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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讨论]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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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15:36: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

      当事人于2003年7月15日进入用人单位(事业单位)从事环卫管理员(临时工性质)工作,一直连续工作至今,已有六年多时间。自《劳动合同法》实施日起,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次是为期一年(2008年2月26日至2009年2月26日)的合同;第二次是续签半年(2009年2月27日至2009年8月26日)的合同。现在,用人单位单方面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再续签,提前30天通知,并给予两个月的工资补偿。
     当事人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事先并没有和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单方面终止合同吗?补偿两个月工资合理吗?
如果不合理企业该支付当事人多少个月赔偿金,请说明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沙发
发表于 2009-11-23 16:02:13 | 只看该作者

“从事环卫管理员(临时工性质)工作”,“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些自相矛盾,既然是临时用工,为什么会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协议?

 

既然单位组织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员工又没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不能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补偿两个月工资不合理

理由:《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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