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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综合] [管理‖综合精华]“去麦当劳、肯德基吃饭一定要记得要发票”中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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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6 19: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去麦当劳、肯德基吃饭一定要记得要发票,为什么?

看了这个话题,家人好象表现出极大的爱国心,很好!但本人作为从事税务方面工作的,要在此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以免此文误导诸位!

这件事是怎么样的,想必参与此话题讨论的家人都已知道了。为了纠正作者错误而偏激的观点,还是将原文搬过来,以作对照:

  去麦当劳、肯德基吃饭一定要记得要发票,麦当劳、肯德基每年在中国因为我们都不习惯要发票的原因而掠走将近20亿元的税收.
     一个月前我在麦当劳的经历。店里人不少,我付了款索要发票,值班经理拿出一个本子要我签名,说是由于现在使用刮奖发票,所以店里规定要发票的客人必须签名,防止店员自己偷发票刮奖。我拒绝,没有什么规定说要发票还要签名。 局面有点僵持。排在我身后的人开始催促,一个眼镜嘟囔:想中奖也别浪费我们时间啊...我无奈,拿起笔,庄严的签下三个字:本拉登! (@_@    *_*)
     从不知所措的经理手中拿过发票,撕碎扔进餐盘,我说:我只是不想让美国人偷中国的税。后来我发现排我身后的几乎都要了发票,包括那个眼镜我们大多数人没有要发票的习惯。也许在餐厅,坐着叫服务员送发票来我们还不嫌 麻烦。但在麦当劳、KFC、沃尔马、家乐福等等,我们就不愿去费功夫要票了。 在当今全球化的市场中,我们无法抵制某些东西。但如果我们爱国,却可以从身 边的小事做起,花费您几分钟而已。
     再说得大一点,我们可以来算个帐(数据如有错误欢迎改正)
     中国去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7000亿; 餐饮娱乐消费:6000亿;合计13000亿,扣去农村消费、团体消费(国家买单)、大宗消费(家电等必须 开 票),还有约4000亿现金流动。按5的税率(餐饮娱乐税率更高),每年流失的 税收为:200亿。这里面就有麦当劳、KFC、沃尔马、家乐福等等的漏税。
     如果有10的人愿意多花几分钟,我们就有20亿,足够建造航母的舰体了。
     如果有20的人愿意多花几分钟,我们又多了20亿,足够航母的栖装了。
     我已经习惯了要发票,这是我力所能及最简单的爱国方式。虽然这些税收很可能有部 分流入某些人的腰包,但我相信这总是一种力量。
     有一种地方我不要票,那种很小的小吃或杂货铺,因为很可能是下岗的开的。
     如果您支持请广为传播!

以下是本人的观点:

1、“去麦当劳、肯德基吃饭一定要记得要发票,麦当劳、肯德基每年在中国因为我们都不习惯要发票的原因而掠走将近20亿元的税收。”

  怎么能够断言麦当劳、KFC在中国偷逃了近20亿的税收。有事实依据吗?20亿税款不是一个小数目,而且集中在几家企业,国内的税务机关对20亿的税款难道没有一点措施吗?如果你说是20亿,那么明显的偷漏税现象没有人举报?税务部门也有人会去消费吧,难道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税务部门为什么不稽查?如果稽查了,这是稽查的结果吗?20亿的税款,从麦当劳,KFC进入中国市场到现在,已经有一些年头了吧?加上滞纳金,罚款等等,那估计50亿也不止啊!照这样算起来,这两家企业早已难以维持了,早就在中国消失了!

2、“我只是不想让美国人偷中国的税。”

  随着我国进入WTO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日益讲求的是国民待遇。在从税务行政的角度看,那就是要创造一个公平的纳税环境。不错,三资企业是有不少税收优惠,这是鼓励外商投资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着手对现有的税收体制进行改革了,最重要的是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实行国民待遇。其实国内企业的纳税意识并不比外商投资企业强,这里不是说三资企业一定是依法纳税,但以事实说话,凭什么一定说美国人偷中国的税?如果国内企业也有偷税漏税的现象,那么为什么一定是先“不让美国人偷税”?税收行政要公平,外商投资在中国的企业视为居民法人。如果要杜绝偷漏税现象,就要一视同仁,而不是专盯着某些企业。这里无意为外国人说好话,只是觉得这并不能算一种爱国的行为,我们提倡爱国,但这个行为好象和爱国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

