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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新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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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0 10:37: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了应对新的“劳动合同法”,最近公司忙于修改制度、劳动合同。老板发话,在12月10日前要全部签订《员工劳动合同》,可是现在各部门的表现各异。有些部门觉得,怎么改都是一个样,管它呢?有些部门觉得很糊涂,劳动时间怎么算,工资又怎么算,工资标准要找薪酬计量组、合同要找法律部、考勤时间要向人力资源部了解,而现在什么规定都不知道阿!有些了解了一些情况的部门则觉得很心寒,怎么工资变得这么低了,原来一月还有两天休息,而新规定即使是一天也没有休息与以前总收入差不多。
 
作为管理部门,深知道制度上不能违法,所以最近忙得不可开交,涉及开除、转为试用工等规定都不能有了。有些部门甚至提出,本来这个人表现不错的,想转到其他更好的工序,但是进厂后只能有一次试用期,所以宁愿不转了,因为岗位缺人,就到外面招聘,那有试用期,可以减少费用。这样可不利于公司内部人才的合理流动啊!也有些部门提出来,考虑等级制,转岗的员工肯定做的不规范,就采取扣分制,扣到一定的额度就降一个等级,实际上是采取变相的试用期。不知是否可行?
 
现在的法律部门,想出了一个叟主意,就是成立一个劳务派遣公司,把公司的一部分人转到劳务派遣公司去了。现在报纸上有说,公司成立的派遣公司只能做一些辅助性的、非主要性的工作,但现在即将转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的工作不变,只是他们的工作一直都是辅助性的,不过人也不少阿,含包装、搬运。不知可行否?
 
听说有些公司更黑,就是成立了几个公司,去年与一个公司签合同,今年改签另一个公司,等于工龄要重新计算。更有甚者,以前的工龄直接作废,一律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换为一个劳务派遣公司,并且一分钱都没有补偿,近段时间就有一些公司被曝光了。
 
不知各位家人所在公司情况如何?也请谈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3 15:37:5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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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0 15:26:08 | 只看该作者
今天看了一篇关于珠三角农民工将会越来越短缺的文章,文中也谈到了长三角的吸引力越来越大,入驻的企业多是外资品牌企业,遵纪守法,为员工买保险,绝大部分员工都享有应得的福利!而广东方面,说10多年来农民工工资平均只涨不多,因为本身与自身产业的利润率底有很大的关系。真的是担心这种局面继续下去阿,珠三角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将会越来越艰难!有部分工厂都已经转移到劳动力成本更低的地区去了。也有些企业再积极应对,给员工加工资,增加员工的福利。但是最近网上报道的,还有很多企业都在想方设法规避明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真的不知道结果会是怎样的,等时间来揭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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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7 11:36:38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现在在搞了,具体什么样子...观查中....

看得出老板蛮紧张的,只是我们看到结果,可能没那么快

 

[e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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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5 14:33:06 | 只看该作者

  应对新法,众说纷纭,不过的确生产型企业一线员工知之甚少(工作繁忙,加班加点的时间多,平常接触电视及报纸等等的时间少),他们是最大的弱势群体.外资企业其实在这方面已经做的比较到位了,若地方政府部门能以对外资企业的监督力度来监督本土企业,那法律实施就会比较到位了.少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多给弱势的打工者一些支持是当下人民政府急需做的事情!

[em01][em01][em0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15 14:34:4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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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3 16:27:40 | 只看该作者

好主意,中国的关情。楼上的这几招,都正是大部分公司的应招。

其实,员工也心知肚明,公司强硬,员工也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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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3 16:04:19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问题好像越来越多问题了:

1、原来公司规定,办公室人员一周六天工作制,生产员工每月休息两天!但是现在规定每月工作时间是20.9天(不知是怎么算出来的?),单价减少,你还得乖乖自动自觉申请加班,还不一定获得以前的工资呢!

2、只约定一次试用期。有些车间本来觉得这个人工作挺积极的,可以转往待遇更高的岗位,但是转岗没有了试用期,他们觉得还是直接从外部招人更好。这样就不利于员工的升迁或是留住好员工啊!

不过有些车间打算用绩效考核的方式对新员工进行约束。一般转岗员工肯定会出现很多错误,考核时肯定会被减分,拿到多少分对应多少级的工资,还是可以算作试用的,不知可行否?

3、合同工资按约定收入的60%(好像还是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定,这样有利于企业辞退员工可以少付补贴。其他为40%,包括岗位津贴、加班工资等等,则是口头约定的。如果万一企业经营紧张,老板不按口头约定支付另外的40%,那员工不是很吃亏!合同工资规定的额度是否违反了不低于同行业同岗位80%这一规定?不过如果大部分企业都是按这个方法操作就没有办法了!

4、公司有几个,人马还是一套,制度也只有一套,是否符合要求,体系认证管理方面能否通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14 12:47:3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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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3 15:18:25 | 只看该作者

这次的新劳动合同法,我觉得好的一点是宣传足够到位,引起了各行各业各人群的关注.那么必然会为以后的执行\监督直到非常好的作用.

诚然,是引起了各行各业各人群的关注,但是真正的生产员工了解多少。作为管理部门,确实问心有愧,有时候也觉得很无奈!公司是不会主动告诉员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一些要求的,否则企业主肯定会受到损失,相关管理人员也不想自找麻烦!

有人预言,以后不规范企业用工有余,规范企业用工肯定不足,为什么?因为被新的劳动合同法限制太死了。而不规范的企业才不管那么多呢?我所在镇上举办这个《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一些应对措施,很多小企业参会人员都无动于衷,觉得管他什么法,该生产还得生产,估计这样的状况还会持续一段较长时间!他们觉得反正天塌下来有高人顶着,有问题肯定先查大企业、中企业、小企业。有些连小企业都称不上的还怕什么?什么时候才会轮到他们倒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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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1 17:23:47 | 只看该作者

关键还是要看执行.

许多法的颁布初衷都很好,只是后来的执行不能到位,也就没有太大的作用了.

这次的新劳动合同法,我觉得好的一点是宣传足够到位,引起了各行各业各人群的关注.那么必然会为以后的执行\监督直到非常好的作用.

政府的行政部门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是极其关键的,很多行政部门在企业或人员办事的时候态度还是特别差,这是让我极度郁闷的.

我们公司也是在12月对各类制度调整,争取在月底和员工签定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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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1 09:09:12 | 只看该作者
zhouyb0214,理论上是没有什么可怕的,但事实上,很多企业主都一直在强大的姿势下对劳动者说一不二,现在稍微规则改变一下,变得对劳动者有利一点,回复到真正的正常状态,企业主就觉得以前的优势不复存在了,肯定会想办法去阻扰,千方百计想法去规避,去找回原来的优势!所以还得需要政府部门去引导、去宣贯,一般来说愿望是好的,但是要有检查与监督,并且切实即时执行正负激励才能产生很好的效果!
9
发表于 2007-12-5 16:33:03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

作为企业用人更具有规范化,而不是某些企业认为法律对企业的制约加强了

我是从事人力资源研究的,我认为法律的出台,更加规范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必要深究如何应对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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