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haitao 发表于 2003-6-3 16:15:00

[转帖]宏智科技 如此上市?

■■初听起来你几乎会怀疑此事的真实性:一家刚刚上市的公司(“宏智科技”股票7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会出现如此“明目张胆”的问题?数以百计的职工内部股在股权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让,持股人还没有获得转让款!因“完成”这一转让,这家企业获得了“规范”的认定,从而得以上市;而认为自己的股票被“盗卖”的职工愤怒发动的起诉其实在股票挂牌交易前就已经开始。

■■宏智公司上市有关法律材料的签字律师辩称,诉讼和纠纷只是在职工和宏智工会之间,与公司无涉,而且工会有权转让股票。然而暂不追究此说的合理程度,根本的问题在于,即使此说成立,按有关法律规定,宏智公司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材料依然不可能获得通过——如果材料如实陈述了那些复杂而庞大的股权纠纷的话。

■■股权纠纷和诉讼使一系列怀疑渐次浮出水面:职工内部股的受让者到底是否收缴、收缴了多少职工的股权证明?到底是谁在股权转让款领签表上签的字?为什么第二大受让方仅仅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前一天才成立?为什么招股说明书上标明的第三大股东公司的办公地址竟然在一个子虚乌有的“第十四层”?……

■■宏智上市之路似乎充满着一种波诡云谲、却又令人瞠目结舌的气氛。

“盗卖股权”之诉牵出严重怀疑

■■宏智方面迅速摆平了几起诉讼,祈望“花钱消灾”,但据说该公司至今仍有逾百名职工的股权纠纷仍未理清。而问题并不在纠纷本身,问题在于诉讼(及更大量的潜在诉讼)似乎正在越来越明显地牵扯出“伪造上市材料”的嫌疑(《中国证券报》语)

■■在福州长乐机场出口的自动扶梯处,6家福建“窗口企业”的灯箱广告牌一下子跃入了眼帘,但最耀眼的还是左边第一的“宏智科技”(600503)。同机的一位福州人说,宏智有“光芒四射”的理由,作为福建省两年来第一家登陆A股的企业,7月9日一上市,便从8.68元/股的发行价猛涨至23元之多,“灿烂”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就像福州近一段时间天空总是阴云密布一样,宏智科技最近也“有点烦”,接连两起状告宏智公司工会的民事诉讼不仅让它“吐出”了一大笔股权转让款,甚至还牵扯出对上市材料中是否存在“谎言”的质疑。当更多的目光投向这家刚刚上市不久的企业时,另一些深层次问题的展开也令人疑窦渐生。

■■摆平的三起官司

■■6月25日,也就是宏智科技在上交所首次公开发行的两周前,该公司原职工潘小锐、兰玲等5人,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请求判令宏智工会赔偿其擅自转让属于他们所有的“福建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每股按上市预计的发行价格8.68元计算),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据了解,在1999年9月15日,还是宏智公司职工的潘小锐、兰玲出资6500元,购买了福建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00股,宏智工会也以宏智公司的名义为他们颁发了《出资证明书》,确认了这一持股事实。今年6月底,潘小锐等人从《中国证券报》上看到宏智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才得知自己持有的宏智公司股票被以每股4.1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他人。潘等人认为,宏智工会一年前的这一举动,事先未征得他们同意,事后也未告知,而转让款也不知去向,是一种“盗卖”行为。

■■而此前,也就是在该公司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和之后,公司因股权转让而引起的官司已经打过两次了。始作俑者是宏智公司前任法人代表兼董事长胡盛益,他在2001年7月就开始向宏智方面讨要转让款,2001年底状告宏智工会,当时还把受让方福建大乾数字信息有限公司牵扯了进来,今年初在福州市仲裁委开庭,一直到今年4月份,他从宏智拿到股权转让款及利息1000余万后,此事才得以和解。

■■今年3月22日,卢圣水、叶森、韩幼军3人又把律师函发到了宏智工会,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4月24日发出了受理通知书,并在5月29日开庭审理。此后,台江区法院7月1日又就潘小锐等5人的诉讼也发出受理通知书,在“兵临城下”之际,宏智公司终于在8月13日以4.10元/股的价格如数付清了上述8人的转让款,逐渐激化的矛盾暂时得以缓解。

■■桌底下的转让

■■宏智公司摆平几起诉讼之后,似乎可以暂时睡个安稳觉了,但是它“花钱买安逸”的举动似乎并不容易如愿,更多的隐患随着这几起官司而开始浮出水面。据说,公司一些高管人员已经开始产生“早知如此,何必当初”的感喟。


■■第二批提起诉讼的卢圣水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们自己掏钱购买的股票,在你工会名下放着,你卖掉时是否征求了我们的意见,我们(同意转让)的签名是谁“代劳”的,甚至你上市材料是怎么做的,我们都可以不在意,但是至少你应该把钱给我!

