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值班与加班,在劳动争议中是一个模糊的地方。
要求支付值班的加班费时,出现两种观点:
1\值班不是加班,属于预防性的值勤工作,一般从事的不是生产性的工作,不是从事原工作。一般按照单位内部待遇规定处理即可。
2\值班也是加班,也是法定时间之外的付出,应该支付加班费。
个人认为,坚持不是加班的不能否认职工时间属于额外付出,坚持是加班的也不能否认这种付出和本职工作的加班付出是不一样的。
我们是不是可以用一种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看呢
就非常规值班性工作而言,安排外部人员无疑有诸多不方便之处。但是安排自己员工值班却要支付加班费是不是有一个经济承担的问题。
在劳动关系中,是不是存在一个超越报酬和法定时间的关系存在?
双方为共同的利益要共同付出,单位给予一定体现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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