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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劳动合同上的工资应是基本工资还是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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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5 10:05: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求助:

我们公司的员工工资分为员工基本工资与各类津贴(如张三的工资总额为3000元,则基本工资为1000元,各类津贴补助合2000起来元),现员工的劳动合同报酬的基本工资一项应填上1000还是3000元,如果填上1000元,那另2000元需要在合同上标明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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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6-15 13:18:01 | 只看该作者

可以投机的,举个例子:如果是广州市员工,劳动合同上的工资约定可以定为684元/月,但并不影响他本人实际工资结构与收入。当然这种投机也是有风险的,如果企业合理支付报酬则相安无事,反之引起的工资方面的劳动争议将以实际所得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如果企业操作很规范,这种做法是简单可行的。

板凳
发表于 2006-6-15 13:42:52 | 只看该作者
从个人的来角度来说当然是填写工资总额比较好,这样相关的交纳的保险基数就会高,你的社保收益就会提高,而且出现工资问题可以做为依据。但对于企业来说,是喜欢填写基本工资的,这样企业负担的保险费就会低,企业受益。
4
发表于 2006-6-16 15:45:40 | 只看该作者

这块我也是喜欢只用基本工资,我这儿的基本工资\月奖金\年终奖基本上是40:35:25的比例来安排的.不过每个岗位都有年薪总额,然后分下来,就是这样子了.

5
发表于 2006-6-16 17:43:51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上必须写清楚工资么?

6
发表于 2006-6-16 20:05:00 | 只看该作者

受用了

7
发表于 2006-6-16 21:41:05 | 只看该作者

我签过一张合同上面只写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个就更低了,才几百块而已,现在才知道这里面的东东!不过我有个问题:交纳保险的基数是和每个人的工资有关的吗?不是一个地区有个统一的基数的?还是不同的公司可以有不同的操作啊?

8
发表于 2006-6-24 15:57:06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相关的文件规定,参保的基数是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但有一个下限,参照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比为最低缴费基数(因企业的性质不同在55%-300%之间波动),但在实际操作中员工的工资都是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钻政策的空子统一以最低标准投保.甚至有些公司在社保基数更低的地域开设分公司,将员工的社会保险进行转移又省下一大笔钱来.
9
发表于 2006-6-24 16:06:54 | 只看该作者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是公司意志的体现,如果没有去劳动局审查备案,里面相当的条款都是霸王条款.所以作为员工方来说是没有太多选择的余地的.如果说从员工维权的角度去考虑,工资方面出现的劳动纠纷,员工可以用别的方式来举证,如果没有,则由企业负举证责任(举证倒置).

10
发表于 2006-11-8 11:17:43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意见已经比较齐全了

现在很多的企业对于农民工和城镇工都是区别对待的

一般都是按照地区规定的最低社保标准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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