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的三月份,发货员按正常流程,委托A物流公司通过汽车运输的方式,将四十套汽车诊断电脑发往上海分公司。A物流公司性质属第三方物流公司,在《物流术语》中对第三方物流的表述是:“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来务模式”。在托运货物后的第三天,我接到A公司业务主管的来电,被告知,四十套产品全部被盗。我左手握着听筒,右手则移动鼠标,调出系统资料,然后在计算器上飞快地计算出,此批货物总价值为人民币六十七万元,这个数值可不小啊。我又找出发货员填写的货物托运书,这下真的懵了,托运书上申保价值一栏很清晰写着十万元。从简单的单证表面看,我方只能获得最少可能也是最多十万元的赔偿。深思片刻后,我精神突然为之一振,A公司还有三个月的运费约人民币二十四万未结付,这可能成为我方手中唯一一个有份量的筹码。 接下来的几天所作的工作便是协助公安机关及A公司收集货物相关单据,证明文件,又是写报告,又是拍照录口供。再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派出所方面案情毫无进展,经请示公司领导,我向A公司发出一文,主要目的是给对方一个期限(本人记性不太好,似乎是给出三个月的限期),到期未追回丢失货物,我方保留索赔的权利。之后,这事就交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处理了。
在事发后的几天里,A公司主动向我方提出暂时终止合作,匆忙中,我启用了另一家正在洽谈合作中的H物流公司(通过此次事件,也让我从那时起,会采取同时启用两家以上物流公司进行合作,以备不时之需,此举在06年时又让我得意又庆幸了一把,后文会详细解说)。 因此事件交给了法律顾问跟进,我也就清静了一段日子,偶尔要我提交资料,我便协助。七月份,公司把A公司告上了法庭,不知律师耍了哪一招,不仅打赢了官司,而且索赔价值还在每套产品上增多了一百元。这是值得欣慰的事。通过与律师的了解,我是这么理解的,A公司必须先赔偿我方六十八万元后,我方才支付对方二十几万的运费(前文忘说了,我方与A公司未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只有口头协议运费结付方式为90天月结,合作一年多来,可以以我方支付的支票进帐日期为证明我方从未违反过口头协商的结款期限)。可对方迟迟未将赔款付过来,当我和律师前往A公司送法院的执行传票时,A公司竟然没有人出来接传票。此事就这样陷入僵局...... 12月底,我方收到法院一张传票,是B公司以拖欠运费为由将我方告上法庭。原来是A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B公司。由于前一次的官司我方以原告的身份打赢,这次以被告的身份出庭,律师很轻松地只是了解一下情况,只派了一名公司代表出庭,交待此次开庭我们的目的就是拖延时间。最终,法官以运费对帐不清为由宣判双方必须对清所有帐目后下次开庭再审。这次开庭,我只是中途送对帐单到庭外,没有见证整个过程。 接下来,又是根据律师的意思,花了几天时间,和B公司的人员当面对清三个多月的每一笔运费,然后,双方签名盖章,再递交法院。再一次收到法院的传票,开庭日期竟是05年4月1日,一个搞笑的日子。那会,我已经调职到ERP项目小组,不在物流中心就职了,但此次事件的经历者只有我还在L公司了,其他的人员包括我的上司都离开公司。没办法,律师通知我,这次开庭结果不管如何,都不会改变A公司必须向我司赔偿六十八万的判决。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先付运费再赔款,另一个是先赔款再付运费。我们的目的就是要达到第二个结果。 4月1日下午,我坐在福田区人民法院第**庭,席前摆了两个“被告”的小牌,看着,让我心里很是别扭,很是不爽。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坐在法庭上,一坐就是坐在被告席上,在我的印象中,法庭,是陌生的,被告的身份不如原告的身份来得那么顺眼。虽然不像电视上看的场面那么壮观,律师也没像电视上看到的头顶律师帽,旁听位上也是空无一人,但,置身于这么严肃的环境中,我还是明显地很紧张。记得,法官问了我几个问题,当我答,好像是吧,差不多吧,都被法官那咄咄逼人的眼光吓懵了,只听见,不能回答差不多,好像,只能答是或不是。紧张之余,眼角的余光瞅到了原告律师嘴角露出的窃笑,哼哼,得意啥,不就是坐在被告席上嘛,尽管如此,但,仅代表的是公司行为,并非我的个人行为。 在此次宣判结果出来之前,我已经离开了L公司,至今,我也未曾打听过最终结果。离开L公司,多少与接下来要提到的第二招有些关系。 此次事件,是让我经历成长的一件事,为此,我日后的工作中多了以下几条原则: 1、与合作的物流公司必须签订具有法律保障的合作协议; 2、托运货物必须投保,申保价值必须最少为货物价值的80%; 3、同时启用两家物流公司,不但可以促进物流公司的竞争意识从而提升服务水平,还可防不时之需。 第二招 拖欠运费,货物被扣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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