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ba兄请进-我在财务管理栏贴了半天,没人回答我
甲公司从乙公司手上购买了丙公司的30%的股权,符合采用权益法的条件。购买时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甲公司花了400万来购买丙的30%股权。按会计制度规定,这100万的股权投资差价应逐年摊销,作为投资收益的减少,现在问题是这每年摊销的10万元(按10年摊销)是否可以作所得税前扣除。(甲、丙企业的所得税率一样)。我理解应该可以?你觉得呢? YABA不再吗?没有哪位弟兄能帮忙吗? 我们也在等yaba兄回答,既然这样,我谈一点个人经验。你说的这种情况我遇到过(现在投资许多项目都需要溢价),投资额超过注册资本金的部分作为投资方可在税前按被投资企业的存续年限分年度摊销。这方面有明确的会计准则作为依据,没有问题。 问题是现在会计处理和税务是不一致的啊。比如投资等减值准备会计是允许提的,但税法不认,必须在处理时才确认,而且只能在当期有投资收益的才能够冲减,否则只能等以后有投资收益时才能冲减应税所得。再比如,其他应收款收不回来,税法就规定不能冲减应税所得。 没人答,我自己答吧。和几个朋友讨论了一下,结论是不行。法条上即没说行也不说不行,但根据以往税法的思路,应该是不行,只能在处理的时候再考虑损失。 兄弟,我在实践中已经这么做了,可以呀。 会计处理是肯定这样的,但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时你肯定是可以税前列支吗?如何是这样,那太好了。 我的公司申请了高科技企业(找了个科技投资的理由,反正申请并不困难)在计税时就是这种情况。这方面我们当时也研究过。 谢谢 不客气。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