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pwzlr在2007-8-1 12:36:39的发言:聘期内就这样跳糟: 1、提前一个月提交辞呈。可以自动解约。 2、找公司的缺点:以下是公司的常有的缺点(百分百有),不按时按量缴纳各种费用;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关的报酬;没有按合同约定到议定岗位;公司福利没有兑现、职位晋升不公平等。 3、最损的一招:旷业15天,做自动离职处理。 4、最绝一招:任何企业雇用了一名末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需赔偿原单位损失,签订的劳动协议无效。当然,这就要看你自已操作了。里面学问大着呢。!!!非资深人力资源专家,是办不到的。 新劳动合同法里还规定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上几点中的任何一点,用人单位都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m01][em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