■■卢圣水说,2001年4月份,宏智工会将805万股职工内部股转让给王栋、将700万股转让给大乾公司时(当时他们还未离开公司),他们根本不知道;转让之后,他们也是通过员工之间口耳相传才知道的,后来也去问过公司高层领导,问过工会负责人兼公司副总经理庄缦,也问过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林起泰,他们都说:是卖掉啦!4块1毛的价格卖的!他们还说:这钱会给你们的。

■■双方的分歧一开始就存在。卢圣水说,公司方面是要按每股净资产退款,而他们至少要求以转让价退钱,为此他们去争吵过多次。卢认为:购买股票的钱是我掏的腰包,股票就属于我,股票什么时候被转让、转让给谁,转让款给不给、给多少,至少得有我参与意见,不是公司或工会单方面说了就算的。

■■根据宏智工会与大乾公司于2001年4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在“办妥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后三日内”,股份转让价款2870万元(即股份转让税后价格4.10元/股×转让数量700万股)就应全部汇入工会指定的银行账户。这份协议盖有双方的公章,有大乾的法人代表张凯的签名和盖章,而宏智工会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一栏为空白。而宏智工会与王栋的转让协议上,空白之处就更多,除了工会“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一栏之外,王栋的身份证号码、签订协议的日期等均未填写。

■■据了解,宏智公司的股权转让,除了宏智公司工会,还牵涉到另外5个股东,这6个股东共持有宏智公司股份4714.5万股。福建省改革开放办股份制与证券管理处林文生处长在接受采访时谈到,由于宏智公司股权转让牵涉到全省邮电系统2000多人,各方利益纷争较大,他在2000年9月专程到该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这次会议共有100多人参加;在2001年1月6日,省改革开放办又召集了中国证监会驻福州特派办、省工商局等部门讨论宏智公司工会持股转让事宜,当时与会的还有宏智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各持股会代表、其他发起人股东,以及广发证券、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代表。据林文生介绍,会上审查了《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持股规范规则》,政府部门与会者主要强调了两点:一是审查该规范规则是否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既保持了工会持股股东的利益,又有别于企业申请上市;二是监督转让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规范规则进行,即程序是否公正。

■■林文生说,政府部门的意见是,工会持股进行转让的谈判工作和最后签订转让协议应有一定合理期限,有利于受让方的集中竞价,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转让合同签订应保留足够的时间给有关各方,以便对转让过程提出意见;整个转让过程要求在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进行,事后见证律师要向省改革开放办报送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还应在谈判开始前一日将工会谈判小组人员和见证律师的名单报省改革开放办备案。据了解,代表宏智公司工会参加会议的是蔡茂富(宏智公司财务总监),而宏智工会股权法人代表庄缦却代表了股东王栋。

■■按省改革开放办提出的“集中竞价”、“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有必要看一看转让双方的情况。宏智公司工会转让1705万股社团法人股,法定代表人庄缦是宏智公司副总经理;受让805万股的王栋,是宏智公司总经理、董事;受让700万股的是大乾公司,而大乾的股东大多为宏智公司的高层,如招股说明书中所述,林起泰为宏智董事长,唐俊、庄缦为宏智副总经理,蔡茂富为宏智财务总监,李岚为宏智监事,而林起泰和庄缦同时又是大乾的董事。一位受访者所说,既是买方又是卖方,怎么能做到公开、透明呢?

■■更多职工没拿到钱?

■■值得一提的是,将宏智工会告上法庭的9人,都已经离开了宏智公司,是不是只有他们没有拿到转让款呢?

■■“外部的都拿到了”,卢圣水说,像省邮电管理局机关工会等其他持股人员,有许多机关领导,不给钱会找他们的麻烦,影响会闹得更大。但是“宏智内部的(很多员工)没有拿到”。

■■卢说,他的一些朋友在宏智公司都是老员工了,有的还是部门经理,在公司拿的工资是挺高的,没拿到钱他们也有怨言,但敢怒不敢言,担心失去这份工作,“你要钱的话明天就解聘你,谁还敢吭气呢?”而绝大多数员工是技术人员,虽然对打官司的举动表示理解,但又认为打官司的必要性不大,公司迟早会给钱的。有的职工甚至还认为,我这股票上市了,已经是每股20多块了,手中1万块钱的股票,现在就值20多万了,但是他们似乎不愿意知道,“实际上他们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了”。

■■记者8月16日拨打了宏智公司电信事业部及地税产品事业部几位职工的电话,借口说欲以优惠的价格收购他们手上的股权。除一位1999年才参加工作的年轻人说没有以外,其他人都说有股权,证明股权的出资证明书还在手里。他们表示,只要价格合理,愿意转让。记者又通过某种方式,请求他们出示了约5寸大小的《出资证明书》:正面印有“出资证明书”字样,衬有彩色的纹底,背面有职工姓名、投资数额、持股数量,盖有宏智公司工会的鲜章,日期是1999年9月15日,备注中明确写道“相当于持有××股宏智科技股票”。

■■这几位职工还说,在他们知道公司工会转让了他们的股票,而公司并没有将此事告诉他们,也没有叫他们去签什么协议、填什么表格、签什么字,“不管转让款是否到了工会的账户上,钱确实没有到我们手中”。

■■据一位知情者介绍,当时宏智公司员工是全员持股,老员工基本都有,连扫地的据说也有股份,“员工中大概有一两百人还没有拿到钱,但他们仍未采取什么办法去要求把钱拿回来”。据他讲,大概在7月11日,上完市从上海回来,公司召开了一个会议,征求员工意见,说是如不愿意卖,就可以挂在王栋的名下,如愿意卖,过一段时间会以4块1毛的价格给你。据说,大多数人都愿意卖掉,因为钱拿到手里才是钱。而不愿卖的却认为,我今年、明年可以分红,过几年似乎还可以流通。这位知情者说,做了这些安抚工作之后,员工们稍稍平静了一些。