3、“有一种地方我不要票,那种很小的小吃或杂货铺,因为很可能是下岗的开的。”

  很小的小吃或杂货铺要不要发票跟其缴纳的税收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这些商家并不是根据发票来计征税收的。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对于财务管理不健全,不能实行查账征的企业,实行的核定征收。也就是说由税务主管机关定期核定一个税额,根据核定额来征收。因为不能准确计算其收入,所以只是根据其规模来匡算的,所以和发票开具的收入没有关系。
  换一个角度讲,难道因为是下岗职工开的,就能鼓励偷漏税了吗?个人觉得这种同情心好象用错了地方。

4、快餐店的相关税务处理到底怎么样,如果没有接触过,就无权妄发议论。不是说不开发票就不缴税了,这点请大家要注意。税金的计算,不是根据发票开具的金额来确定的,特别是一些餐饮服务业企业,超市、百货零售业。你们能说百货零售业没有给你开销售发票(当然大件商品肯定记得开了,那快速消费品呢?),就是偷税漏税?发票是我们保证税收的一种手段,但税收计征,不完全按照发票的金额来确定,而是按实际收款额来确定。这一点请各位了解。对于开发票是否作为计税的唯一依据,国家税务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如浙江省就有类似规定,现粘贴在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星小额商品如何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27日
浙国税征[1997]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是否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的问题明确如下:
  1、所谓“零售小额商品”是指逐笔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商品达不到100元的;所谓“提供零星服务”是指一次性提供服务(除工业、商业的货物销售以外的经营行为),收取款项少于100元的。
  2、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的,一定要按规定开具,不得拒开。
  3、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超过第1条规定的数额标准的,必须逐笔如实开具发票。对应开未开的行为,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对于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单位和个人,无论金额多少,均须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营数据。

  当然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不过要明确这个问题,可以问问当地的税务局,一定有相关规定的,如类似的数额标准,但有一点我相信,不象楼上所说的开发票天经地义。当然,如果你看到有税控收款机,而商家不给发票,或者是你索要发票,但商家拒开,那你就可以举报了。


  这是我根据税收实务中总结出的一些观点,已在论坛上跟了不少贴,在此汇总一下,算是纠正对此事的错误观点,也算普及一点税务知识吧:)
  希望家人客观地认识问题,欢迎指正。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0-16 19:35:41编辑过]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3-10-19 23: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charker在2003-10-19 21:39:00的发言:
楼主说的和那篇文章所写好像并不冲突,税务部门有时间查那么多纳税人的帐吗?很多饭店不是都以少收钱的方式鼓励顾客不要发票吗?那怎样以肯德基、麦当劳的收入征税呢?所以那篇文章写的没有错,挺好,值得大家注意一下!
1、第一个问题,关键不是有没有时间,而是应该了解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稽查对象的程序。

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的职能是分离的,每个区以上税务局应该专门设置稽查分局。而不是一帮人又管收税又管查税的。稽查分局就是专门对税户进行定期或专项检查的税务职能部门,也就是说,查税,就是他们的工作!
税务部门一般采用三种办法来确定稽查对象:(1)根据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号码(电脑管理)进行抽号决定;(2)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缴纳税款情况确定重点税户;(3)根据举报进行专项稽查。
第一种方法就不多讲了,第二种其实是抱着一种怀疑态度来进行管理的。特别是对某些亏损户或者经营情况与纳税情况明显不合理的纳税户进行重点管理,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上了黑名单;第三种情况实际上是有知情者举报的,不管举报人是否匿名,只要情况反映比较合理,税务部门就有义务和权利对被举报者展开稽查。如果麦当劳,肯德基经营情况与纳税情况严重不符,我想税务部门也不会置之不理的。如果象文章中所讲的偷漏税20亿之巨,写文章的完全可以向税务部门检举揭发(只要他反映的情况有一定道理),而不用在网上妄发议论了。

2、第二个问题,很多饭店都是以打折来鼓励顾客不要发票。

这又要看了,以打折来鼓励顾客不要发票,肯定偷逃税款的。这点我们不用怀疑。这样的饭店应该是查账征收的纳税申报形式,而且收到的现金很大一部分没有计入本公司的账上,也就是说采用账外账的形式,严格来讲,当然是违反了《会计法》和《税收征管法》的。因为开具了发票,就必然要申报与发票相应金额的收入,而不开发票,就为偷逃税款提供了可能性。
在这里还是要强调,这两家企业是否偷漏税,由于我们都没有接触过其会计和税务处理,不得而知。但是,两家都是形成一定规模的企业,一般是采用查账征收的纳税申报方式。即根据账上反映的收入(包括开发票的和未开发票的收入)申报应税收入。如果要偷逃税款,那只有采用账外账的形式,谁都可以去举报!这其实和很多超市、零售百货业一样的处理。我估计这样两家企业不会因为税收问题而毁了在中国那么大的消费市场吧?

