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地方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取得方式中,有许多是通过与原用地单位联建的方式进行的,主要的特征是一方出地,另一方出钱建设,按合同约定比例分成.通过这种方式拿地的好处在于联建方(出钱一方)无须先投入土地费用就可以介入开发,项目的启动资金相对比较少.由于用于开发的土地性质不同,在实际操作中的手段也不同,如果是划拨地,则需补交出让金,变成出让地再开发.现在这种情况都需要搞"招牌挂"不能暗箱操作了,但如果是出让地,则看土地性质是否是住宅或综合还是工业,工业用地要规划部门调整规划以后补交工业与住宅(或综合)的出让金价差后才可以做.
98年我在上海操作过这样的项目,是搬迁老厂,合作单位和厂里已经签了协议,规划手续也做了一些,出让金还欠一些.于是我先重新立项,重新报规划,凭联建合同重新去拿规划用地许可证,在这个阶段把业主单位加进去,用地批准书分成各自部分,于是预售许可证也变成分割好的两个单位,顺利完成项目开发.
现在有一块开发区的综合出让地,与对方联建合同也签了,立项改了,在重新报规划,但据市国土部门说这种联建要视为土地的转让,要按土地级别补交一大笔出让金!我很奇怪?按我的理解最多是补交土地增殖税和不动产转让的契税,怎么会有出让金?按我以前上海的做法去分割土地不可以是为什么?大家都清楚国土部门的文件一般人是看不到的,所以对这些说法我也无可奈何,求教各位同行
1.联建一定视为土地转让吗?
2.相关的各种税费如何计算?
3.要在预售许可证阶段把双方各自名下的物业分开有几项先决条件?
4.如果以对方的名义去拿预售许可证财产风险如何规避?
5."做工作"最重要的是哪几个环节?
小弟愚钝,恳请赐教!
先行谢过. lu617@263.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