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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因工资异议,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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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1:53: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下情况,员工A申请仲裁的赢面有多大?是否可以得到公司的经济赔偿?向A的情况,是应该让公司进行经济赔偿呢?还是应该进行经济补偿?

A员工05年7月入职某公司,月薪2500。由于A的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加班(每月加班天数均在10天以上),平时加班时间是17:30——次日8:30,周末加班时间是8:30——17:30,节假日与周末的情况一样。公司给员工A的加班费发放标准是平时150元/天,周末和节假日300元/天。但是公司并未与员工签订任何的关于加班费用发放标准的文件。

自A入职至07年底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07年12月公司要求与A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中将工资一项进行了拆分,基本工资500+岗位工资500+绩效工资1500,A员工当时没有同意,并将不同意的理由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公司,但公司没有作出任何的表态,此事搁置。

08年12月底,公司再次提出要与员工A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与07年底的内容完全一致,A员工还是没有同意公司的要求,同样也以书面的形式提交了自己意见。

09年2月初,公司以“员工不配合公司工作,并影响了公司的工作为由,将A解聘”。

A员工的公司共有8人,其余7位员工均与A的情况相同,07年和08年底集体两次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公司,阐述不同意将工资拆分的原因,公司09年2月公司将8人全部解聘。
沙发
发表于 2009-4-22 13:53:17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得到赔偿的胜算还是比较大的 [em04]

板凳
发表于 2009-4-22 20:44:15 | 只看该作者

应当这样计算,2008年-2009年开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多支付12个月工资。2009年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对方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获得3年的补偿,就是3个月的工资。

4
发表于 2009-4-23 08:32:24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08年以后,应双倍支付工资,如3楼所言,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不如要求补偿或赔偿的好,因为再回到原公司上班,一定受压抑。还是拿钱妥当.

5
发表于 2009-4-23 14:00:21 | 只看该作者

还需补交社保。

6
发表于 2009-4-23 14:47:54 | 只看该作者

个人经济补偿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经过程序公示过的)的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的。

7
发表于 2009-4-23 20:26:59 | 只看该作者

从叙述来看,没完全说清是否加班。因为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加班安排。

平时加班时间是17:30——次日8:30,周末加班时间是8:30——17:30,节假日与周末的情况一样。

值班可能更准确。

这个公司就8名员工吗??

8
发表于 2009-4-23 20:30:06 | 只看该作者

1、A员工必须举证05年7月就入职公司的有效证据,能拿到吗?如果不能,就免提仲裁。2、工资构成、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属于用人单位举证范围,但你也应该保存工资单、或银行存单以备反证。3、该公司员工那么少,有注册吗?不要搞错仲裁对象了。

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随时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第1点如果能举证,拿到经济补偿金、要求补缴社保的赢面在100%。

9
发表于 2009-4-24 12:05:03 | 只看该作者

经济赔偿=经济补偿*2,尽量跟员工沟通,能补偿就补偿吧。补偿的月数应该是4个月,(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总好过出双倍工资。

10
发表于 2009-4-24 16:02:0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不错。可以好好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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