■■在一份日期为1999年7月26日的《福建省宏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上,宏智工会列名其中,共出资376.25万元,占总股本的21.5%,备注中为社会团体法人,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庄缦,这与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20号文中提及的一致。据了解,5月29日开庭时,庄缦没有出庭,而是由其律师全权代理。庄缦的律师也承认原告方持有宏智公司的股权,但是律师说,按照宏智公司工会持股会章程,原告已经离开了公司,按照工会持股会章程规定的转让方式,他们的股权由公司购回,并给一定期限让他们兑回,逾期不来者,出资证明书自动作废。

■■这一说法遭到了卢圣水等人的愤怒反对。宏智公司工会持股会是什么时候成立的呢?据福建省改革开放办股份制与证券管理处处长林文生分析,宏智是在1999年10月成立股份公司的,工会持股会应该是这之后的事情。卢圣水是2001年5月宏智公司剥离3个分公司时离开宏智的,如果工会持股会是在1999年底成立,那他们应该有所耳闻。而卢圣水说,他从未听说什么持股会、也从不知道有这么一份章程,这个不为员工所知或承认的持股会或章程,怎么能决定员工个人股权的处置呢?

■■卢说,他查过有关法律文件,股权、有价证券等是私有财产,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置了我的财产,居然连转让的钱都不给我,这是什么理呢……至少是侵吞私人财产吧?”

■■记者就宏智公司工会持有股权的转让程序问题专访了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敏。李敏律师认为,根据有关出资证明书的表述和出资职工出资的形成和历史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工会是代职工持有这部分股权,其性质与工会以自己的财产出资形成的股权有本质的不同。由于工会持有这部分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和真正持有人是公司职工,因此该部分股权是否可以转让、转让价款及受让方的选择均需由每一个出资的职工决定,除非获得出资职工的授权,工会不得擅自转让。在获得出资职工同意的前提下,工会应立即将转让收益返还给出资职工并缴收原发放的出资证明书。

■■在这些步骤中,中介机构最应关注的是出资证明书是否缴还,因为出资证明书是明确出资职工、工会及公司的法律关系的直接证据,且受各方的关注,只有出资证明书缴还,才表明工会就股权转让问题与出资职工有充分的沟通,就收益获取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必要的法律手续。

■■照此说法,工会就只能算一个名义股东,而该部分股权的真正所有者应是实际出资的公司职工。如果转让款没到工会账上,那么所谓的转让就是虚假的;如果到了工会账上,工会又把钱拿到哪里去了呢?为什么不出来解释钱的去处?

■■“这部分钱属于职工,工会没有权利支配它”,李敏说。

■■股权转让与宏智上市

■■据一位内部人士透露,今年4月份他就向中国证监会投诉过这件事,说他们的股权转让款没有拿到;在向证监会驻福州特派办反映此事时,还在电话里同上市处“姓林的小伙子”争吵过。后来福州特派办向律师事务所、广发证券等部门调查过,他们说转让款已经付给公司了,他们看到进账单了,也就是说,受让方已付清了转让款,至于工会给不给职工钱,那是部门内部的事情,他们只能监管到这里了。

■■监管部门的态度是不是表明,工会是否付钱给职工,就与公司上市没有多大关系呢?李敏律师指出:职工持股问题非常敏感,且牵涉面很广,对公司的影响也很大。监管部门对拟上市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职工持股问题是否得以妥善解决实际上非常关注,并在有关文件中要求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作重点核查。

■■比如,在《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附件一中,列举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第39条为“是否存在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第40条为“如原存在但已进行了转让,是否确信已履行有关法定程序,是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第178条为“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追溯到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对于这几条,宏智科技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应该是回答“否”的,否则是通不过证监会的。但如果宏智的主承销商真作如是回答,则其回答又与前述诉讼及其引发的问题揭示出来的事实明显不符。

■■此外,在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也对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说明,其中包括对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过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发表的法律意见。宏智公司上市材料里的数份法律意见书称:“经本所律师核查,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已将上述转让价款项支付给出资的职工”,这与诉讼所揭示、并由庭外和解中宏智工会的做法所证实的事实明显不符。法律意见书又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遇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但证券界人士认为,事涉公司股权权属的诉讼肯定是“重大诉讼”了,单从工会负责人庄缦兼任宏智公司副总经理和大乾公司董事这一点来看,这几起诉讼与宏智公司上市关系极大。

■■据了解,8月13日,宏智付款给提起诉讼的8位原职工后,收回了他们的《出资证明书》,并让他们在一份表格上签了字。既然如此,宏智为什么不也同样对待大批在职职工呢?有人分析说,这一方面让有关领导吐出好几千万不太现实,另一方面即使收回所有《出资证明书》,即使让有关职工重新签字,也于事无补,因为招股说明书中的语句没办法修改。

■■通过法律诉讼讨回转让款,似乎只是一起平常经济纠纷而已,或许起诉者们也并没有想到这桩诉讼会引出什么,又会影响到什么。然而以宏智刚刚上市这一事件为背景,几乎可以肯定,这几起貌似平常的纠纷已经越来越不平常了,它们肯定会令部分人士陷入了某种紧张、焦虑的情绪中。

qihaitao 发表于 2003-6-3 16:16:00

股权流变:“持股会”及其行为的合法性


■■一个似有若无的企业工会,一个未得承认和授权的股东持股会,它们越权转让行为,能为公司上市的程序合法性构筑必要的基础吗?

