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东安在2005-11-1 1:01:00的发言:
和朋友以及家人的合作也有它很大的优点,尤其是创业初期,战斗力特别强,容易成功。
问题出在成功之后不能做大做强。每人都以功臣自居,互不买账,意见不一。难以为继。我们不能因噎废食。
这里介绍一个“2:1成功判据”:合伙企业成功的必要条件是一股独大,不能平均股权。独大的一股,最好是占51%以上,如果达不到也不能低于第二股东的两倍,称为“2:1”判据。这里的2:1并不一定需要投资比例是2:1,而是实际股权2:1,哪怕是平均投资,也要有一人达到2:1以上。
这是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说,不符合它的一般不会成功。请家人发表意见,这个判据是否合理、是否有效?楼上这位与朋友合作失败是不是违反了“2:1判据”?
有同感,现正经历中。真是能同患难,不能共富贵!稍有点大的利益,就有四分五裂的趋势,都想做老大,原来那些共同创业的决心和凝聚力一去不复返。也有可能一开始,合作伙伴的选择就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