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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和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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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 13:55: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什么是工伤保险?中国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立法规定有哪些?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工人和职员发生工伤及享受的待遇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积极探索工伤保险制度改革。19951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作了原则规定。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基本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并在全国逐步推开。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原有的部颁规章已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仅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加以规范,其法律效力明显偏低。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2003427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自200411起施行。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3:55:57 | 只看该作者

工伤保险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1)无过失责任原则。所谓无过失责任是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只要事故发生,不论雇主或雇员是否存在过错,无论责任在谁,原则上,受害者都可以受到赔偿,即无过错赔偿。(2)损失补偿原则。工伤保险以减免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导致伤亡或疾病时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为主要目的。劳动者付出的不仅是经济收入损失,而且是身体与生命的代价。因此,工伤保险在确定给付待遇时应坚持损害补偿原则。(3)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费,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区别之处。工伤是劳动者在创造社会财富时鲜血和生命的额外付出,所以理应由企业(或者雇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补偿费用。(4)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原则。意外事故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并不意味着取消因工和非因工的界限。劳动者受伤害,一般可以分因工和非因工两类,前者是由执行公务,或在工作生产过程中,为社会或为集体奉献而受到的职业伤害所致,与工作和职业有直接关系。后者则与职业无关,完全是个人行为所致。严格区分因工和非因工界限,明确因工伤事故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而且医疗复康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怃恤待遇均比因疾病和非因工伤亡社会保险待遇优厚。这样做有利于对那些为国家或集体奉献者进行褒扬怃恤,也有利于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积累。因病和非因工伤亡的保险待遇要区别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5)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增进和恢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必须把经济补偿和医疗康复以及工伤预防有机结合起来。工伤保险最直接的任务是经济补偿,保障伤残职工和遗属的基本生活,同时要做好事故预防和医疗康复,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发展。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3:56:21 | 只看该作者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为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分散单位的工伤赔付风险,通过缴费机制促进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按照国家规定,这些企业必须与所雇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是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遭到工伤事故伤害时,能够及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分担了个体工商户的风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法律依据是什么?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应该按照什么程序执行?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费作为社会保险费用的一种,属于法律强制征收的范围。征收时要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法律依据,进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规范,主要确立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对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的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制度。工伤保险费的征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用人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数额和按时以货币形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可以由税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如果缴费单位未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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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3:56:52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是否要在单位内公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是指用人单位将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工伤保险费缴纳时间、数额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公开告知单位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没有缴纳的义务,但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在单位内对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公示,可以让职工及时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同时也体现了用人单位的民主观管理原则。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哪些区别?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生工伤后,劳动者不必缴纳任何费用,就能够从国家、社会和企业(或雇主)得到必要的补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到期,保险责任终止。

    2)工伤保险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国家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参保;人身意外伤害包是以全体公民为对象,自愿投保,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3)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是以职工在工作中受到工伤为前提的,待遇的标准以保障受伤害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准;人身意外伤害赔偿则是以投保金额的多少享受保险待遇的。

    4)缴费主体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企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主体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职工个人。

    5)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法调整的范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合同法、商业保险法调整的范畴。

6)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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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07:56 | 只看该作者

工伤保险费按照什么原则征收?征收时实行什么费率?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征收。也就是说,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支出数额确定征收额度,做到收支平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度,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该用人单位所属行业费率的基础上,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目的是为促进企业和其他单位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对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是为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通过技术更新改造,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低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低于一般标准,是为鼓励这些企业继续积极采取工伤预防措施。

 

    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筹集的资金。工伤保险基金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的原则,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广泛筹集资金,解决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死亡之后本人或遗属的经济补偿问题。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必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必须保障伤残劳动者的基本需要,如:劳动者的医疗服务、手术治疗费、短期生活费、长期怃恤费以及遗属怃恤费等。另一方面,基金来源及费率标准是否可行,既要体现公平,对于不同风险程度的用人单位征收不同的保险费,又要考虑用人单位和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应出现企业因缴纳保险费而被迫提高产品价格,市场竞争力下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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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08:14 | 只看该作者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由哪几个方面构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2)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工伤保险基金必须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存款的利息并入工伤保险基金。(3)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有哪些?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1)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从经办机构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怃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2)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指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聘请医疗专家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所支出的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什么层次的统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什么是工伤保险储备金?

工伤保险储备金是指为了应对发生重大工伤事故而导致的基金大规模支出,建立的一项应急资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3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又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工伤事故具有不确定性,为应对不可预测的、突发的、特大、重大的工伤事故发生,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发生收不抵支的情况,建立风险储备金及时补充工伤保险基金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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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08:45 | 只看该作者

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中的职业病是指什么?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这一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的,主要是指《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至于哪种疾病属于职业病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职业病的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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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09:16 | 只看该作者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是怎样规定的?哪些人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能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也就是说,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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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09:39 | 只看该作者

在工伤认定中,单位与职工存在争议的,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对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对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职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的诉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持。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负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最基本的原则;(2)负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是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区域,用人单位有条件和便利收集职工负伤证据;(3)用人单位有可能为逃避事故责任,而采取转移现场,撕毁、销毁相关文件材料等手段,使证据灭失。该条规定也不排斥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等工伤认定申请人也有收集证据,向工伤认定机构举证的权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是多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应该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后,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第二是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第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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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10:01 | 只看该作者

劳动能力鉴定应按照什么标准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谁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是基于职工发生工伤是在工作场所或者因工作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造成的,与用人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保证职工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义务和职责,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职工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用人单位应该保护其合法的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时,用人单位除了及时将负伤的职工送往医院机构进行抢救治疗,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即报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外,还应当申请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为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还规定了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也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病情稳定,实际造成的损害影响了劳动能力,并且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提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即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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