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国资立法仅涉及部分经营性国资
争议多时的《国资法》草案即将进入二审。有关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讨论的焦点也已基本明确。<p> 日前,在关于《国资法》草案的一个学术论坛上,记者了解到,作为一部调整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各方对于《国资法》草案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草案对经营性国资的涵盖到什么程度;立法可能会给国有企业带来怎样的国际影响,如何应对?</p><p> <strong> “非全部”经营性国资</strong></p><p> 《国资法》调整范围应涵盖哪些国有资产,曾引起较多争论。在此前《国资法》草案的讨论过程中,只调整经营性国资的“小国资法”定位基本成为共识,非经营性国资不会在这部《国资法》内有所体现。</p><p> 然而,准备提交二次审议的《国资法》草案只涵盖了国有资产中工业经营性国资,仍有相当一部分经营性国资没有被涵盖进来。《国资法》起草专家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未被涉及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分布在科、教、文、卫等方面。</p><p> 李曙光举例说,科学类机构,比如科研机构,包括化学研究所、建筑设计院之类,都存在重要的经营行为,并且不少研究机构平时收益颇丰;在教育方面,现在常见的大学校办企业,也是明显的经营性企业;文化单位、演出单位、卫生机构等,也有重要的经营性质,属于经营性国资。这些领域的国资属于经营性国资的重要部分,这些资产都还没有一部出资人的制度,《国资法》也未涉及这些经营性国资。</p><p> 据李曙光介绍,在《国资法》草案二审过程中,也不会增加这方面的考虑。对此,一个重要的考虑是,这类经营性国资规模巨大,而目前并没有对这些资产进行的完整梳理。</p><p> 长远来看,要有一部把这些因素都照顾到的“国资法”。上述的经营性国资,将是今后新的立法工作要考虑的问题,也为今后的立法明确了进一步努力的方向,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完善的财产法律体系。</p><p> <strong>国际影响如何应对</strong></p><p> 在上述论坛上,中金公司总经理谢平提到,对于正在审议中的《国资法》,要充分考虑到国际上可能会出现的保护主义加大的可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加大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难度。</p><p> 所谓国际上可能出现的保护主义,李曙光向记者介绍说,目前国际上对中国的担心主要是国有企业有资产上的关联性、交易上的协调性,以及存在的内幕交易。无论是国有企业在海外上市,还是民营企业的自主海外并购,时常被认为有政府操作的背景,因而遇到不少障碍。而且,像《国资法》这样,专门为国有资产立一部法律,在世界范围内还不多见,这部法律对资本市场,以及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值得关注。</p><p> 有观点认为,不希望这部《国资法》将来变成单纯保护国有企业的法律,而应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连带问题、市场化竞争等问题有清晰的规定。</p><p> 对此,李曙光认为,目前《国资法》中国资委作为“纯粹出资人”的设想,实际上是对这一问题的应对之策,这就能与原来的行政监管职能区别开来,把出资和经营授权等诸多关系理清楚。不过,为了应对这一问题,除了“纯粹出资人”的设想之外,还需要有更具体的制度支撑,而在目前的《国资法》草案中,还没有详细的规定。</p><p> 目前的草案框架下,全部出资人只有一个,李曙光认为,可以设立若干个出资人,或者若干个资产经营性公司,以解决可能出现的关联性问题。</p> <strong>二审后或扩大意见征求范围</strong><p></p><p> 中国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从他目前了解的《国资法》草案内容来看,对于市场化竞争的管制,目前的规定是取得了小幅进步。龙卫球还告诉记者,包括他在内的许多法律学者,至今尚未看到《国资法》草案的全文。</p><p> 目前来看,《国资法》虽然在学界和企业界征求了一定意见,但是从记者向学界和业界了解的情况来看,目前征求意见的范围仍然比较小。</p><p> 有学者向记者表示,立法过程中,企业界和学界意见应该如何参与,不是个案问题,包括《国资法》在内的一些法律,都需要建立畅通的意见表达机制。观察现在《国资法》征求意见的情况,立法方式或应更具博弈性。</p><p> 李曙光介绍,在征求意见方面,如有需要,《国资法》二审之后,或许会加大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学界和业界。</p><p> 最后,《国资法》的可诉讼性,仍然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整体来讲,现在中国的立法速度已经比较快了,但法律的可诉讼性问题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李曙光也向记者提到,《国资法》一定要有可诉讼性,要能实现司法的介入。当前的情况是,对国有资产改制之类的案件,法院一律拒绝受理。如果《国资法》的出台不能改变这个现状,《国资法》出台的意义将大打折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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