■■8月9日上午,记者在宏智公司大楼前拨打公司副总经理庄缦的手机,庄缦说她出差在外,其他领导可能都在,叫我们上楼先同他们聊一聊。在大楼里,我们见到的惟一一人是公司企业文化部部长黄螓,他说董事长不在,总经理不在,董事会秘书也不在,还说庄缦是负责售后服务这一块,其他情况庄不知道,而所有媒体必须由公司企业文化部来接洽。

■■黄螓表示,一个公司上市之前就会有各方面的看法,上市之后成为众矢之的,有各种各样的说法是非常正常的,他说,宏智公司从1996年到现在,发展得非常快,发展太快了,管理上也有些问题,但并不是两三句话就能说清楚的。

■■职工股权的缘起

■■据了解,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福建省宏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而“宏智发展”是由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机关委员会和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学校委员会于1996年10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万元(见图一)。据2002年6月20日在媒体上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介绍,当时各股东是以货币资金认购公司出资额,每1元出资额认购价为1元。

■■据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蒋方斌说,1996年公司的前身成立时,是由省邮电系统职工集资设立的,当时的股东是两大工会。而据公司一位员工讲,他们购买股权是很早的事情,1996年公司成立时就买了,但很少,一般几千股。这位员工说,因为是以他们购买股权的钱设立公司的,公司当时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职工股权的购买、管理、分红以及转让等,由于初期公司还没有成立工会,而公司职工只有40余人,他们这部分人就挂在省邮电学校工会名下,具体操办的是财务部门,他们在此交钱、领取收据,随后凭缴款收据领取出资凭证,凭证上盖的是宏智公司集资专用章。

■■而另一职工说,在购买之初有点“稀里糊涂”,没考虑什么回报、赚多少钱的问题,因为当时看见省邮电管理局的领导们都掏钱买了,他觉得不买不好,也纷纷掏钱。据他说,当时只是发了一个通知,根本没有召开什么会议,也没有听说有什么规章制度,到底有多少人买了,共买了多少股份,只有具体经办的财务部门清楚,一般中高层干部都不甚了解,更不要说普通员工了。

■■福建的一位新闻同行说,宏智是一个很特别的公司,其内部职工股一开始就存在,并且职工出资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购买公司的股权,并且职工还因此分过几次红利。

■■宏智工会的作用

■■一年后,“宏智发展”199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通过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120万元增至1000万元。本次增资扩股,除原有两个工会股东外,又增加了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移动通信局委员会和福建省宏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这两个工会股东,各股东以货币资金认购公司出资额,每一元出资额认购价为1元(各方认购额见图二)。

■■在福州市总工会法律部,记者了解到宏智公司工会于1997年12月在该部申请领取了社会团体法人证,社团法人代表是庄缦,设有专职工会干部6人。也就是说,庄缦此时起应该是宏智工会的股权代表人,在工会股权的购买、管理、分红以及购回、转让等方面,她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据该法律部讲,宏智工会社团法人证的期限是3年,2000年12月之后就作废了,当然该法律部又解释说,这并不是说没有办证或证件过期的工会就不具有法人资格,这只是说,具备条件的工会应该办证。

■■对于此时成立的宏智工会,一位员工认为,庄缦既是工会主席又是公司副总,她所开展的工会工作,不得不听董事长、总经理的,工会在公司没有多少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而省局机关工会等却不一样,它虽然同样持有宏智科技股票,但它的领导人不兼任宏智公司高层领导,它可以对自己代表的每一份股权负责任,对宏智公司的股权管理还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这位员工说,宏智公司工会的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职务由什么人担任,大部分宏智职工好像都没有听说过,他本人主要通过两方面感受工会的存在,一是每个月工资里扣一部分钱出来作为会费,二是公司里有一些患重病的员工,工会要给一些经济补贴。他说,过年过节的活动都是公司按部门组织,工会很少发生作用。

■■有专家指出,工会持有的股权其实是职工个人财产,工会应该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工会股权代表应该由工会大会产生,应该对职工出的每一分钱负责任。

■■发起人的工会股东

■■宏智第三次股权变更是在1999年,经过这次的增资和股权转让,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1750万元,除原有股东追加投资外,新增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机关工会委员会、福建省鸿宇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李少林、王栋四个股东。这次变更,各股东以货币资金认购公司出资额,每一元出资额认购价为5.2元。公司新增注册资本750万元中,现有股东和新股东认购的出资额分别为: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机关委员会为2097800元,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学校委员会为154000元,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移动通信局委员会为271250元,宏智发展有限公司工会为1263450元,王栋为322000元,李少林为2766750元,福建省科委机关工会为374500元,鸿宇集团为250250元。

■■同时,“宏智发展”四家老股东将公司总出资额中的262.5万元转让给王栋,各股东均以货币资金转让公司出资额,每1元出资额转让价为3元。其中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机关委员会转让112.58万元,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学校委员会转让51.1万元,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移动通信局委员会转让9.825万元,福建省宏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转让88.995万元,王栋合计受让15%的股权,受让后占注册资本的16.84%(此时各方投入公司的资本情况如表一)。

■■1999年9月15日,宏智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福建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截至1999年7月31日审计的净资产值为71452853.37元,公司将其中一部分未分配利润1452853.37元按股权比例分配给原股东,剩余的7000万元按1:1的比例折为7000万股,各发起人按原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一份由蔡茂富于1999年7月26日签字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明确了股份公司成立后的股权结构(见表二)。

