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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是否该赔偿岗前培训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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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某保健医疗产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公司)是一家面向社区推广治疗仪的公司,需要大批的员工从事小区业务推广工作。2010年3月,该公司招聘了40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医疗公司对该批员工进行为期3个月的培训,培训合格,则正式上岗,成为公司的销售经理,开展销售工作,培训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培训合格的,不愿意上岗或工作未满三年辞职的,则由员工按照三年期限的培训费用分摊对医疗公司进行赔偿。
双方还签订了培训合同,约定:培训期间公司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每天20元,培训有医疗公司下属的某研究院具体负责,培训费用每人不超过11000元,培训合格与否由该研究院负责考核认定。培训科目主要有:公司的经营理念、规章制度等公司文化;员工的职业道德及弟子规;医疗仪器的功能及运行原理;市场销售中的各种销售技巧及问题处理;军训等。培训从2000年3月30日开始,到7月30日结束。
经培训,该40名员工全部合格,7月1日起,正式上岗,被分派到武汉各小区营业网点从事市场销售工作。工作中,胡某等11人认为从事的纯属普通销售员工作,并非销售经理,销售效果也不好,提出离职请求,公司不同意,该11人从2010年9月中旬起强行离职,不再上班。
公司于2010年底将胡某告上仲裁庭,并以其下属提供的10050元培训收据为依据,要求胡某支付违约金9900余元。仲裁机构认为,本案培训及违约金约定发生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不属于劳动纠纷,建议申请人按普通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因此裁定驳回申请。于是,医疗公司又以同一理由和请求向法院起诉。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问题:
1,劳动仲裁机构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纠纷是否正确?
2,医疗公司与胡某等签订的培训合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是适用合同法还是适用劳动法?
3,胡某该不该向医疗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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