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一间企业里面的HR,我现在面临一个这样的问题,希望大家指点迷津!!! 这样的,我们公司4月份有一个员工发生工伤,在6月就出院了,在厂里面修养了6个月(工伤期间我们公司是按照我们当地的基本工资资付他的薪资,请问这个是否合理?),在12月中旬我们公司就和他去作了伤残评定,评定出来后,我们公司要求(书面)其回到工作岗位(其一直拒绝上班),我们公司从1月份起拒发其薪资,公司的HR一直都在与其在协商关于赔偿的事宜,我们公司也按照了工伤条例里面写的要求赔偿了(我们是按照其工伤前7个月工资的平均数再乘于我们要赔偿的5个月薪资,我想问问,我们按照其工伤前的工资给予赔偿不正确?我们是否需要按照我们这个的人平工资赔偿?) 今天他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我们,我们的胜算大不大? 希望高人给予意见! 谢谢!!! [em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