■■据一位以前在公司担任部门经理的人讲,在1996年购买的股权,虽然不多,但1999年公司进行了一些资金转增,1股就转增1.94股,即手中的1股就变成了2.94股,他们持有的股权都增长了许多。经过几次增资扩股,在股份公司成立之后,1999年9月公司统一印制了出资证明书,他们在此时拿到了盖有宏智公司工会鲜章的股权证明书。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蒋方斌说,宏智在1999年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只是组织形式的变化,改制时点上股权是不能变化的。在改为股份公司之后,公司共有8个股东,其中6个为邮电系统工会,2个为自然人(王栋和李少林)。

■■转让股权为上市

■■蒋方斌在接受采访时谈到,有工会持股以及社会团体法人股的企业,最早是可以上市的。但到了2000年,中国证监会明确表示,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企业不宜上市,“政府不主张工会持股企业上市,就是因为产权纠纷没有理清”。蒋方斌说,宏智公司在1999年成功改制,到2000年就可以申请上市,但由于有工会持股,并且持股比例还比较高,因此宏智就得要解决工会持股的问题,而解决的最好办法就是转让。

■■据蒋方斌透露,宏智公司当时已经向科技部和中科院申请了高科技企业认证,而“双高”企业是不占上市指标的。蒋方斌说,按照《公司法》规定,工会持股不规范,因此就要规范,也就是要转让给其他受让方。据介绍,宏智公司是福建省的重点企业之一,工会持股的规范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这不是普通的、一般的转让,是不允许买卖双方私下交易的”。

■■福建省改革开放办股证处处长林文生也谈到,他曾数次去宏智公司,就工会股权转让、股份公司设立召开会议,要求股权转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林文生说,转让的规章要明确,然后才会同意工会去做,而整个转让过程要求在律师见证下进行,事后见证律师还要向省改革开放办报送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据了解,宏智工会称,他们在1999年底就成立了工会持股会,颁布了相应的持股会章程,并以此来规范内部职工股权的转让。但有职工说,什么时候成立的持股会,他并不知道,而根据《公司法》,他是出资者,哪怕只买了1块钱,他也应是股东,成立持股会以及出台持股会章程,都应该让他们知道,否则持股会的决定对出资者没有约束力。

■■对于内部职工股的管理,福建省有关主管部门在1998年5月就印发了《福建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试行办法》。该《办法》第10条规定,实施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职工所持有股份以工会名义统一持有,在工会内设立职工持股会,但其成立应具备如下条件:(1)公司工会会议形成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2)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3)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办法》第14条规定,职工持股会理事会是职工持股会的常设管理机构,其组成人员应通过持股职工产生,理事会成员由具有企业管理和股权管理经验的持股职工担任,但企业的经理班子成员不进入持股会理事会;理事会可推举理事长一名,作为职工持股会的股东代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员工说,1999年成立股份公司时,宏智工会作为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庄缦,但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副总经理的庄缦是不能进入工会持股会理事会的,因而也是不能作为工会的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的,否则就很可能出现工会是花瓶的情形。在2001年4月28日,由董事长林起泰主持的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3个决议,其一是为了“推动公司顺利上市”,原6个工会股东全部出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价格为4.10元/股(具体情况见表三)。在公司的该份文件后面,盖有宏智工会的公章,却不见工会股权代表的签名。那是谁代表工会参加公司该次股东大会的呢?这位职工说,应该不是庄缦,但到底是谁他也不清楚。

■■据该员工透露,大概是1999年12月份,在公司内部网的BBS上载有一份持股会章程,据说当时有表决,同意的人数是114人,代表的股权是600多万股,但这只占工会1505万的1/3强,其中反对票占几十万股,其余就是弃权票和无效票。按此说法,该持股会章程是不能生效的。“一份我毫不知情的章程,能决定我财产的处置吗?”这位员工问道。

■■另一方面宏智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还提到,“由于本公司原工会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更换股东后对公司不会产生不利影响”,而更换第一大股东后,“有利于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蒋方斌也解释说,发起人股3年不能转让是《公司法》规定的,但他们是因为要规范工会持股而转让的,况且证监会这方面的要求也已有松动。

■■在“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暨职工持股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专家指出,员工个人的分散股权,由工会集中托管,但股东代表应该依法进入董事会参与企业决策。而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李敏律师认为,如果因清理某种不规范的做法就允许发起人股不足3年进行转让,事实上就会起到鼓励某些不规范做法的效果,因为通过采取这种不规范的做法反而可以实现发起人股3年内转让的目的,这应该是有关监管部门不希望看到的情况。而且一种对法律突破的先例会导致无数后继者效仿,这最终会极大地践踏法律的尊严,破坏法制的环境。

qihaitao 发表于 2003-6-3 16:18:00

上市材料真伪之辨



■■ 转让款领签表上职工签名的真伪成了最焦点的悬疑,各种说法,必然只有一真




■■在7月下旬,一家大型证券公司投行部的人士还私下向朋友推荐“宏智科技”,但发行一个月之后,这只股票便破位下跌,这位“专业人士”也开始改口,说看见有媒体披露了,宏智的股权结构似乎存在什么问题。

■■在宏智公司上市前的股东中,已经没有宏智工会的身影了,宏智工会与原职工的几起诉讼,似乎只是公司一个部门的事,工会付不付钱给职工,与上市有很大关系吗?

