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查,认真想想就是真的了。 至于是不是算逃税,专业上说不上。但是楼主所述应该不是错的。 如果是代表处是没有经营权的,代理商需要和美国直接进行交易,国内通过代理商卖给客户。一般行业的办事处负责市场推广,代理商负责签国内合同,然后代理商从国外进口货物(向厂家订货),这个流程是没有问题的,税务问题也清楚。 问题是广告属于特殊的服务行业,又不是普通的货物。就不知道是怎么规定的了,呵呵~~ 如果人家赶做,估计我们也有漏洞吧,呵呵~~ 抓住一个原则就行,各行各业,工业,农业,服务业等等,只要国内有运营着的产业,在立法时候,就不仅仅需要考虑国内公司,还需要考虑国外在中国注册公司,办事处,合资公司等各种可能的经营体。大家都要考虑到,而且应该尽量公平。如果需要保护国内企业或者鼓励境外投资,那么再考虑从那个方面发挥对方的优势,比如价格,比如资本等等给予一些资质方面的倾斜就OK。 做财经监管的,不是只懂宏观经济就行,还必须有相当的微观经济,甚至是微观经营,多做调研,多听意见,要进步的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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