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x90
发表于 2008-12-17 02:33:01
后人哀之 后人复哀之
zhaoxilin
发表于 2008-12-17 11:34:50
对相关法律条文不太熟悉,感觉索赔500W有些不合情理
shichao0513
发表于 2008-12-18 11:10:47
<p>栖息谷法律界的朋友应该蛮多的吧</p><p>给我们来分析一下呢,大家欢迎</p>
太阳的师傅
发表于 2008-12-18 11:12:30
你的逻辑也不咋的啊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金宏伟</i>在2008-12-14 10:18:29的发言:</b><br/></div><p>看了你貌似逻辑严谨的帖子,我有话要说。</p><p>1、你以我国类似于大陆法系为理由,认为,500万美元的索赔额太多,是不应该的。那么,请问,如何界定索赔额度的标准?何为多,何为少?也许应该按双倍返还的标准?毕竟消法是这么规定。但是,该规定是上限吗?消法以及其他的法律中,有无明确的规定说,超过什么标准就是勒索,就是诈骗?请告诉我们具体的法律条文,让我们这些法盲学习一下。</p><p>2、如果法无禁止,是否认为对黄静的羁押是错误的?检察机关的做法已经证明了。另外,关于不起诉,不等于无罪,呵呵,请问,决定对刑事案件起诉与否是哪个机关的职权?当然是公诉机关---检察院。判决是否有罪是判决机关---法院。检察院说不予起诉,并且给给与国家赔偿,说明什么?这些是我刚刚从初中普法材料上学来的,不知是否正确?请指点。</p><p>3、你以周在一个节目现场的表现以及其是否有案底来判断,其人在此案中是否诚信,是什么逻辑问题呢?貌似叫做“诉诸人身”。这个逻辑是告诉大家,周,恶人也。所以,此次一定是在为恶。似乎与逻辑不靠谱啊。</p><p>4、你说,笔记本电脑送修时,维修人员不会拍照。那么消费者呢?难道说,在买笔记本电脑时要当着销售人员的面逐一把零件拍照,并要对方签字画押,以在维修时证明自己没有换其中的配件?这个举证责任应当在哪方?工程cpu是个可以买到的东东吗?请告诉我们你的答案。而且,我的内心隐约觉得,你似乎应当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从华硕方面的到什么利益哦。</p><p>5、你用了一个例子来说明,黄和周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把合法权益组合起来行使就有问题。我不明白。而且,认为你举的例子不恰当。黄和周的行为是:因为华硕有过失,所以向华硕索赔500万美元。如果,华硕不赔偿,那么就要向新闻媒体公布此事件。你的例子说:如果老师把这两件事合在一起说:“你付费让我给你进行课下辅导,否则我就让你罚站。”这是不是就有问题了?----看一下,问题何在?你的例子中,老师是直接对学生进行处罚的---罚站啊。而黄和周把事件向新闻媒体披露是惩罚华硕吗?通过你的例子可以看出,你也是把向新闻媒体披露事件看成是在惩罚华硕的。但这么认为是否确切呢?黄和周可以对媒体说自己想说的,华硕难道是哑巴啊。华硕为什么那么怕黄和周对新闻媒体说话呢?</p><p>6、有一点,你说的很有道理,的确,黄静的人生被异化了。但责任究竟该由哪方负责,是自己?是周?是华硕?</p><p>那啥啊,今天天气真好啊。</p>
zhlhuang
发表于 2008-12-18 14:03:44
我觉得就应该给给华硕点教训,欺瞒消费者。
Sophiatian
发表于 2008-12-19 11:00:24
<p>很有道理,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成了对名誉鬼迷心窍者的工具,真是悲哀</p>
fshs
发表于 2008-12-20 18:42:01
分析好像有道理,但怎么看,都是你再为华硕搞辩护。你把全国人民都看成法盲也是不对的,一看你就是站在利益人的立场上,因为好多问题你也是臆断。不是吗?
光而不耀
发表于 2008-12-22 09:41:53
<p>华硕电脑,用过的人都知道!</p><p>如果有人这样搞联想,我鄙视;但是被逮住的是华硕,华硕的报应。</p>
mover
发表于 2008-12-22 10:27:24
<p>个人支持大额索赔!</p>
hyj136
发表于 2008-12-22 15:01:03
<p>我经常受到骗子骗钱的短信、电话;</p><p>报案好像也没有骗子因此被抓嘛,</p><p>那可是真正的诈骗啊!!</p><p>为什么华硕一报案就有效果呢????</p><p>哈哈哈。。。。</p><p>大家思考思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