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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知者
各位HR高手,我这有一个案例,希望大家提出意见!
我一个同事,由于合同还没有到期,自己也不愿意做了,就提前想人事处提出了书面的辞职报告,并且通过了人事部长的签字同意,但是在老总审批的时候,老总不同意,并且要说追究责任.因此他就请假回家休息一段时间,而且此事也经过部门经理同意.但是到了发工资的时候,公司却未将工资发给他.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而且在劳动合同上也没有此规定!我那同事应该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呢?还有以前公司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是否可以拿回来呢?
希望给位给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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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谢谢楼上的建议!太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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