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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劳动法解读---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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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0:28: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新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那么,在这里我们就要解读这个“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正常想法就是,(我们以一年劳动合同为限,以2008年1月1日起)。

2008年1月1日,我入公司,签订了一年合同,那么2009年1月1日再续签,现在我们是不是要想了,到了2010年1月1日,公司给我签订的合同就要是无固定劳动合同了?

告诉你,那可就错了。

《劳动合同法》写得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清楚,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先要连续,并且是二次,也就是说,到了2009年1月1日,你是第一次“连续”订立合同,到了2010年1月1日,你是第二次“连续”订立,那么意思就是你要到2011年(你入职公司的第四年初),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是无固定期限的。

晕吧。这些个法律词眼。

[em06][em06][em06][em06]
沙发
发表于 2007-11-15 11:04:16 | 只看该作者
晕,但是2010年再续签才算吗?
板凳
发表于 2007-11-15 17:28:30 | 只看该作者
不是这么计算的吧,我认为从2010年起再签订就应该是无固定期合同了.
4
发表于 2007-11-16 08:54:23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摘自《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地图》(武汉大学出版社):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征是:

1)劳动合同不约定确定的合同终止时间,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征。

2)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该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一)项“连续”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第(一)项针对的是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情形,第(二)项是针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形,第(二)项的出发点是尽量减轻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

 

对第(三)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分解为下列三个条件:

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只要达到十年则可直接签订,第(三)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呢,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因为缺乏“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

对第(三)项的规定,也存在着另外一种理解: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这种理解,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理解,第二种理解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也具有一定道理。有关部门对本条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时,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沙龙www.falvsalon.com.cn将第一时间作出更新,请读者定期登陆。

5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6 09:29:39 | 只看该作者

二楼家人,看四楼家人的解答,应该是很专业了。呵呵。

三楼家人,我是在听《劳动合同法》解读专题报告会上,其参与制订者 常凯 教授专业解答啊。

6
发表于 2008-1-22 11:03:36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zhiye-yy在2007-11-15 10:28:05的发言:

根据新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那么,在这里我们就要解读这个“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正常想法就是,(我们以一年劳动合同为限,以2008年1月1日起)。

2008年1月1日,我入公司,签订了一年合同,那么2009年1月1日再续签,现在我们是不是要想了,到了2010年1月1日,公司给我签订的合同就要是无固定劳动合同了?

告诉你,那可就错了。

《劳动合同法》写得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清楚,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先要连续,并且是二次,也就是说,到了2009年1月1日,你是第一次“连续”订立合同,到了2010年1月1日,你是第二次“连续”订立,那么意思就是你要到2011年(你入职公司的第四年初),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是无固定期限的。

晕吧。这些个法律词眼。

[em06][em06][em06][em06]

你最后的分析应该是错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楼主第一次签的时候日期是2008.01.01,此时新劳动法已经生效,合同期限默认为1年,那么2009.01.01签定第二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也为1年,这样就已经满足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所以在这次合同期满之后即2010.01.01即可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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