~~~高手解救我啊~~~~
沙发
发表于 2007-5-23 14:36:33 | 只看该作者
简单啊,前者是经强制执行而获得金钱;后者是把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给了债权人,如果原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就可以成为合伙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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