■■签字律师之言

■■宏智公司上市经办律师蒋方斌认为,由于当初工会持有的是社团法人股,但采取的是记名股份形式,股份记在工会名下,股东就是工会,而不是职工个人。他认为,虽然工会认购股份的钱都是职工的,但职工与工会只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职工个人不可能向公司要求行使表决权,股权的利润也只能给工会,至于工会怎么分配,则是工会的事情,职工也不可能向公司要求。

■■对于这部分股权的转让,蒋方斌说,由于股东是工会,职工个人也没有权利去决定股权的出让,所以受让方只与工会发生关系,工会与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对外是有效的,但是对内必须征求职工意见,通过职工表决,否则职工是不会放过工会的。据他介绍,律师事务所主要是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会是否做了职工的思想工作,审核受让行为是否完成,审查受让款是否支付给了工会,而当时工会确实向职工做了一些工作,受让款也是受让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了工会。他说,工会是否付钱给职工,与上市没有多大关系,其实当时根本不需要写进法律意见书。

■■既然不需要,为什么又写进去了呢?蒋方斌解释说,在出具该意见书时,有人就转让款纠纷一事告到了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要求福州特派办、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一起核查,再出具法律意见书;而在胡盛益告到仲裁庭(即三起诉讼中的第一起)时,公司方面说,先不要写上去,等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再说。蒋方斌说:当时我的态度是,如果问题没有解决好,我就不出具法律意见书了。后来公司给了钱,胡也撤诉了。

■■理清了胡盛益的转让款纠纷,是不是意味着其他职工的钱都清退了呢?蒋方斌说,关于其他职工的问题,企业出示了相关依据,他才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写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已将上述转让价款项支付给出资的职工”。据介绍,依据主要有五:一是《职工花名册》,表明有哪些人是公司职工;二是一摞职工劳动合同书,有604份;三是出资证明书的领签表,表明有哪些职工出资;四是转让款的领签表,表明职工领到了转让款;五是出资证明书,表明缴收了出资凭证,转让完毕。

■■所有这5类材料均是复印件,其中第三和第四类领签表上职工姓名排序大体一致,签名基本一样,除有宏智公司公章复印件外,还盖有鲜章。

■■蒋方斌说,他们进行核对时,发现一至四类的复印件与原件是相符的,而要求核对《出资证明书》原件时,公司说原件已经毁掉了。基于上述几项,他们为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意见。

■■当然,记者采访的数位宏智公司持股员工无一例外地声明:自己根本没有在什么转让款领签表上签字。

■■不同的说法

■■记者就此问及李敏律师时,她认为职工与工会之间法律关系的明确是本事件最关键的问题。

■■李敏不认为工会与职工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解释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从该项股权的形成、演变到最后发生纠纷时庭外和解的解决方案均看不出职工和工会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双方未就借贷的期限、借贷的利息、借贷的偿还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约定。相反,工会在1999年9月印发给职工的《出资证明书》上明文写道,“该款项由本工会统一用于购买福建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备注中也标明,“该投资额相当于持有××股宏智科技股票”,由此可见,工会只是宏智科技的名义股东,该部分股权系工会代职工持有的,真正的所有者是实际出资的公司职工。工会与职工的关系是一种受托持有的关系,即委托代理关系。虽然这种委托代理并不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对委托代理的要求,即代理人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股权,但其本质是一种代理关系,也符合传统民法理论代理的特征。而且我国《合同法》对这种代理也从另一个角度作出了规范。

■■据了解,在5月29日法院开庭时,宏智工会的代理律师称,其工会持股会是在1999年底成立的,并颁布了规范职工持股行为的有关章程。但根据闽体改第070号文的精神,职工向工会缴付的款项应是购股资金,职工持股也应是依照一定程序设立的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的组织。这也似乎说明,职工出资,并不是借给工会随意使用,职工手中持有的也并不是一份借据。

■■一位再三叮嘱为之保密的员工认为,出钱购买的那部分股权是自己的财产,不说要被告知转让价格如何确定、受让方是谁等细节,至少转让后应把钱还给他。他说,自己从未在转让款领签表上签过字,而出资证明书原件还在自己手中。他认为,签字肯定是别人代替的,而出资证明书复印件则可能是公司在发放时就复印留底了,因为1999年底改制就是为上市做准备的。

■■对此,蒋方斌说,律师事务所只能追究到形式的真实这一步,各种上报材料的复印件均审查过,与原件相符,但原件本身是企业提供的,如果原件是虚假的,则是企业的问题。对于签字表的原件,一种可能性是公司作了一些安抚工作,让职工先签字后给钱,如果有职工没拿到钱,则只能自认倒霉;其次可能是职工签了字也领了钱,公司可能忘了回收《出资证明书》,则公司就是有苦难辩;另一种可能性是代替的签字,职工并没有签。

■■据此分析,这几起“尘埃落定”的诉讼的真实面目似乎还难以分辨。但李敏认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中介机构最应关注的是出资证明书是否缴还,只有缴还了,才表明工会就股权转让问题与出资职工有充分的沟通,就收益获取达成了一致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是否缴还这一环节不加关注,令人不解。

■■诉讼只是“毛毛雨”?

