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5-16 16:15:00编辑过]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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