我在这里想说的是:作者单凭不开发票而妄断其偷逃税款有点偏激和无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0-19 23:36:34编辑过]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4 08: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问题的关键是:发票是否为计税收入的唯一确认依据?
没有开发票有偷逃税款的嫌疑,但并不是说小额消费没有开发票就一定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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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4 12: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喜欢逃避事实的人太多了。
至于托不托的,可以这么说,我与这两家企业一点关系也没有。只是想把自己所知道的税务知识告诉大家。你不相信也罢。
何谓貌似专业的术语?也许有些地方表达不太准确,但如果你不懂税务,那就无权对我的“术语”妄加议论。理智不好吗?难道一定要把爱国贴在脑门子上,到处标榜?爱国心当然需要,但爱国需要激情,爱国也需要理智,用头脑思考问题,至少别人的话也要过过脑子。最大的爱国就是把你手中的事做好,创造社会财富,而不是整天叫嚷着爱国,却不知道该怎么做。
至于是否汉奸,你我都无权发表议论。只是一种人身攻击罢了。我也不会多跟你说什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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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5 20: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是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的,我是这样,原作者也是这样。所以对于作者的话,我发表一下议论,你也可以对我的言论发表议论,这本来就是一个可以说话的地方。
  不过,我发表议论,是根据我所知道的知识和我的工作经验对作者的某些论断进行指正。如果我说作者偏激和无知冲动,那我可以收回。
  如果你对我的评论有不同的理解,那可以运用你所知道的知识,有理有据地指正。我也可以从中学到一点知识,完善一下自己的知识体系。如果你也是搞税务工作的,那最好了,我们可以就这个问题共同探讨,想必能有所收获。
  对你的意见,我想指出三点:
1、可能个人理解不同吧,你说原作者的本意是让大家记得要发票,对,大家要发票是没有错,但我对此文的理解是:原作者的题目是要发票,但其论据是错的,单凭发票就推断偷逃税款,并不全面。我只是想从税务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这也是我的初衷,多次强调的一点。
2、我并没有说M、K一定是清清白白,没有偷逃税款。这在前面也是一再强调的,因为我没有接触其财务和税务处理,所以也无权发表议论。当然你如果没有接触过,原作者没有接触过,也不能从发票一事中推断出这些企业在中国偷逃税款20亿之巨这一论断。
3、我的议题就是这篇文章的误导,正象你所说的,我发贴子的初衷就是宣传税法。其实你要说我不专业,也可以,确实,对于中国复杂的税法体系而言,我只是初涉其中,皮毛而已,毕竟我的税务执业经历不过三年,称不上专家,至少客户咨询税务方面的问题,有时候也是要查查法规什么的,不能一下子答出来。所以我也正努力学习这方面的知识,积累这方面的经验,如果能使自己成为税务方面的专家,那是最好的了。但对这些简单的皮毛,如果别人的理解有错误,我为什么不指出来呢?
  其实,家园本来就应该是一个知识共享的平台,这里有不同背景,不同专业的人,我来这里拓宽自己的知识面,也将我所知道的告诉大家。如果你说上课,也可以说这里每个人都可以做老师,每个人也都可以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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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6 09: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1、每个人都有权利向商家要求开具发票!
2、商家在规定的限额以下可以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目前税法规定的!
3、发票是税收征管的一个好工具,但应税收入的计征,并不完全根据发票开具金额,因此不能根据未开具发票就一定认为是偷逃税款(当然不开发票也是一种偷逃税款的方式)如果有未开具发票的经营性收入,这部分收入仍应计入应税收入,据以缴纳相应税款。

其实罗嗦了这么多,我的中心观点就是这个。

谈到有奖发票,再补充一点:

  对于有奖发票,一直不能理解:有奖发票是鼓励消费者向商家索取发票,从消费者角度来监督餐饮业主,以加强税收征管,但个人认为治标不治本。1、利用国人的博彩心理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似乎不妥。2、中奖率很小,往往一些商家利用折扣鼓励消费者不要发票。如不公款消费,对中奖的期望值又不是很高,那有奖发票的作用就很小了。而这些现金收款的餐馆完全可以利用账外账隐瞒这部分收入,偷逃税款。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0-26 9:56:3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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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7 10: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票确实是一种消费的凭证,其实收款收据,以及只要能证明在这个地方消费的凭证,在法律上都可以成为一种证据,开不开发票和要不要发票是从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来考虑问题的。
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手段,向经营者索取发票当然是消费者的权利,没有人能够侵犯,这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如果消费者没有这个意识,经营者在限额以下也不一定要开具发票,这是从税务的角度考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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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8 15: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前面已经说过,开具发票的限额,是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制定的,如浙江省为100元/次,但不是说“才可以”,限额以下,可以不开,但消费者要求开,就一定要开具。
主动提供发票是企业应尽之责,但发票管理有关制度也规定,如果是限额以下的,可以不逐一开具发票,国家对此有一定的宽限。

其实楼上的两个问题其实在发票管理中说的是同样一件事。具体可看我主贴中最后一点有关发票管理的一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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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9 14: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消息!!!

原发票管理办法对于发票是否应该逐笔开具将有很大的改动。这是根据10月29日中国税务报法治周刊所得到的。
1、国家税务总局已将《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稿)送有关部门审定,等候国务院批准。
2、对于逐笔开具的新规定:
原《发票管理办法》对逐笔开具和付款索要发票只作出了原则的规定。即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小额消费是否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在《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增加了“付款方(收款方)不索要发票的,收款方(付款方)也应当逐笔开具发票”的规定。

鉴于对M、K是否应该开具发票这一讨论,根据原发票管理办法,可以逐笔开具发票的观点没有错,现在既然国家对此作了重大的修订,那就应该从《管理办法》(修订)正式实行之日起,所有的商家都应逐笔开具发票。

现在你如果去各商家消费,对方不主动开具发票,那就是商家违反规定了,你可以举报,因为有了法律依据。

在此不是更正以前所说的,只是把今天得到的最新法规信息及时传递给各位,各位也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10
 楼主| 发表于 2004-9-13 10: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字号:9pt

我原来上KFC也不要票的,可是我看过那篇帖子以后就学会要票了!

我们国家对于很多企业里一般都是根据企业大小收一定的定税,然后在看他发票中的金额收取33%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我们在KFC,沃尔玛这样的商场中一般都是不要票的(因为实在麻烦),所以他们交掉了定税后,个人所得税就查不到他们的了。也就说,他们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还是偷税漏税了。

去年发表的东西,很长时间没上来看,居然还有人跟贴。

简单看了一下,也不敢妄发议论,不过55楼的观点有误,纠正一下。

1、国内个体工商业户,小型企业因为账务不健全,财务力量薄弱,所以税务部门采用定额或者按收入比例一揽子征税,节约税务行政成本,由于这些经营业户小而多,所以跟55楼所说的那样,很多企业是采用这样的方法交税的,但对于一般规模的企业来说,都有一套健全的账务体系,每年按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按个人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象沃尔玛这样的商业企业,肯定是按查账征收的方式缴税,不是楼上所说的定税方式。

2、33%的是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

3、针对个人消费者的商场或其他服务型企业,在消费者索要发票时,必须根据收款额开具发票,但因为业务繁多,不一定每笔销售都开具发票。因此这些企业的征税是根据收款金额而不是开发票金额的。特别是大型商场有一套健全的库存商品收发存物流体系和收款体系(包括POS机、收银机的辅助),这些体系在不存在舞弊的前提下保证了收款与发货的相互稽核和根据收款额征税。

4、根据收入交纳营业税或增值税,根据利润交纳企业所得税后,个人所得税还是必须由企业代扣代缴,有时候税务检查时也会专门关注个人所得税。至于个人所得税,我在其他贴子上也发表过一些议论,其实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是因为这种特殊的方式使他们能少交一部分如按实际收入应该缴的税,但不能定义他们偷税漏税。反而大部分企业和个人对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不清楚,在有意或无意中偷税漏税了。按现在的个税法,所有的实物和现金收入,不仅仅包括工资,都应该做为计税依据,你能保证单位里发的东西(服装和其他福利),一月双薪(一次工资和一次奖金或提成),年终奖金,这些单位都给你上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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