■■或许是偶然中的必然,继胡盛益之后,今年4月底,卢圣水、韩幼军、叶森3人又将宏智工会告上了法庭。卢圣水在接受采访时显得很低调:“我并不计较是谁替我签名,侵害了我的姓名权,也不管它上市材料的真伪,我只是想拿回属于自己的钱。”

■■蒋方斌说,这3人的诉讼,是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后的事情,但涉及到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问题他们都会关注。据他介绍,当时福州特派办也通知宏智高管和律师前去解释,公司的说法是这3人在公司改制之后离开公司(2001年5月,随转让的分公司一道离开的),已经不是公司职工了。公司方面说,股份公司设立之后,职工离开时是要将其持有的股权退让给公司,当时也叫这3人按每股净资产值退回,但他们一直不来办理,于是工会只好宣布其出资凭证为无效。

■■或许是与上述说法相应,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在公司上报的两份领签表(出资证明书领签表和转让款领签表)上已经没有这3人的名字了。这3人对这一说法的反应是几句尖锐的反问:“那出资证明书领签表上到底有没有我们的名字呢?如果有,则表明我们持有公司股权,如果没有,那我们持有的出资证明书原件又是谁发的呢?就算我们领到了转让款,那在转让款领签表上也该有我们的签名啊!而如果转让款领签表上面没有我们的名字,那我们几个的股权又被谁拿去了呢?”

■■他们认为,就算是他们与工会之间的纠纷,那也表明这两份“关键的表格”不真实。

■■7月1日,又冒出潘小锐等5人一并起诉宏智工会的官司。尽管开庭的前一天宏智公司以转让价款与他们达成和解,但这至少表明一个事实:这些人此前仍是宏智的股东,宏智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在上市之后仍未理清。辅助宏智上市的一家中介机构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也在反省,是否还有更多的职工没有拿到钱。或许真正应该反省的是,上市材料中的不实之处。

■■8月14日下午,记者拨打了广发证券张建军的电话。广发证券是宏智公司在上海交易所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兼上市推荐人,张建军则是该项目负责人。张建军推托说,主承销商不是正常的信息披露渠道,宏智的所有信息披露应由董事会尤其是董事会秘书进行,他们有义务向媒体公开公司内部发生的事情。

■■张建军说,在做上市材料时,主要是公司方面在着手进行,中介机构只是起一个辅助性的工作,而广发证券对做过的项目一般是不发表什么评论,否则“会对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影响。”

■■记者拨打宏智公司副总经理、工会负责人庄缦的手机,她说要经过公司一定程序才会接受采访,此时“我不会说什么的”。而找董事会秘书杨云求证,几次联系也未果。

■■一位证券分析师认为,宏智科技的症结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内部的经济纠纷,也暴露出上市过程一些问题,最要命的是一种态度,一种对投资者是否诚实的态度。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对人们的置疑应该主动积极地解答。

qihaitao 发表于 2003-6-3 16:18:00

股东之谜



■■宏智科技的第一大股东(自然人)年纪轻轻出资巨额;第三大股东公司注册地址在一个子虚乌有的“第十四层”;第七大股东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公安部门全国通缉对于宏智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8月15日的《南方周末》认为,这仅仅是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它还用了一个新鲜的词语“水浒后遗症”来加以形容,不无同情地认为,“宏智科技化解产权之结的努力遭到顿挫”。

■■很有必要审视一下股权受让方,即公司总经理王栋和福建大乾数字信息有限公司,他们分别为宏智科技的第一和第三大股东。

■■王栋持有多少股?

■■根据宏智工会与王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王栋受让805万股,每股的转让价为4.10元,依照“转让款项均到了工会账上”的说法,王栋在2001年5月前后是付出了3300.5万元现金给宏智工会的。这笔巨款是王栋自己挣来的吗?如果是,那又该交多少税款呢?

■■今年28岁的王栋,在大学毕业之后曾任职浙江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福建省邮校通信技术开发公司,1996年宏智发展公司成立时便调到该公司,1999年7月起任宏智科技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2001年3月起担任董事兼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按照宏智招股说明书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收入情况》一览表,王栋2001年度从宏智公司领取的薪酬为80000元人民币,那么在短短几年里,他能有这么多的收入吗?他的巨额资产从何而来呢?

■■按一位证券业资深人士分析,除王栋可能通过继承或中彩票获得这笔资产外,还有几种可能,其一是借款,私下与贷款人签订一个借款协议,许诺对方高分红,但这种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很难说清楚,而还款也很难有保障,相反高分红和隐性债务会使企业的持续发展成问题;其二,可能是王栋一个显名股东后面挂了很多自然人,即隐名股东,虽然不少企业也在这样操作,但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仍会给未来发展带来隐患;其三,这笔巨款可能打进过工会账户,但等会计师验资完毕又抽走了,钱只在工会账目上过了一趟,并未真正到工会手中,因而职工也就不可能拿到钱了。当然,这些仅仅是分析而已。

■■需要指出的是,王栋是在1999年宏智将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1750万元时才成为公司股东的。是年,他自己认购32.2万元,又受让“宏智发展”四家老股东262.5万元,到1999年7月底,他已经持有公司1750万注册资本的16.84%,成为第三大股东。2001年4月,王栋在受让了工会805万股之后,共持有宏智股份1983.8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28.34%,为宏智第一大股东。

■■大乾公司在哪里?

