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多时的《国资法》草案即将进入二审。有关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讨论的焦点也已基本明确。 日前,在关于《国资法》草案的一个学术论坛上,记者了解到,作为一部调整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各方对于《国资法》草案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草案对经营性国资的涵盖到什么程度;立法可能会给国有企业带来怎样的国际影响,如何应对? “非全部”经营性国资 《国资法》调整范围应涵盖哪些国有资产,曾引起较多争论。在此前《国资法》草案的讨论过程中,只调整经营性国资的“小国资法”定位基本成为共识,非经营性国资不会在这部《国资法》内有所体现。 然而,准备提交二次审议的《国资法》草案只涵盖了国有资产中工业经营性国资,仍有相当一部分经营性国资没有被涵盖进来。《国资法》起草专家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未被涉及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分布在科、教、文、卫等方面。 李曙光举例说,科学类机构,比如科研机构,包括化学研究所、建筑设计院之类,都存在重要的经营行为,并且不少研究机构平时收益颇丰;在教育方面,现在常见的大学校办企业,也是明显的经营性企业;文化单位、演出单位、卫生机构等,也有重要的经营性质,属于经营性国资。这些领域的国资属于经营性国资的重要部分,这些资产都还没有一部出资人的制度,《国资法》也未涉及这些经营性国资。 据李曙光介绍,在《国资法》草案二审过程中,也不会增加这方面的考虑。对此,一个重要的考虑是,这类经营性国资规模巨大,而目前并没有对这些资产进行的完整梳理。 长远来看,要有一部把这些因素都照顾到的“国资法”。上述的经营性国资,将是今后新的立法工作要考虑的问题,也为今后的立法明确了进一步努力的方向,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完善的财产法律体系。 国际影响如何应对 在上述论坛上,中金公司总经理谢平提到,对于正在审议中的《国资法》,要充分考虑到国际上可能会出现的保护主义加大的可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加大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难度。 所谓国际上可能出现的保护主义,李曙光向记者介绍说,目前国际上对中国的担心主要是国有企业有资产上的关联性、交易上的协调性,以及存在的内幕交易。无论是国有企业在海外上市,还是民营企业的自主海外并购,时常被认为有政府操作的背景,因而遇到不少障碍。而且,像《国资法》这样,专门为国有资产立一部法律,在世界范围内还不多见,这部法律对资本市场,以及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值得关注。 有观点认为,不希望这部《国资法》将来变成单纯保护国有企业的法律,而应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连带问题、市场化竞争等问题有清晰的规定。 对此,李曙光认为,目前《国资法》中国资委作为“纯粹出资人”的设想,实际上是对这一问题的应对之策,这就能与原来的行政监管职能区别开来,把出资和经营授权等诸多关系理清楚。不过,为了应对这一问题,除了“纯粹出资人”的设想之外,还需要有更具体的制度支撑,而在目前的《国资法》草案中,还没有详细的规定。 目前的草案框架下,全部出资人只有一个,李曙光认为,可以设立若干个出资人,或者若干个资产经营性公司,以解决可能出现的关联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