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reesun 发表于 2007-11-21 09:12:53
<p>不管有没有,都应该查查。</p><p>有则改之,无则加勉</p>gfmqj82 发表于 2007-11-21 10:14:17
哈哈,税法没整好。redbar 发表于 2007-11-21 11:37:57
呵呵!那么多年了,早干嘛去了啊?lgyvictor 发表于 2007-11-21 12:19:31
我相信google可能不清白johnwin 发表于 2007-11-21 17:23:20
该查shagenihao 发表于 2007-11-21 17:38:27
顶起来zmbj1983 发表于 2007-11-22 13:59:29
查出来可就真是震惊全国啊!!!安+安 发表于 2007-11-23 08:39:08
震惊全球eagleye 发表于 2007-11-23 10:37:57
我也希望有关部门立项调查。查出问题,税法又要改革了。<br/>okfunny 发表于 2007-11-23 14:49:42
<p>不用查,认真想想就是真的了。</p><p>至于是不是算逃税,专业上说不上。但是楼主所述应该不是错的。</p><p>如果是代表处是没有经营权的,代理商需要和美国直接进行交易,国内通过代理商卖给客户。一般行业的办事处负责市场推广,代理商负责签国内合同,然后代理商从国外进口货物(向厂家订货),这个流程是没有问题的,税务问题也清楚。</p><p>问题是广告属于特殊的服务行业,又不是普通的货物。就不知道是怎么规定的了,呵呵~~</p><p>如果人家赶做,估计我们也有漏洞吧,呵呵~~</p><p>抓住一个原则就行,各行各业,工业,农业,服务业等等,只要国内有运营着的产业,在立法时候,就不仅仅需要考虑国内公司,还需要考虑国外在中国注册公司,办事处,合资公司等各种可能的经营体。大家都要考虑到,而且应该尽量公平。如果需要保护国内企业或者鼓励境外投资,那么再考虑从那个方面发挥对方的优势,比如价格,比如资本等等给予一些资质方面的倾斜就OK。</p><p>做财经监管的,不是只懂宏观经济就行,还必须有相当的微观经济,甚至是微观经营,多做调研,多听意见,要进步的还很多~~</p>[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3 14:56:26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