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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之忧与老总之患 特约撰稿/周斌
新闻记者是社会良知的代表。谁曾想到,天天在为别人维权而呼喊的记者,有时连自己的权利都得不到维护。清华大学李希光教授在新一期《新闻记者》杂志载文披露,中国大概有近百万新闻工作者或者媒体从业人员,但接受调查的人中有43%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其中许多人只领稿费不领工资。他们中享受病假的仅占10%、享受产假的仅7%。当然,这些都是不占国家编制的聘用制记者,俗称“打工记者”。
一些媒体的老总说得很坦率:“我为什么要跟他们签劳动合同?不签合同,我一年可以省几千万元。”但“打工记者”们也在痛心地发问:“当我们跑不动时,我们的晚年在哪里?”为此,李希光教授尖锐地指出:“眼下一部分新闻记者正在变成新闻民工,连一些基本的权利都缺乏。一个侵害记者基本权利的媒体,连记者的社会保险都不愿购买的媒体,如何能确保新闻公正并维护社会公正?”
“打工记者”的处境表明,现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并非只是民工和下岗工人,还包括许多西装革履的城市白领。如有的公司规定营销人员一律不发基本工资,只按销售额给予提成;还有的公司与“奥菲斯小姐”也不签劳动合同,只签“劳务合同”,发的也不叫工资而叫“劳务费”,当然更不会为她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了。 难道这些用人单位的做法真的能够规避法律吗?回答是否定的。《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并不等于未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双方在职业上具有从属关系,即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了劳动,遵守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获取了用人单位相应的劳动报酬,就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
拿媒体来说,“打工记者”采写稿件,是为了完成媒体布置的任务,采访时使用的是媒体和有关部门核发的工作证、记者证,在工作中还要接受媒体的管理和约束,这就是说,媒体和记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既然建立了劳动关系,就不能只付稿费而不发工资,也不能不为打工记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样的道理,只要营销人员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提供了正常劳动,就有权获得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而不论其销售业绩如何。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奥菲斯小姐”,认为只要轻轻改动一个字:把“劳动合同”改为“劳务合同”,就可逃避建立劳动关系所应承担的义务了,实际上无异于掩耳盗铃,是完全错误的。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劳动关系应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总而言之,只要那些打工记者、营销人员、奥菲斯小姐们依法主张权益,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很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所以换个角度看,打工记者等“草根白领”之忧,又何尝不是他们的老总之患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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