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是fan的母亲
<P>继续个人意见,此事应私下解决,有时候为了显示公正恰恰会变得不公正,</P><P>余先生的做法确实有一些问题,但是究竟是故意为之还是疏漏,我们不得而知,但没有必要把这件事演变为公众事件,</P><P>谈到知识产权,千百年来的文化都对此淡漠,国人即使是政府都普遍缺乏这个意识,</P><P>负责任的说,现在写书的,尤其是学术方面的,抄袭司空见惯,只是抄袭的技巧好坏而已,</P><P>人很难成为通才,很难,难免学有不专,抄袭,说得好听是借鉴难免,</P><P>只是余先生做法欠妥,没有特别注明,来自网络佚名作者,或者做法不够聪明,保留原文思想而做文字、修饰上的大幅修改,</P><P>两位当事人我不认识,也并不清楚两位的为人,但我想这一系列的帖子的目的,在我看来不像是对这件事情定性,而象是追讨对人品的定性,</P><P>这是我觉得有失偏颇的地方,虽然没有人说是针对人品,但余先生竭力辩解所维护的就是此,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私下协商较好,没有必要一定要把人搞臭。其实对双方都没有任何实际的积极的意义。</P> <P>我个人认为:</P><P>1、严厉打击剽窃应该得到公众的支持,这不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很多问题,如果不暴之于众,很多剽窃也就成功了。个人的成功如果以牺牲公众的利益、败坏学术风气为代价,那么还有谁愿意去做真正的研究?</P><P>2、其次,要正确区分吸收与剽窃的概念。所谓:集大成者才能成其一家。集大成,就是吸收,但是绝不是简单吸收和抄袭,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抒发出了新意。</P><P>3、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因此我赞同余先生要求大家down下来看过以后再评价的说法。</P> <P>继续,</P><P>同意楼上这位朋友的观点,区分剽窃和吸收。但是,在未定性之前,请勿结论。</P><P>如果确实是剽窃,当斥之;</P><P>我个人认为古董兄的文章其实只是现象的提炼,并非是多么独到的见解或者研究成果,只是一家之言,类似的言论其实很多,且即使这些言论也仍然是建立在前人的基础上;个人并无维护余先生的意图,实事求是,余先生的错误在于抄袭了文字,其实谈不上是剽窃了学术思想。</P><P>我们经常在自己的文章中引用古文诗词中的语句,有谁注明过引用自何处,大概多数以古语、古人言代之,但我们并无任何不安,我们经常在一些文章中看到“某伟人说过.....”,伟人的思想通常可以被认为是思想,那么这种公然剽窃思想的,是否也应受到谴责,</P><P>国人喜欢马后炮,放在事后的追究,而非放在如何正确的去解决,这件事情余先生引用古董兄文字,就是不对,正确做法是引用前告知古董兄,当然当时可能你并不知道有古董兄其人,但是错误在你,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在你,建议郑重、诚恳的道歉,删去涉嫌剽窃的内容,完全重写该部分,未尝不可。</P><P>一家之言,不足而论。</P> <P>论坛也算是一个社会的缩影了,各位的回帖非常有意思:有搅稀泥的、有主张私了的、有事不关己的。总的来说,中国人确实开始多元化、比以前包容多了,但在这所谓的进步背后,丢失的却是“是非观”。当一个事件没有了是非判断标准,通常就会成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陷入了中国式的酱缸之中。</P><P>尤其有趣的是余先生本人。偷就是偷,没什么好解释的,可他似乎比被偷窃的人还要无辜,一脸的委屈,还要让眼睛雪亮的群众来评理,可偏偏群众的眼睛又模模糊糊的,所以,孔已己的逻辑,就出现了:原来读书人偷东西,是分轻重和大小的,偷所谓轻微的东西不能算偷,只有撬门别锁偷取贵重宝贝才算是偷。可惜,鲁讯先生笔下的孔已己,常常被误解为是讽刺读书人,但实际上,他是在批判民族劣根性。实际上,余先生本人的是非观,基本是这样的逻辑:他的自我宽容到了哪里,他的是非观就停留在哪里。</P><P>中国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丢失了两样最重要的东西:一样是丢失了信仰,实在没有什么可信仰的了,于是,就开始以功利主义态度来信仰金钱,另一样就是丢失了是非观,如果我们要收罗实现中是非颠倒、黑白不分的事例,可谓一抓一大把,</P><P>栖息谷是个资料和文章非常丰富的论坛,之所以在论坛公开谈论这件事情,本身就是期望警戒其他潜在的偷窃者,希望他们收敛些:你的偷窃完全可能是被发现的,你的偷窃被发现后,是要受到道德谴责的。可有的人却认为这是“私事”,就性质来说,这与警察让失主与小偷私底了结,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这不但是原则是非的丢失,也助长了偷窃者的胆量。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丢失是非、原谅包容某些现象时,我们通常会最终成为所谓包容的受害者。</P><P>我以前在回帖时已经说过:具体事情没什么好争辩的,不是你的东西,你删掉就是了。所以,以上文字不妨当作杂文来看。</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uweiyuwei</I>在2005-5-10 10:45:39的发言:</B><P>群众的眼睛试雪亮的,我也不想多说了,很无聊。</P></DIV>
确实如此,但是某些人的态度好像从一开始就一直有些问题。 <P>古董兄的回复很精辟,对古董兄的心情也能够理解。</P><P>我并不认为这种事情可以私了,只是觉得有更好的程序,侵权事件发生时,被侵权一方通常在调查清楚侵权事实后,先发一封律师函,请侵权方解释侵权行为,并停止侵权行为及公开道歉或者补偿,其实这种行为是私下的,但并非是私了,这中间有很大的区别,而且最终的结果一定是公开的。古董兄只是想警示剽窃者,如果双方私下的共识是确实属于剽窃,请余先生公开道歉并作出说明,是必要的,也是古董兄的权利,如果余先生拒不认错,拒绝道歉,这一定是余先生的不是,这个时候再公开谴责,我个人认为更妥。但如果还没有知会对方就定性为事实剽窃且一幅讨伐的姿态,余先生没有台阶下,也许就会为自己申辩,余先生可能认为“我只是在路上捡了个不知道谁丢的钱包,还没到“偷”这种程度”。</P><P>并非是去评判剽窃事件中谁对谁错,所以不涉及是非观,</P><P>古董兄的出发点是好的,只是个人觉得方式其实可以变一下,毕竟大家都不是市井小民,都是讲道理的。余先生如果明知道是剽窃还把自己的涉嫌剽窃的书贴在这里让所有人共享,那恐怕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了。</P><P>算了,算我多事。</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