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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九.天 - 

工伤保险政策和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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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10:27 | 只看该作者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工伤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工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据此审查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如何组成的?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负责组织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称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医疗卫生专家库?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的,由专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高级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经过专家作出鉴定意见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能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因为劳动能力鉴定的评残标准不同于一般的医疗标准,是由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制订的国家标准,医疗专家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相应的标准后,才能参与劳动能力医疗鉴定工作。(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能够进入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人正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医疗专家组是怎样组成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随机抽取,是指按照自由组合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这样可以防止申请人或者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前与医疗专家沟通,以免造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不公平。专家组由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主要是考虑到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意见,专家之间可能存在分歧,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鉴定意见由占多数的专家意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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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10:56 | 只看该作者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划分为几级?各级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组织上分为两个层次,即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级鉴定。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地(市)、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三级,各级按照职责权限有不同的分工。《工伤保险条例》在制定时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主要考虑到,一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会必须具备由经过工伤伤残鉴定培训的医学专家组成的医疗卫生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选取35名的医学专家开展鉴定工作,这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立的必备条件。然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大多数县一级卫生部门,特别是广大西部地区严重缺乏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学专家,许多地区的医疗技术水平还很低,因此设立县一级具备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客观条件不具备,在实践中很难实践。二是设立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级鉴定,是为了简化程序,便于工伤职工对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以向上一级,也就是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明确了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避免了过去劳动能力鉴定时间过长,工伤职工不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申请,组织专家组,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作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几级,都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共分为十级。一级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不能自理;四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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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11:21 | 只看该作者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几个等级,都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上述五项中三项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上述五项中一项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怎样的程序开展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应该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1)提出申请。由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同时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审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首先要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受理期限从再次提交申报材料后起算。

    3)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伤残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如何理解劳动能力鉴定中的回避制度?

    劳动能力鉴定中的回避制度,主要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规定,为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对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要求其回避,不得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制度。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的依据。因此,劳动能力鉴定能否做到客观、公正,对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劳动能力鉴定中设定回避制度,正是为了避免在鉴定过程中出现利用个人关系作出虚假鉴定,损害工伤职工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条款,主要是考虑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的职工,其伤残程度有可能经过一定时期以后发生变化,出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加重或减轻的情况,对这部分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正是为了保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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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11:41 | 只看该作者

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人包括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人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过1年后,职工如果认为自己的劳动能力已经低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规定,并且给工作生活带来很大不便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此外,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变化,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会生产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职工劳动能力的减弱或丧失,有可能导致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没有了生活来源,同时增加了护理工伤职工的负担。通过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改变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使工伤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减轻护理照顾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的经济负担,因此职工的直系亲属也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对于可以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该职工的伤残程度发生变化,其劳动能力已不能胜任原工作,或由于其他原因,可以提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3)经办机构。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经办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待遇的给付,工伤职工应该享受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对于劳动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的职工,然后仍旧按照先前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和其他参保人都是不公平的,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赋予了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权利。

 

    如何理解劳动能力鉴定两级终局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劳动能力鉴定中设立两级鉴定的形式,主要是给申请人提供再次鉴定的救济渠道。因为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有可能会出现鉴定的有失公允或者申请人主观认为鉴定的结论不客观公正的情况,给申请人提供再次鉴定的机会,不仅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上的科学性,也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公正性。

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是一个时效性规定。如果申请人超过15日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不可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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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12:06 | 只看该作者

 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什么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什么是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什么?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助的费用。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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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12:39 | 只看该作者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怃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怃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怃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的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待遇包括:(1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2)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怃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怃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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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13:37 | 只看该作者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 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怃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更后,工伤保险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的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后,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被所在单位派遣出境的,应当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的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如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哪一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的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这是因为职工被借调期间,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只有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已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时,职工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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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14:07 | 只看该作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时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4条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的有关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该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按照什么标准享受工伤待遇,所需费用谁负责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对于参保和未参保职工所负的责任是一样的,只不过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用人单位如果未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就要承担受伤职工工伤待遇的全部责任,同时保证参保和未参保职工在发生工伤时,享有工伤待遇的标准一致。

 

    国家公务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其在工作中遭到事故伤害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其伤残或死亡的,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19
发表于 2008-2-4 09:12:07 | 只看该作者
很好
20
发表于 2008-2-4 18:56:11 | 只看该作者

较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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