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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情况,员工A申请仲裁的赢面有多大?是否可以得到公司的经济赔偿?向A的情况,是应该让公司进行经济赔偿呢?还是应该进行经济补偿?
A员工05年7月入职某公司,月薪2500。由于A的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加班(每月加班天数均在10天以上),平时加班时间是17:30——次日8:30,周末加班时间是8:30——17:30,节假日与周末的情况一样。公司给员工A的加班费发放标准是平时150元/天,周末和节假日300元/天。但是公司并未与员工签订任何的关于加班费用发放标准的文件。
自A入职至07年底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07年12月公司要求与A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中将工资一项进行了拆分,基本工资500+岗位工资500+绩效工资1500,A员工当时没有同意,并将不同意的理由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公司,但公司没有作出任何的表态,此事搁置。
08年12月底,公司再次提出要与员工A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与07年底的内容完全一致,A员工还是没有同意公司的要求,同样也以书面的形式提交了自己意见。
09年2月初,公司以“员工不配合公司工作,并影响了公司的工作为由,将A解聘”。
A员工的公司共有8人,其余7位员工均与A的情况相同,07年和08年底集体两次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公司,阐述不同意将工资拆分的原因,公司09年2月公司将8人全部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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