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自《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地图》(武汉大学出版社):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征是: 1)劳动合同不约定确定的合同终止时间,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征。 2)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该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一)项“连续”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第(一)项针对的是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情形,第(二)项是针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形,第(二)项的出发点是尽量减轻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 对第(三)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分解为下列三个条件: 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只要达到十年则可直接签订,第(三)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呢,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因为缺乏“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 对第(三)项的规定,也存在着另外一种理解: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这种理解,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理解,第二种理解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也具有一定道理。有关部门对本条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时,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沙龙www.falvsalon.com.cn将第一时间作出更新,请读者定期登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