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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关于广州的离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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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1 09:1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听说广州地区性法规规定, 员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公司也要给予N+1 的补偿 ?
lam
沙发
发表于 2003-6-23 11:58:00 | 只看该作者
合同期满企业应发给员工生活补助费,计算方法是:每工作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不满半年的发半个月,超过半年的按一个月计算。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按照其本人合同终止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广东省则从今年五月份起取消了生活补助费(1986年10月份以前参加工作的还可以有)
不过大家千万要注意了,这是有一个大前提的,那就是:如果公司在给予你同等条件续签合同的前提下你还是不愿意续签,则公司可以不给予生活补助费。
板凳
发表于 2003-6-24 11:28:00 | 只看该作者
要区别对待;
首先原则是个人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一律没有补偿,LAM大哥也说了,同等条件下个人不续签也不补偿。
单位提出的情况下:
1、本市户口:签订广州市劳动合同,广州市目前还不执行广东省劳动厅的最新文件,所以无论中途解除或到期终止,只要单位提出就要给予补偿,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一年一个月。
2、外地户口:签订广东省劳动合同,在广东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鉴证,目前根据广东省政府的最新文件,8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单位提出终止合同,还是按照实际工作年限。
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终止合同一分钱都没有,好惨啊!!

久仰扬子版主大名,有什么需要尽管说,谢谢你为家园做的贡献!有空常联系,我可要向你请教啊!邮件地址就在帖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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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29 11:31:00 | 只看该作者
因为项目上可能会有来自公司不同办事处的员工, 故而一问.

谢谢楼上各位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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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9 12:13:00 | 只看该作者
“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终止合同一分钱都没有”这不是违反劳动法吗?按我国法律体系,除非劳动法有修改,广东省劳动局也好,广州市劳动局也好,制定的文件只要与法律有抵触就是无效的,法律没规定的,只要与劳动部的文件有抵触,也是无效的。假若我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我看谁敢不给我补偿!
6
发表于 2003-6-30 11:02:00 | 只看该作者
兆哥,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不同,合同是平等主体自愿签订的雇佣协议,到期自然终止,按照合同法的精神是不用再产生额外的费用。解除合同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的,当然要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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