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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物流快递公司的屡屡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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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3 21:47: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踏足企业销售物流管理已有六个年头了,五年多的日日夜夜,与形形色色的物流快递公司打过不少交道,也磨擦出了五颜六色的火花。对于当今极之混乱且没有任何成文的物流快递法规保障的物流快递市场,作为第一方物流管理的我,只能劝及所有朋友一句话,为保障自身的利益,谨慎再谨慎,不要只贪图便宜而带来无尽的麻烦和无谓的损失。
 
    近年来,第三方物流成为流通领域一个广泛谈论的话题,企业的物流是选择外包还是自营更能降低成本,也慢慢点燃了各中小型企业的思考。而大部分人对第三方物流的概念是不清晰的,对第三方物流的运作模式更为模糊。说到这,似乎有些扯远了,呵呵。
 
    五年多来,我为两家企业供过职,均为企业销售物流管理。第一家企业(下文中简称L公司)的销售物流80%为外包,即由第三方物流公司承包;第二家企业(下文中简称F公司)的销售物流模式为60%自营,40%外包。与各物流服务商打交道是我日常工作之一,包括从物流服务商的招标到终止合作等系列流程。此文将慢慢回顾过去的几年,我在与各物流快递公司异常事件处理中所运用过的各招各式,或许说是针对异常事件处理的应变方法,当然,并不是每一招每一式我都是成功者。从一件小小的意外事故看当今中国混乱的物流市场,从应变的一招一式厉练我的职场生涯。
 
第一招 愚人节,我坐在被告席上
 
     这事发生在L公司,事情发生距今已有三年了,先整理下思路,随后分享。
沙发
发表于 2007-6-23 23:25:11 | 只看该作者
严重抗议索索挖坑!又要害得我们来跳坑了~~~~[em03]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7-6-23 23:51:55 | 只看该作者
 2004年的三月份,发货员按正常流程,委托A物流公司通过汽车运输的方式,将四十套汽车诊断电脑发往上海分公司。A物流公司性质属第三方物流公司,在《物流术语》中对第三方物流的表述是:“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来务模式”。在托运货物后的第三天,我接到A公司业务主管的来电,被告知,四十套产品全部被盗。我左手握着听筒,右手则移动鼠标,调出系统资料,然后在计算器上飞快地计算出,此批货物总价值为人民币六十七万元,这个数值可不小啊。我又找出发货员填写的货物托运书,这下真的懵了,托运书上申保价值一栏很清晰写着十万元。从简单的单证表面看,我方只能获得最少可能也是最多十万元的赔偿。深思片刻后,我精神突然为之一振,A公司还有三个月的运费约人民币二十四万未结付,这可能成为我方手中唯一一个有份量的筹码。
 
    接下来的几天所作的工作便是协助公安机关及A公司收集货物相关单据,证明文件,又是写报告,又是拍照录口供。再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派出所方面案情毫无进展,经请示公司领导,我向A公司发出一文,主要目的是给对方一个期限(本人记性不太好,似乎是给出三个月的限期),到期未追回丢失货物,我方保留索赔的权利。之后,这事就交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处理了。
    在事发后的几天里,A公司主动向我方提出暂时终止合作,匆忙中,我启用了另一家正在洽谈合作中的H物流公司(通过此次事件,也让我从那时起,会采取同时启用两家以上物流公司进行合作,以备不时之需,此举在06年时又让我得意又庆幸了一把,后文会详细解说)。
 
    因此事件交给了法律顾问跟进,我也就清静了一段日子,偶尔要我提交资料,我便协助。七月份,公司把A公司告上了法庭,不知律师耍了哪一招,不仅打赢了官司,而且索赔价值还在每套产品上增多了一百元。这是值得欣慰的事。通过与律师的了解,我是这么理解的,A公司必须先赔偿我方六十八万元后,我方才支付对方二十几万的运费(前文忘说了,我方与A公司未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只有口头协议运费结付方式为90天月结,合作一年多来,可以以我方支付的支票进帐日期为证明我方从未违反过口头协商的结款期限)。可对方迟迟未将赔款付过来,当我和律师前往A公司送法院的执行传票时,A公司竟然没有人出来接传票。此事就这样陷入僵局......
 