■■宏智工会股权的另一受让方是福建大乾数字信息有限公司,受让了700万股;此外,它还受让了其他股东746.2万股,这样大乾共持有1446.2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20.66%,为第三大股东。据宏智招股说明书,大乾成立于2001年4月27日,让人惊叹的是,大乾与宏智工会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在2001年4月28日签订的,以至于一位在2001年5月离开宏智的原职工说,成立一个大乾公司,就是为了将宏智几家股东的股票接过来,所以在转让后好一段时间,他们只是隐隐约约听说收购方有一个大乾公司,但具体情况一无所知。

■■据了解,在大乾公司12000万元注册资本中,林起泰出资6600万,占55%的权益,为董事;唐俊出资1800万元,占15%的权益;庄缦出资1200万,占10%的权益,也为董事;蔡茂富出资1200万,占10%的权益;余圣争出资720万,占6%的权益,李岚出资480万元,占4%的权益,而大乾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张凯及总经理程国谦并未出资一分钱,但有职工说,“张凯是从哪里冒出来的?我们不知道”。在大乾的所有出资者中,林起泰为宏智的董事长,唐俊为宏智副总经理,庄缦为宏智副总经理兼工会负责人,蔡茂富为宏智财务总监,李岚为宏智监事,而为宏智公司市场部高管的余圣争,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未列出。福建兴业银行五四支行出示的现金存款凭证表明,上述出资者的资金均在2001年4月25日作为投资款存入了大乾公司的账户;大乾以其中部分资金作为受让款,受让了宏智公司几家股东的股权,其中包括宏智工会的700万股。但在既是买方又是卖方的情形下,转让的公正和透明却是很难做到的,以至于有职工称,这是“从左手转到右手”的事情。

■■果真如此的话,那宏智高层为何不直接受让,却偏偏要费尽周折成立一个大乾公司来完成收购呢?曾任宏智某部门经理的一位人士认为,如果领导们直接收购,矛盾激化后就是个人对个人的事,不太安全,而通过大乾来中转,操作起来更隐蔽,矛盾也就转移到“公家”了,同时还增加了一个社会法人股东。

■■宏智公司在8月4日发布的《2002年半年度报告》中还提到,“根据公司与福建大乾数字信息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签订的租房协议,公司将使用面积为500平方米的房屋(武夷中心第14层部分房屋)出租给福建大乾数字信息有限公司使用,月租金17500元,租赁有效期2001年4月12日至2002年4月11日”。非常巧合的是,在宏智的招股说明书中,大乾公司的住所也为“福建福州市鼓楼区东街33号武夷中心14层”,但是因为租期已过,大乾公司在宏智上市之前已经居无定所了,然而招股说明书的签署日期明明为“2002年6月13日”,那为什么又将这一地址写进去呢?大乾公司又到底在哪里呢?

■■8月6日,记者“按图索骥”,找到了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东街33号的武夷中心,让记者大吃一惊的是,在大楼入口处的“武夷中心楼层单位指示牌”上,竟然没有看到第13和14层楼,更不要说大乾公司的名字了。记者决定上楼看个究竟,但一踏上电梯,也发现同样的问题:电梯上标有第12楼外就是第15楼了,中间没有第13、14层楼。记者只好在12层下,但向该层的福建缔邦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询问,他说根本就没有13、14层,也没有听说过什么大乾公司。再上一层楼时,就到了第15层,看见一位大楼的清洁工人,她也是同样的回答,这楼没有13、14层。最后,记者又找到位于23层的武夷中心物业管理处,办公室里的两位中年男子都说,这栋大楼压根儿就没有13和14层,也从来没有大乾这个公司进驻过。他们还告诉记者,第15层的单位对外仍然称“第15层”,也从来不说是“第14层”。

■■宏智的招股说明书中在介绍大乾时还有一句话,“该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各项业务处于开展阶段,没有形成业务收入”。尽管如此,但总该有一个开展业务的场所吧。对此,蒋方斌说,他们是根据大乾的营业执照原件来填写地址的,他还说,有一些企业的实际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是不一致的。看来,这个注册资本为1.2亿的公司的住所还真像谜一样,要解开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石狮融盛的“新闻”

■■石狮融盛企业集团公司是宏智科技的第七大股东,持有315万股份,占宏智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5%。招股说明书提到,“该公司由石狮市融盛经济技术发展联营公司、协盛联合公司、银盛电子系统工程技术公司投资兴办”,其法定代表人是吴永红,他还兼任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

■■其实,现在“吴永红”已经是福建省的重大“新闻人物”。8月8日,当地的《东南快报》以《色魔兽行令人发指——39名少女落虎口》为题,花了一个整版来介绍该“新闻”的主角——吴永红。文章写道,“从1998年4、5月份至2001年10月间,现年30多岁的‘摧花狂魔’吴永红每次以少则数百元,多则上千元人民币为代价,寻找未成年处女与其发生性行为,利用胁迫、诱骗手段奸淫了林某等4人,并将该4人认作‘干女儿’,这些‘干女儿’和经她们介绍被吴永红奸淫过的郭某等人,伙同吴的情妇姜寿军等结成团伙,进一步成为吴永红奸淫未成年少女的帮凶,致使近40名少女先后惨遭吴的摧残”。

■■据文章介绍,今年7月底,福州市检察院已对此案提起公诉,随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而至今在逃的吴永红,担任过许多企业的法人代表,还是某银行的老总、某证券公司董事长。据新华社记者透露,此吴永红就是石狮融盛企业集团法人代表吴永红,此前已经被公安部门通缉了。

■■根据有关规定,持有股份5%以上的主要股东(追溯到实际控制人)的“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加以说明。石狮融盛只占宏智科技4.5%的股份,但是据国通证券7月9日发布在广发网的《宏智科技投资价值分析》中披露,“目前公司高管持股为3430万,而李少林及吴永红(除前三大股东外,其余四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吴永红)持股3570万”,如果该说法成立,吴永红就只比第一大股东王栋少100股,对宏智科技可谓举足轻重,宏智公司仅仅以一纸公告恐怕就难以说清楚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转帖]宏智科技 如此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