    12月底,我方收到法院一张传票,是B公司以拖欠运费为由将我方告上法庭。原来是A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B公司。由于前一次的官司我方以原告的身份打赢,这次以被告的身份出庭,律师很轻松地只是了解一下情况,只派了一名公司代表出庭,交待此次开庭我们的目的就是拖延时间。最终,法官以运费对帐不清为由宣判双方必须对清所有帐目后下次开庭再审。这次开庭,我只是中途送对帐单到庭外,没有见证整个过程。
 
    接下来,又是根据律师的意思,花了几天时间,和B公司的人员当面对清三个多月的每一笔运费,然后,双方签名盖章,再递交法院。再一次收到法院的传票,开庭日期竟是05年4月1日,一个搞笑的日子。那会,我已经调职到ERP项目小组,不在物流中心就职了,但此次事件的经历者只有我还在L公司了,其他的人员包括我的上司都离开公司。没办法,律师通知我,这次开庭结果不管如何,都不会改变A公司必须向我司赔偿六十八万的判决。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先付运费再赔款,另一个是先赔款再付运费。我们的目的就是要达到第二个结果。
 
    4月1日下午,我坐在福田区人民法院第**庭,席前摆了两个“被告”的小牌,看着,让我心里很是别扭,很是不爽。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坐在法庭上,一坐就是坐在被告席上,在我的印象中,法庭,是陌生的,被告的身份不如原告的身份来得那么顺眼。虽然不像电视上看的场面那么壮观,律师也没像电视上看到的头顶律师帽,旁听位上也是空无一人,但,置身于这么严肃的环境中,我还是明显地很紧张。记得,法官问了我几个问题,当我答,好像是吧,差不多吧,都被法官那咄咄逼人的眼光吓懵了,只听见,不能回答差不多,好像,只能答是或不是。紧张之余,眼角的余光瞅到了原告律师嘴角露出的窃笑,哼哼,得意啥,不就是坐在被告席上嘛,尽管如此,但,仅代表的是公司行为,并非我的个人行为。
 
    在此次宣判结果出来之前,我已经离开了L公司,至今,我也未曾打听过最终结果。离开L公司,多少与接下来要提到的第二招有些关系。
 
   此次事件,是让我经历成长的一件事,为此,我日后的工作中多了以下几条原则:
1、与合作的物流公司必须签订具有法律保障的合作协议;
2、托运货物必须投保,申保价值必须最少为货物价值的80%;
3、同时启用两家物流公司,不但可以促进物流公司的竞争意识从而提升服务水平,还可防不时之需。
 
第二招  拖欠运费,货物被扣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24 0:01:4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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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23 23:56:29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redbar在2007-6-23 23:25:11的发言:
严重抗议索索挖坑!又要害得我们来跳坑了~~~~[em03]

忘记占位了,竟然让你占了个头坑咔咔,你有灌水嫌疑~~

5
发表于 2007-6-24 00:06:19 | 只看该作者

接着跳坑!

为什么不去打听结果呢?自己经历过的事情,有个交代也是一种成长!

个人认为同时启用两家都还是不够的!

我的原则是常用2家,后备2家,要一直保持自己一个强势的地位,这样说话腰杆子才硬朗!中气才足

6
发表于 2007-6-24 01:39:41 | 只看该作者
占个位置,坐下慢慢看!
7
发表于 2007-6-24 09:49:18 | 只看该作者

我只能做个板凳了.期待下文!

8
发表于 2007-6-24 10:08:25 | 只看该作者

更新才是硬道理!

9
发表于 2007-6-24 10:14:46 | 只看该作者

我站着?

期待ing

10
发表于 2007-6-24 10:27:43 | 只看该作者
等待后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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